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俊海:东营法院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化解担保圈风险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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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14:15 6870 0 0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冯俊海在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作者:冯俊海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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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破产法庭、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的“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地400余位参会嘉宾围绕论坛主题“营商环境优化建设中的破产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及其“破产审判府院联动与营商环境”“管理人制度与信息化建设”“债务人财产与债权保障”“重整程序与困境拯救”“个人破产立法问题”“合并破产与跨境破产”等六个具体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讨。

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将持续为大家推送各位嘉宾在会议上的精彩发言,下面推送的是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冯俊海在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破”解“担保圈”

——东营法院发挥破产审判职能

化解担保圈风险的司法实践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冯俊海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冯俊海.jpg

各位领导,各位破产界的同仁。首先感谢这次论坛给我提供和大家学习交流的机会。我发言的题目是“破”解“担保圈”——东营法院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化解担保圈风险的司法实践。

一、东营企业担保圈的现状

企业担保圈,是多家企业通过相互担保或连环担保链接到一起而形成的以担保关系为链条的特殊利益体。1999年以来,在重规模和速度的粗放式发展模式下,各类银行业机构迅速发展壮大,依托企业间互联互保使辖区信贷规模快速膨胀,并逐步构建起以大型集团客户为核心,以股权、产业链、大家族、朋友圈等为链接的复杂的担保圈体系。近年来,受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银行收缩信贷以及担保链条等因素影响,部分企业尤其是大型集团企业的债务风险开始沿担保链条传递。2015年,山东昊龙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成为东营企业担保圈风险爆发的“导火索”, 2017年作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之一的天信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使得担保圈风险呈“燎原之势”。此后,大海集团、胜通集团、东辰集团等4家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相继进入破产程序,导致以大型集团公司为核心的担保圈、担保链危机显现并成为金融风险化解的重点和难点。

担保圈风险主要呈现六个特点:一是担保圈风险加剧,涉金融案件及破产案件数量激增且居高不下,从2016年到2020年9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从1000多件上升到2000多件,标的额从40多亿元上升到300多亿元;破产案件也大幅度上升,2017年以来,共受理破产案件320件,占了全省同期收案数的17%;二是担保圈覆盖面广、重叠担保严重,形成关系紧密的担保网络;三是部分重点行业和区域担保圈问题棘手;四是担保规模与担保能力不符情况突出;五是担保圈企业中优质企业与劣质企业并存;六是大型集团公司及关联企业风险化解问题突出,2017年以来,东营法院受理的大型集团及关联企业案件占比为67%,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占比达70%。

关于企业担保圈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有宏观经济政策、银行、企业三个层面:2008年,国家推行“四万亿投资计划”,实行宽松货币政策,投资、消费和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架马车,投资也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部分地方政府存在重投资、重规模、重发展观念,鼓励银行放贷,企业投资,推动GDP发展;银行在“重信贷投放,轻风险防控”的发展模式下,将放贷规模作为重要绩效考核指标,形成“上门送贷”等竞相放贷模式;企业融资过度,闲置资金过多上马新项目,重复投资,盲目扩张,产生一些依靠银行贷款维持生存的僵尸企业。

二、东营企业担保圈风险化解的司法实践

近年来,东营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医治病企”的职能作用,按照“保金融、保企业、保民生”的目标,建立起以府院联动机制为依托,以核心担保企业司法重整为轴心,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和熔断担保圈的破解路径。主要做法如下:

