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翔:​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的柳州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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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16:07 2991 0 0
柳州中院民四庭副庭长孙翔在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作者:孙翔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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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破产法庭、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的“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地400余位参会嘉宾围绕论坛主题“营商环境优化建设中的破产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及其“破产审判府院联动与营商环境”“管理人制度与信息化建设”“债务人财产与债权保障”“重整程序与困境拯救”“个人破产立法问题”“合并破产与跨境破产”等六个具体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讨。

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将持续为大家推送各位嘉宾在会议上的精彩发言,下面推送的是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孙翔在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的柳州探索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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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破产界的同仁,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能给我这个机会向大家汇报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广西柳州府院联动机制的建设情况。我与破产事件结缘五年有余,在破产审判之外,法院的一些工作也会涉及到府院联动机制,比如执行联动,金融案件审理联动等等。在这些工作中,府院联动都比较顺畅,联动效果也比较好,为什么推进破产审判中的府院联动机制会那么难呢?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江浙、广东等东南沿海地区很早就针对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开展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近年来,我院加强了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建设,逐步丰富府院联动的内涵,形成合力,解决难题,建立破产审判专项资金,制定多项规范性文件,支持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妥善解决破产审判中的资产变现处置,破产涉税、重整企业信用贷款等问题。特别是于2018年,我们以柳州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出台了《关于破产程序中有关税务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优化破产税务问题的处置有重要意义。归结起来,个人认为难以推动破产府院联动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政府主要领导对破产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偏差。“谈破色变”,错误地认为企业破产就是“死亡”,随之而来会引发企业倒闭、职工下岗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甚至会影响地方的发展大局。比如广西高院审理过的一件破产案件,2015年向柳州市政府建议立即启动对债务人企业集团的重整程序,但是当时受到市政府的坚决反对,错失了最佳的企业破产重整的时机,但是最后案件还是重整成功了,在我们当地是比较典型的案例。

二、政府部门担当、作为的意识不强。一些政府部门认为,破产程序等同于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承担的是指导和推进整个程序决策的职责,破产程序中的所有事项都必须由法院来处理,行政机关畏惧承担责任。我们在沟通中,行政机关的主要态度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就不能做。

三、法院的主动作为力度不够。府院联动其实是法院和管理人寻求政府协助解决破产衍生社会问题。法院要多沟通、多协调,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多次,需要反复做政府的工作。一些地方法院在推动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过程中没有正确摆正自己的位置。

其实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只是一种手段,主要目的还是要解决破产衍生社会问题。很多相关问题的产生主要是法律配套制度的缺失造成的,政府部门不愿牵涉其中也没有过错,如果政府积极解决,反倒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我们柳州中院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今年联合出台的《关于破产程序中处置不动产办理登记事项的指导意见》,主要就是要解决在破产领域中针对多次查封和抵押导致的问题。在出台这项《指导意见》之前,我们与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了反复的沟通和协调,不动产登记中心认为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是没有障碍的,但是在实践中当涉及到其他单位的协调时,特别是破产法院有无权力来解除外地法院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查封,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个问题对我们的日常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我们只能采取与逐家法院与逐家单位进行沟通的方式来解决。本人承办过一件破产案件,相关协调工作进行了七年,查封问题最终也没有解决。在这一背景下,我们柳州中院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反复的沟通,力图从源头上来解决问题。

最近我们也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与发改委公布的《关于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出了在破产程序中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其实严格来说,这一问题不是法律问题,不应当通过破产府院联动机制来解决,目前将其纳入府院联动之中也是无奈之举。

最后,关于建立高效、便捷的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途径问题。我认为,需要积极宣传破产法的企业救济和规范退出的功能,破除对破产的错误认识,和政府联动,共同解决破产衍生社会问题。要让政府切实认识到破产制度可以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所带来的价值,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鲜活的破产案例,特别是破产重整案例作为支撑例证。以柳州为例,当地一市属大型国有上市公司从2015年开始陷入经营困境,柳州市政府财政每年补贴该企业15亿元,但是补贴的资金就像石沉大海一样,企业仍然是“半死不活”,法院2017年启动了针对该企业的破产重整程序,有效化解了其财务难题,政府也感受到了破产制度的意义,开始大力支持破产这项美丽的事业。 

我的发言完毕,不当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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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主题演讲|孙翔:​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的柳州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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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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