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内商标恶意注册的发展始末——基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行为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
202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