(一)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功能作用,对担保圈核心企业和重点风险企业进行司法挽救。2018年初,全市两级法院均设立了破产审判团队,打造“专业+规范+高效”破产审判模式,建立院领导带头审理重大破产案件制度,依法高效推进重点风险企业破产处置工作。2017年以来,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风险企业处置思路,全市法院先后对315家企业启动破产重整或者清算程序进行企业挽救和出清。市法院依法审结的天信集团系列21起、大海集团系列57起、胜通集团系列11起、东辰集团11起重整案件。天信集团重整案件的经验做法在全省推广,大海集团重整案件被评为全省“十大破产典型案例”和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净化社会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二)构建党委领导下政府、法院、企业、银行协同处置机制。在重点风险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依托府院联动联席会议、债权人会议、银行债委会三大平台,构建政府全力支持、法院全面主导、银行全力配合、企业全面参与、管理人全力推进的五位一体联动模式, 统筹协调解决案件推进中涉及的债权债务清理、资产处置、重整方案制定、担保圈熔断等重点问题,确保了重大破产案件的依法高效推进,积累了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的丰富经验。2020年5月,东营市政府、市法院联合印发《关于构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全省首家建立破产审判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明确30多个部门职责,解决僵尸企业甄别、破产援助经费等重点难点问题,建立了危困企业挽救处置和担保圈风险化解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政府职能担当,统筹推进企业重整与担保圈风险化解工作。按照“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金融债权损失最小化”原则,在重点风险企业重整方案制定时,同步研究担保圈熔断方案,主要做法有:一是政府协调收购金融债权。通过政府性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政府协调相关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金融债权,对优质企业采取暂缓追偿、有限追偿等方式稳控和缓释风险。二是政府协调担保圈熔断工作。协调银行和担保企业以担保企业不破产倒闭为原则,商定双方认可的代偿方案,综合运用多元化的债务清偿手段,创新性地达成了通过打包转让、债转股、优质担保人部分代偿等方式熔断担保圈。三是充分发挥金融债委会作用。针对重点风险企业,成立金融债委会,就债权债务清偿方案、重整方案、担保圈熔断方案进行沟通,达成共识。并依托金融债委会内部约束机制促进方案落实,避免银行不能及时协同行动加剧风险,扩大金融债权损失。四是推动金融机构调整风控理念、优化授信业务担保结构、加强担保圈风险检测和预警等方式,强化风险管理,遏制担保圈风险蔓延。五是兼顾企业挽救与担保圈熔断。如大海重整方案中就担保圈熔断方案作出安排,由优质担保企业按照担保额度15%的比例出资熔断担保关系,同步为19家担保企业和39名自然人保证人解除担保责任,担保金额360余亿元,以最小代价换取最大限度担保圈熔断。

(四)建立风险企业甄别和分类处置机制,提高企业债务风险破产处置实效。坚持以法治化、市场化为导向,探索“甄别+挽救+预防”的保障模式,对产能较好、具有挽救希望的196家企业启动重整程序,对产能落后、挽救无望的119家企业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对重整不成的19家企业及时转入清算程序。结合政府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深入挖掘清算企业中的“金矿”,优化投资方案设置,完善证照平移补办措施,创新性地运用“出售式重整”等模式,先后引进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博士马勒(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知名企业分别接盘山东奥戈瑞轮胎有限公司、山东万兴恒业有限公司等破产清算企业;依法兼顾平衡重整企业各方主体权益,成功引进上市公司四川东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8家实力雄厚的知名企业参与胜通集团、东辰集团等重整企业的重整投资和产业整合。依法审慎探索实质合并破产模式下关联企业优质板块挽救剥离机制,实现企业优胜劣汰。2017年以来,共对53家企业重整成功,对47家企业依法清算退市,实现了企业挽救、债权人利益保护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的有机统一。

三、破产审判模式下担保圈风险化解的困境

从法律规定层面讲,破解担保圈是个伪命题,但基于担保圈之于经济发展和金融秩序的巨大危害而言,破解担保圈是不得不为的现实命题。破产审判项下,担保圈破解还面临着诸多困难:

(一)担保圈风险化解与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路径问题。通常情况下,市场主体通过破产方式退出,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路径处置。但是在担保圈风险化解过程中,基于担保圈的“多米诺骨牌”属性,没有政府的强力支持,根本难以实现担保圈风险稳控和有序化解。实践中,对于政府收购破产企业优质股权再行招募投资人、购买金融债权暂缓追偿等行为,存有争议。

(二)重整计划草案中熔断担保圈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重整计划草案中担保圈熔断方案经金融债委会同意,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重整计划执行期内,部分债权人起诉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实践中做法是,债权人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视为放弃相应民事权利,按照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的比例支持其向担保人追偿的诉请,不支持全额清偿;表决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应支持其向担保人追偿,导致同一重整计划草案项下,同类债权人权利保障程度不一。

(三)金融债委会决议效力问题。根据各风险企业实际,成立了市级或者省级层面的金融债委会,但由于金融债委会决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各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对债委会决议落实程度不一,尤其是外地银行不能协同处置,严重影响担保圈风险化解成效。

(四)个人担保债务豁免问题。风险企业通过破产程序依法减债获得重生的同时,诸多自然人保证人仍处于重重担保中。一些破产企业的职工负债数亿元担保债务,深陷“老赖”泥潭难以自拔,因此,从真正意义上斩断担保圈的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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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主题演讲|冯俊海:东营法院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化解担保圈风险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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