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

非法律专业的金融不良从业人员对保底协议 (罚没保证金+补齐差价)与保证金责任承担模式的刍议

非法律专业的金融不良从业人员对保底协议 (罚没保证金+补齐差价)与保证金责任承担模式的刍议

机构普遍采用“保底协议”要求无风险的保本保收益模式,本质就是懒政、免责的霸王条款,利用融资人的优势地位,约定的不平等条款。违约“罚没保证金”是市场化公正、公平的条款,遵循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是违约人应承担的代价。
最高法院:具有金钱质押性质的存款能否采取强制措施?(附:详细条件)

最高法院:具有金钱质押性质的存款能否采取强制措施?(附:详细条件)

被执行人的保证金账户由银行实际控制,即使双方未单独签订质押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相应条款具有质押保证性质且银行已实际兑付的,属于符合《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金钱质押要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对该保证金相应部分应不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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