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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
最高院:对离婚前发生的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判例35/100篇
作基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执行举债一方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保全与执行
2017/04/27
#不予支持
#共同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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