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贷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价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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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09:03 5412 0 0
自今年3月1日首期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成交以来,截止本文撰写时,有平安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农业银行和民生银行等共6家银行13期银行个人不良贷款在银登中心竞价成交。

作者:刃海

来源:不良资产大全(ID:gh_d6123a2f1168)

一、成交概况

自今年3月1日首期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成交以来,截止本文撰写时(7月14日),有平安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农业银行和民生银行等共6家银行13期银行个人不良贷款在银登中心竞价成交。

由于《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对于《不良贷款转让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结果公告》”)只要求公示受让人名称,因此对于成交价格及其他交易信息,只能通过受让方成交通报披露或第三方报道获得。而《披露细则》对于发布《结果公告》的时效要求仅为“出让方应于档案移交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银登网向市场发布……”,因此截止本文撰写时,共13期中只有10期交易有公开的受让方信息,其中7期交易有公开的成交价格及其他交易信息。

表1-1 截止2021年7月14日银登中心银行个贷不良资产成交情况

图1-1 各大银行出让的不良资产本金余额(单位:万元)

从出让方角度来看,13期不良资产本金余额中,工商银行一家机构共5期占比35.51%,平安银行共2期占比33.64%,其余4家银行共6期占30.85%。工商银行共5期,每期不良资产各个维度的参数都不尽相同且有较大跨度,很明显在试图测算需求曲线和市场动向。而平安银行均为账龄4年以上的大部分已进入执行程序的经营贷,处置准核销不良贷款的意图很明显。

图1-2 各资产管理公司受让的不良资产本金余额(单位:万元)


从受让方角度来看,基于已发布受让方信息的10期交易信息,广投资管一家就占据总本金余额的三分之一强——共3期约占总本金余额的37.11%.排名第二的国厚资产则占比16.39%.这与《银保监会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前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个贷领域的活跃情况相符。而五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只有东方资产受让了1期,本金余额占比仅为6.84%.可见五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个贷不良市场兴趣并不大。因此可以预料到的是,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是以广投资管和国厚资产为代表的民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将是银行个贷不良资产市场的主力军。

二、从追逐竞驶到理性竞赛

不良贷款市场从来都是卖方市场,无论一二级市场都是如此,新开放不久的银行个贷不良市场也逃不出这个魔咒。而目前银行个贷不良市场供给严重不足更加剧了卖方优势。从有成交数据的7期个贷不良来看,除了6月15日成交的平安2期价格在10%,其余价格均落在20%-50%之间,这个价格对于账龄至少6个月基本4年起的个人纯信用贷款不良资产来说,基本上可以算天价了。

图2-1 各大银行出让的银行个贷不良资产成交金额(单位:万元)


图2-2 各资产管理公司受让的银行个贷不良资产成交金额(单位:万元)

图2-3 已公布成交金额的银行个贷不良本金折扣率(按成交时间排序)

虽说平安银行第2期(总第8期)不良资产竞价并不活跃,且最终也以10%的“低”价成交,但是由于之后的不良资产交易均尚未公布成交数据,所以市场是否已完全归于理性并未可知。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现在的市场已经不同于早期的狂热状态,至少正在慢慢冷却中。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自6月16日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在银登网发布转让公告至本文撰写日的一个月时间中,再没有任何银行在银登网发布银行个贷不良资产转让的公告,这与四五月份银登中心个贷不良交易的活跃程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说明市场的供给方转让的动力也有明显下降,供给侧也冷却了下来。

本文试图对银行个贷不良资产的交易价格做一个粗略地测算,以期更好地分析目前的市场状况同时希望可以抛砖引玉。当然,本文的测算实际上忽略了账龄之外的债权质量因素,再加之很多精准数据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因此本文所作的是并不精准的匡算。本匡算的过程及结果绝无给任何公司、机构或个人任何价格指导或建议的意图,同时如与实际情况雷同则纯属巧合。匡算中难免有或大或小的错误,望大家海涵并请多多指正。

三、成本收入分析(前提假设)

3.1 财务费用

依据公开数据及相关报告,目前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平均利息(近似财务费用)约在4%-6%,国有(控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财务费用在6%左右,民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则在7%以上。由于目前银行个贷不良资产市场受让方以民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为主,因此将财务费用初步假定在8%.

