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不良掘金蛙
来源:不良掘金蛙(ID:buliangjuejinwa002)
如何认定“一处住房超过生活所必需”
1、住房面积超过80平方米,或住房面积虽然不到80平方米、但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住房面积50%以上的;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共同居住的住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且房屋单价高于当地住房均价的50%以上的。
唯一住房的执行条件
1.应当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为前置条件,由其向人民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同意发放保障费用、提供临时住房或临时住房租金等;
2.法院应当查清住房状况、常驻人口状况,填写拍卖呈报表,明确拍卖理由和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的保障措施,执行人员讨论后报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批准;这部门内容我们应该尽量在前期协助法官完成,在平时多注意这一类相关的材料或信息。
保障费用的标准如何确定?
现在不是所有地方都有出台政策来指导,可以适当地借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唯一住房的认定及如何执行的相关解答》中,对保障费用和如何执行唯一住房的司法程序,尽量提前找到案例,写一份文字材料,先和法院口头沟通一下,当地法院对这唯一住房执行的顾虑和程序。
1、保障对象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共同居住的家属,但该家属名下另有住房的除外;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共同居住的家属人数为3人(含)以下的,保障费用面积计算标准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所确定的人均保障面积确定;超出三人的,对超出部分人员减半计算面积;这部分计算如果当地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建议测算的时候按全额计算。
3、保障费用单价参照当地上一年度的二手房均价,无二手房均价的,按“一处住房”拍卖、变卖的价格计算;
4、被执行人自行按时腾空的,可适当上浮保障费用,一般掌握在总保障费用10%的幅度内。
5、因侵权责任、追索劳动报酬等纠纷案,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不执行将影响到其生存权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或不予发放保障费用,但应给被执行人保留不少于一年的租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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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不良资产之如何执行唯一住房(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