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集中”供应模式下,房企应如何调整拿地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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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10:40 4087 0 0
集中供地模式下,将分散房企的拿地目标,单一宗地的竞拍参与者减少,房企博弈空间增大,一定程度上降低土拍溢价率

作者:陌爷地产圈

来源:陌爷地产圈(ID:gh_6e6c6fd48723)

21年伊始,土地市场就抛来了一颗重磅炸弹—土地集中供应,政策要求22个热点城市包括

【北上广深4个一线城市】

【南京、苏州、杭州、厦门、福州、重庆、成都、武汉、郑州、青岛、济南、合肥、长沙、沈阳、宁波、长春、天津、无锡18个二线城市】

具体的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即两集中):

1、 集中发布出让公告,全年不超过三次,时间间隔和地块数量要相对均衡

2、 集中组织出让活动,同批次公告出让的土地以挂牌方式交易的,应当确定共同的挂牌起止日期;以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当连续集中完成拍卖活动

而政策的背后是对房地产集团拿地战略、各部门之间协作模式、开发节奏等均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对于房企,一是对大型房企,短期内筹融资难度加大,不能同时参加多块土地竞争,不能再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通吃”市场、垄断资源

二是对中小房企,能有更多选择的余地,可以避开大房企直接竞争而获得土地开发机会

这一重磅炸弹,对于政府、市场、房企等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政府端

对于政府而言,土地集中供应的模式下

一方面可以做到便于监管

另一方面,重点城市一年仅能挂牌三次,土地财政压力下,政府会主动保障每批次挂牌土地不流拍、不延期,从而防止土地流拍

市场端

两集中供地模式下,对于市场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机会

集中供地模式下,将分散房企的拿地目标,单一宗地的竞拍参与者减少,房企博弈空间增大,一定程度上降低土拍溢价率

同时,政府为确保每批次挂牌土地不流拍,存在托底、勾地机会

2、拍地节奏

为保证年内实现供货创造业绩,则上半年挂牌批次的土地面临更大强度的争抢,热度较高

同时,需更快的周转速度与运营效率,以确保年内实现供货;下半年挂牌批次,由于无法实现年内供货,参拍强度降低,热度低于上半年

3、联合拿地

分散供地模式下,房企单笔投资资金可跨区域调配、重复使用,但在集中供地模式下,单笔投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同时,房企需提前预留投资资金,存在资金闲置成本;因此,房企会更多采取联合拿地的方式,共担资金压力

4、前融变难

22城集中供地模式下,易形成房企前融需求脉冲,进而影响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

融资资源不变的情况下,中小房企的前融难度或加大,不排除融资成本的提高

房企端

而对于房企而言,两集中的供地模式的影响无疑是最直接的

可以预测的是在该出让模式的影响下,龙头房企和中小房企将会出现分化,此外对于销售节奏和运营节点上也会相应地进行传导

具体分析如下:

1、利好龙头

集中供地模式下,房企为扩大市场份额,需同时缴纳多宗土地保证金

以及后续出让金,对房企的资金实力、融资能力要求更高,有利于资金实力雄厚、融资资源丰富的龙头房企,将加剧蚕食中小房企的市场份额

2、差异拿地

“两集中” 针对22个重点城市的市辖区域,郊县不在实施范围内,房企或采用差异化策略

增加对22城以外的投资关注,增加对尚未撤县划区的郊县关注

3、销售节奏干扰

土地端“两集中”之后,将造成销售端的“两集中”(集中预售、集中入市),在每年形成三次预售供应脉冲,影响各项目销售节奏

为筹集投资资金,房企将在挂牌节点前加快存量楼盘销售,优惠增加,客户将逐渐形成三轮“买房周期” 习惯

4、运营节点干扰

对勾地类项目的挂牌计划造成干扰,继而影响后续供货、现金流排布

两集中模式将会彻底改变房企的投资逻辑、开发行为等

对于房企集团层面就更加需要城市聚焦、提高拿地概率,通过聚焦目标城市,深化城市研究,踩准城市周期,深挖目标城市的土地板块价值

筛选拿地概率高的项目,提高单笔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

另一方面,为了解决集中摘牌资金压力过大的问题,通过勾地类项目寻求与其他房企的战略合作,联合开发

换取更多投资资金用于净地拍卖也将会是未来一种突破之道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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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思考】“两集中”供应模式下,房企应如何调整拿地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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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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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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