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新一轮转型?要解决这四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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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10:41 2434 0 0
城投转型本身并无好坏,是不同的要素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开以来,城投再次开启了新一轮转型的热潮和讨论;既有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率先发布转型方案,也有市场对城投转型脱钩是否会影响融资的担忧。

实际上,城投与地方财政逐渐脱钩、慢慢向地方国企靠拢的大势是不可逆转的;在结构性改革的大潮下,地方城投并无多少坚持不转型的权利。

因此,城投在转型过程中应当思考的是,如何抓住改革的核心、满足市场的预期进行改革;其中,有四个核心要素是转型的关键:

转型后做什么?

传统上,城投作为政府的融资平台存在;其诞生的意义和主要职能,就是依靠政府信用来进行融资。那么要彻底脱离政府融资平台的功能,就需要先找到自身的定位,转型之后做什么?怎么做?这既是决定融资平台未来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也是城投的债务人、关联企业的共同关切。

因此,城投转型亟需根据自身需求、业务领域;结合“十四五规划”的主要工作、市场化改革要求的方向,来确定未来的定位与主要工作。如:作为片区开发的市场化运作平台;承接乡村振兴领域的市场化职能;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领域的全过程服务商;城市更新及新型城镇化的开发主体。

如果城投转型后有明确的职能、稳定存续的能力,自然也不会存在“清退撤销、破产清算”的风险;在获得新的业务后,城投转型的目标也相当明确,具备一定的现实意义,不再只是一纸空文。

收入从哪儿来?

有了目标定位与业务领域,城投接下来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收入从哪儿来?这也是城投债务人们最为关心的重要问题,城投转型后,能够实现多少现金流入?又能实现多少营业收入与利润呢?

这就与当前市场化转型的要求息息相关;城投转型并非要求城投不做政府类业务,而是要遵照市场化的要求,以市场主体的地位承接政府委托、政府购买服务、授予特许经营权,并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照提供的公益性设施、公共服务获得财政资金。

这意味着地方政府需要对城投承担的工作进行“量化”,并设计相应的计量标准和考核条件,对其产出进行“按效付费”。在市场化改革完善后,城投们未来产生的收益反而能够更为明确、并提前纳入财政预算及中长期规划;对城投的稳定经营、可持续发展,具有正面的推动意义。

存量债务怎么办?

市场对于城投转型的担忧集中在:政府城投脱钩后,政府不管城投债务了怎么办?许多市场投资者都表示存在担忧地方政府借城投转型之名、行逃废债之实的情况。因此,城投转型必须要对存量债务进行妥善处置,避免因转型引发债务风险。

在当前财政清查新一轮隐性债务的背景下,部分城投存量债务已经甄别为隐性债务,并已经安排进行市场化置换、纳入债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对于其他城投因公益性投资产生的债务,地方政府应当给予对应的解决方案。

如将地方资产资源持续注入、承诺未来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资本金补充、或者是经营权和有价权益的授予;通过实质性的持续支持,帮助城投解决存量债务,避免引发债务风险。这既是城投未来持续经营的前提,也是市场投资人的共同期盼。

政府什么态度?

城投之所以特殊,正是由于其不可替代的特殊性;因此无论城投还是城投投资者,都非常担心城投转型是否会导致城投的特殊性丧失,导致城投成为“无主之地”、就此引发各类风险。

因此,政府对于城投转型的态度是非常重要的,能否坚持继续给予城投各类支持,以及保障城投在地方发展中的特殊作用,都非常重要。城投转型不仅考验城投管理层的经验能力,也是对地方政府的一次大考;是否能借转型契机来稳市场预期、增强投资人信心,也是城投转型过程中的关键要素。

城投转型本身并无好坏,但究竟产生的是正面影响还是负面舆论,终究看到的是核心、是关键、是态度、是精神。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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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城投新一轮转型?要解决这四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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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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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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