3.2 管理费用

个贷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用主要是来自于清收处置费用或处置成本(忽略评估、收购等相关费用)。虽然《通知》中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但即便资产管理公司不委外清收而采取自行清收,其处置成本也不会比市场上专业的催收、诉讼团队或公司等第三方处置机构低很多,再考虑到目前银行个贷不良市场上成交标的账龄多在24个月以上,因此管理费用应该在处置回款的40%左右。

3.3 税收及其他费用

个贷不良清收过程中涉及的税负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按利润总额的25%计算。当然计算单一项目盈亏分界点不会考虑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则仅在收购转让不良资产的模式中才可能出现。所以在此不讨论。

此外实际操作中会有其他费用,在此忽略不计。

3.4 收入

由于《通知》中明确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不得再次对外转让……”,因此在目前法律法规、合规性要求及市场环境下,个贷不良资产价值实现的唯一手段为清收处置。而采用重组等传统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处置个贷不良资产虽不无可能,但目前也只有个别至多少数成功案例,不具备普遍代表性。所以认为银行个贷不良市场的收入主要依托于清收处置回款比较现实。

3.5 其他数据及假设

账龄在24个月以上的银行个贷不良,目前市场上平均全周期回款率要低于40%,此处按照2年回款率40%计算。

本测算为静态匡算。

本节(第三节)全部假设条件以下简称“假设条件”。

四、盈亏平衡分析

表4-1&图4-1 银行个贷不良资产盈亏平衡测算

如上图表,以未偿本金余额100万的银行个贷不良资产为例,在假设条件下,理想状态达到盈亏分界点的个贷不良资产价格约为18.48%.也即,当银行个贷不良资产成交本金折扣率小于18.48%时,该不良资产按假设条件处置可以盈利,反之反是。

表4-2 单因素对盈亏平衡的影响

表4-2显示了在其他假设条件均不变的情况下,单一因素年化资金成本或周期回款率分别对银行个贷不良资产盈亏平衡价格(临界本金折扣率)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以目前已经成交的银行个贷不良资产质量来看,24个月的周期回款率估计在10%-40%之间。

五、敏感性分析

表5-1 单因素净利润率敏感性分析

这里要注意的是,对银行个贷不良而言,无论是催收还是代理诉讼都有比较成熟的市场,因此对于不同账龄和质量的银行不良资产包,其处置成本都有较为固定的市场价格。表5-1中将处置成本也作为变化因素做敏感性分析,主要原因其一是以目前一级市场成交情况来看,标的质量参差不齐。其次是不同资产管理公司自行处置对于处置成本的把控也不尽相同。

六、最后

从上述的匡算结果不难看出,影响银行个贷不良资产处置盈亏的最重要因素除了不良资产价格就是处置回款比例。而目前市场状况来看,在银行改变个贷不良出表策略之前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银行出让的个贷不良资产账龄会集中在24个月以上。按照业内的一般分类,超过24个月的个贷不良就属于超长账龄,该类型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专业要求极高,行业内能够做到合规情况下较高处置回款率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并不多。

当然,资金成本对盈亏的影响也不容小觑,不过好在资金成本较低的五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个贷不良市场目前兴趣不大。在这个维度竞争的更多的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是民营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所以单就这一点来看,个贷不良的竞争与传统不良的竞争颇为相似。

其实从目前的处置成本和市场价格来看,亟待解决的是试点银行范围过小试点限制过多的问题,试点范围过小首先会导致市场供给狭窄。其次由于试点的6+12家银行属于头部银行,这些银行在资产保全业务上的特点是相对于其他银行出表策略并不灵活,因此目前还是秉承完成任务或者处理准核销不良贷款的总体策略出让个贷不良资产。而开放银行个贷不良转让试点的本意是希望在加强、促进与完善个贷不良市场合规建设的同时帮助银行高效率高质量地解决高企的不良资产率问题,此时如果不尽速扩大试点范围和放开试点限制,就无法吸纳真正有较强处置意愿、希望积极参与个贷处置并与市场分享利润的银行加入,这必然导致试点效果不如预期,监管当局便很难继续扩大试点范围或放开试点限制,最终落入负反馈的恶性循环“黑洞”,市场进入“死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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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银行个贷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价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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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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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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