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操详解股权合作协议中的并表和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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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15:50 17049 0 0
自从2014年万科首次提出小股操盘,通过获取公司控制权后,杠杆式扩张后,不断扩大自己的营业收入和销售规模。

作者:陌爷

来源:陌爷地产圈

自从2014年万科首次提出小股操盘,通过获取公司控制权后,杠杆式扩张后,不断扩大自己的营业收入和销售规模

与之对应的并表这方面的诉求越来越被开发商所重视,尤其是上市公司或是筹备上市的公司。

在多方谈合作协议的时候,除了条线、操盘、摘牌等诉求外,并表权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往往可能会因为这个并表权的争夺而分道扬镳

然而对于并表以及与之对应的控制权,其实并没有这么简单

本文基于此通过实操案例帮助大家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围绕什么是并表、怎样才能并表、协议中应如何约定、以及章程里的“一票否决权”

并表

举个通俗点的例子,老王和小张结婚,生了个儿子,对于老王而言,如果儿子跟自己姓那么就是并表,以后可以进入老王家的族谱里,如果不是那就不能并表

当然以上的前提是老王是真的老王,而不是隔壁老王

既然是并表,那么哪些内容会被并进去呢?

举个例子,假设A公司与B公司合作开发C项目,双方约定由A公司并表

那么对于A公司而言需要将C项目公司的

(1)C项目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并入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C项目公司的收入、费用并入A公司的利润表

(3)A公司并入的净利润按照C项目公司结算后的净利润*对应股权比例

那么对于B公司而言呢,生儿子毕竟也有份,不跟我姓就算了,以后长大了总还是要孝顺B公司的

而在B公司的报表中如何体现呢?

反映在资产负债表 的“对联营/合营企业的 投资”一栏 

实现的利润,按其股权比例反映在合并利润表“于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应占溢利中”

公司控制权

知道什么是并表后,还需要关注怎么样才能让儿子跟你姓呢?

能否并表的关键判断在于是否并表方有控制权,即体现在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表决权是否占大多数

如果仅仅是合作双方或多方约定,而在协议或章程中并没有对控制权的体现,那么就是假并表

通过梳理帮大家罗列可并表和不可并表的情况,帮助大家避坑

图片

根据以上不同并表情形,原则和逻辑上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1)我司持有项目公司过半数的表决权,且合作方不具有一 票否决权

(2)我司持有项目公司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而这就是为什么即便是小股操盘,只要能获取公司操盘权和控制权就能够并表的原因。

举个正经点的例子

A公司和B公司各占股比60%和40%,联合操盘C项目(C项目公司名下)

A公司可并表且审计无问题的协议/章程约定(有控制权):

Ø  董事会设3人,我司派2人,合作方派1人

Ø  重大事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其他事项过半数表决权通过

A公司并表但审计存在问题的协议/章程约定(无控制权):

Ø  董事会设5人,我司派3人,合作方派2人

Ø  重大事项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不要忽视“一票否决权”

所谓的一票否决权是指对于公司所有的经营事项,我方可以一票否决,即便股东会和董事会表决权并不占多数

还是以A公司及B公司为例,假设B公司财务投资,不参与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是要求重大事项一致表决

包括但不限于开工、销售、完工等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项目融资方案、成本支出、财务审批等

那么即便A公司占有60%的股份,且两会表决权也是占有大多数,这种情况下,仍然不属于实质性的并表

因此,我们在项目拓展的实操中,需要额外注意且尽可能规避“一票否决权条款”

不仅并表的审计层面会存在问你,而且会使公司容易陷入僵局,不利于项目高周转

以上内容是关于常规并表权的控制及实操层面的注意事项

随着合作项目越来越多,并表的形式和花样也越来越多比如分阶段并表,分项目并表等,后面文章中再具体跟大家分享

最后再照常帮助大家总结

【1】在多方谈合作协议的时候,除了条线、操盘、摘牌等诉求外,并表权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2】对于并表方而言,需要将资产、负债并入的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并入A公司的利润表;净利润按照结算后的净利润*对应股权比例计入

【3】对于非并表方,主要体现在资产负债表 的“对联营/合营企业的 投资”一栏 

【4】能否并表的关键判断在于是否并表方有控制权,即体现在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表决权是否占大多数

【5】如果仅仅是合作双方或多方约定,而在协议或章程中并没有对控制权的体现,那么就是假并表

【6】项目拓展的实操中,需要额外注意且尽可能规避“一票否决权条款”

【7】带一票否决权条款的并表不仅并表的审计层面会存在问题,而且会使公司容易陷入僵局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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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收并购实操(六)实操详解股权合作协议中的并表和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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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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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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