城投债发行大改革?开明渠正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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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16:36 2122 0 0
年底了,市场传言从不会少,敬请理性看待。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近日,市场上出现传言,称交易所将城投按地区划分为红色、黄色、绿色三档。其中,红色区域暂停城投债的发行,黄色区域的发行也将受限。

这一消息很快传遍了市场,给本已焦虑的市场带去了恐慌。但从各方面来看,这一传言完全违背了监管对于城投债的定位与区域金融的安全。

如今的城投融资市场,应当正是“开明渠、堵暗道”化解隐性债务风险的时机,怎能限制前门、让城投重回非标融资的时代呢?

开明渠堵暗道,非标转标

自“去杠杆”与金融监管开启以来,降低风险、健全市场机制一直是城投债的主要发展方向。对应的,政府部门纷纷开始鼓励地方城投进行资源整合以及市场化转型;通过增强主体资信促使城投进行公开融资,既降低债务成本,又能够逐渐化解潜在的债务风险。

自2020年以来,这一思路始终被坚定的贯彻。随着信托、融资租赁的行业整治,大量城投的非标债务开始逐渐转为标准化债务;各类区县级城投主体也在资源整合后逐渐登上市场舞台。同时,国家发改委也发文鼓励县级城投发行新型城镇化专项企业债券,鼓励城投们进一步加大直接融资的比重。

因此,从改革的根本思路上来看,直接融资行为是被鼓励的、也是主要的发展方向,没有必要也不能被强行人为限制。在刚性的资金需求下,限制有融资能力的城投发行债券,无疑会让城投们被迫重走非标融资的老路。这既不符合改革的需求,也人为增大了潜在的区域性金融风险,显然不会是监管想要看到的结果。

隐债界限模糊,不一刀切

尽管消息真假难辨,但如此迅速的传播速度,无疑说明有一定的市场基础,也说明当前市场对于政府隐性债务的高度关注,也认为隐性债务的认定与化解对城投债会有很大的影响。

但是,政府隐性债务的概念实际上是相当模糊的,其规模会随着认定标准的变化出现很大的差异。就当前政府与城投的关系、以及被认定为隐性债务部分的处理方式来看,实际上对城投的影响也是相当有限:

一是城投债本身的性质没有出现变化,有没有纳入隐性债务不会改变地方债务与城投债的关系;

二是被认定为隐债的部分将通过银行进行债务置换,其债务期限与成本有所改善,但债务的权属关系也没有出现变化;

三是新上的市场化运作项目,在满足了合规性要求后不产生隐债的嫌疑,但其投向仍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城投债的逻辑也并没有变化。

因此,尽管财政部从风险管控的角度出发,对地方隐性债务高度关注,但主要在于解决地方财政对隐性风险,既不会搞一刀切,也没有对城投债的本质产生影响。一些城投主体可能因为有较大规模的隐债受到财政的关注,可能会有一些短期的风险排查与整改,但并不会持续限制城投的市场化行为。

市场化债务,由市场解决

城投债的本质是市场化的债务,也是许多市场化运作的城投主要的募资方式之一。在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市场的仍然归属市场,监管可以调节干预,但并不会出现过多、幅度过大的限制。

要从根本上解决地方债务的风险与隐患,其焦点应当在地方财政、在地方投资,城投债只是地方债的果,从管理城投债来解决风险,是本末倒置。

年底了,市场传言从不会少,敬请理性看待。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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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城投债发行大改革?开明渠正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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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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