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悦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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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破产法庭、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的“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地400余位参会嘉宾围绕论坛主题“营商环境优化建设中的破产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及其“破产审判府院联动与营商环境”“管理人制度与信息化建设”“债务人财产与债权保障”“重整程序与困境拯救”“个人破产立法问题”“合并破产与跨境破产”等六个具体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讨。
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将持续为大家推送各位嘉宾在会议上的精彩发言,下面推送的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杨悦在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司法重整制度中的府院联动问题思考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杨 悦
感谢论坛组委会给我这次机会,我想谈谈我对府院联动问题的一些思考。府院联动工作对于司法破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毋庸置疑,虽然并未诉诸法律规范,但每一位从事破产司法审判工作的法官都清楚,破产行政保障的是否充分有力高效,直接决定了司法案件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和效果。本届论坛也将破产审判府院联动与营商环境作为分论坛主题,可见这已形成业内共识。
事实上这是自一个多月前的长白破产论坛之后,我便一直在思考的一个问题。在这个论坛上听到了很多专家学者法官同行们的发言,虽然我也针对自己所提交论文做了主题发言,但我却觉得这个问题需要更加深入的思考。首先就是何为府院联动,我们谈了很多,也讲了很多经验做法,可是究竟府院联动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是不是会签文件,联席会议,个案协调。其次如何将这一制度变为常态化,可持续,可执行,有效果,而不是流于形式。还有,各地很多好的经验做法,个别案件也积累了有效的联动模式,如何将这些经验模式制度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规范,甚至提升为顶层制度设计内容,而不是仍然停留在工作经验交流的层面。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辽宁当前破产审判工作简要介绍:大家知道近年来东北地区面临经济结构性调整的艰难时期,国企改革,“清理僵尸企业”作为实现“去产能,调结构”工作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正日益凸显其重要意义。后疫情时期,市场环境变化带来一些产品结构不合理,严重不符合市场需要,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陷入债务违约风险的企业主体日益增多。所以近六七年来,我们相继出现了东北特钢、大连机床、沈阳机床、北方重工、丹东港、辉山乳业、兴隆大家庭等大型企业破产案件。涵盖了上市公司,重点国企,龙头民企,证券公司,从重型矿产加工企业到港口运输企业,从商业、地产、酒店服务业到食品生产、农产品加工企业。没有想到的是在我们还没有充分思想准备,组织准备,人才准备的情况下,就面对了一次全方位多角度高难度的遭遇战。近年来感谢最高法院、专家学者、法院同行、机构管理人对辽宁破产审判工作的支持。
为什么选择司法重整中的府院联动问题来作为发言题目,并非说府院联动只能用在司法重整程序中,而是单就司法重整制度来讲,好的府院联动具有特别的实际需要,牵导作用与更具结果导向的制度价值。例如在重整程序中的战投招募,谈判,方案制定,离不开良好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包括大家在热议和实践探索中的预重整工作,事实上更主要的还是行政牵导作用发挥的主战场。也是后续司法重整工作得以更快捷推进的重要前奏与热身,所以从大的方向上来说预重整也是府院联动作用的一项重要体现。自己的审判工作体会,司法重整工作较之其他更需要得到行政支持与保障功能的充分发挥,实现促进企业重整再生的司法价值。
司法重整工作中的府院联动可以从微观的个案联动与宏观的制度设计两个维度去思考。而后者又可以区分为各地区试行探索中的以加强审判管理和审判工作推进为目标的工作制度和更高层次的规范化制度建设与立法完善。由于发言时间限制,无法一一赘述。做个简单阐述,抛砖引玉,以供同仁批评指正。
微观层面,现实的考量,作为一名司法裁判者,我们在个案审理中都需要哪些行政方面的支持与保障,在哪些事情上需要沟通协调,行政层面又需要哪些问题与我们进行互动与联系呢。首先行政部门对于司法重整工作早已不再谈破色变,相反持续多年的司法重整工作推进,让地方行政决策者看到了现代破产制度的绝对优势与作用(倒是应当注意将经济领域正常问题与社会矛盾过度导入司法的问题)。其次,重大案件审理前的行政准备不足问题。企业僵尸化进程的监管,风险的时点管控,导入程序的时机选择等等。(举例:东特钢与丹东港的诉前重组失败、兴隆案的债务违约风险管控不及时)再次,程序中的全程支持与保障,沟通互动的及时性,工作协作平台的组建与有效性。(大机床、沈机床,北方重工的地方政府主导推进模式,丹东港的省市一体化分工模式,东特钢的省工作组主控模式)。最后,如何解决府院联动的不确定性问题。(1)在个案中的区分对待问题(多数民企重整缺乏联动与协助。即便有,行政支持充满戒心,力度有限)。(2)联动工作的短视与功利(个别重点案件的一过性联动)。(3)当行政利益出现地方化倾向的问题(大机床案涉及省域利益争议,兴隆案件出现市域利益对立),法院当如何自处,案件当如何推进。
宏观制度层面,只有规范化建设,顶层设计完善才是解决破产审判诸多问题的根本。先进地区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其他地区摸着石头过河 亦步亦趋。很多时候也并不理想。文件不少,规定不缺,但真正落实无力,受人的因素(主要领导重视,执行人员配合)影响有,受各地条件限制的客观因素也有。很多时候无可奈何,自说自话,也只停留在工作总结层面的繁荣。例如:破产行政保障资金的设立问题,东北地区司法工作涉及明显的历史遗留劳动安置与社会稳定问题,破产程序中涉及的税费优惠制度问题,破产公共法律服务的补足问题,破产管理人资质评价、培训从业与行业管理问题。至于资产清查、战投招募与谈判协助,案件审理中的舆情管控等具体问题,虽然重要,个案几乎都需要,重点案件审理也是我们跟行政机关必提的,但考虑这些问题难以通过制度设计来完善,也大概仍只能放置于个案协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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