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
来源:法园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2017年8月25日,中国银监会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47号】,《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构建了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这对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规范发展,以及提升监管力度具有积极意义,其中要点如下: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内容 | |
信托登记 |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托登记公司)对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及其变动情况予以记录的行为。信托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
登记要求 | 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办理信托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登记监管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信托登记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登记申请 | 信托登记由信托机构提出申请,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机构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托登记相关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说明:信托登记一般情况下应由信托机构主动提出申请,但是也会有例外情形。 |
登记信息 | 信托登记信息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 说明:虽然登记信息涵盖较为广泛,但是仍有部分信息的登记不明确,比如,信托财产的登记是仅仅为类型登记还是会完成权属登记,毕竟信托财产权利变更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较为复杂,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
信托预登记 | 信托机构应当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日五个工作日前或者在单一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成立日两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简称信托预登记),并在信托登记公司取得唯一产品编码。 信托产品在信托预登记后六个月内未成立或者未生效的,或者信托机构未按照本办法办理信托初始登记的,信托机构已办理的信托预登记自动注销,无需办理终止登记。 信托机构办理信托预登记后,信托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信托预登记。 信托预登记申请书,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拟发行或者成立时间、预计存续期限、拟发行或者成立信托规模、信托财产来源、信托财产管理或者运用方向和方式、交易对手、交易结构、风险提示、风控措施、清算方式、异地推介信息、关联交易信息、保管人信息等内容。 说明:信托机构应办理信托的预登记,并获取唯一产品编码,预登记六个月内未成立的自动注销。如果预登记信息变动还需重新办理预登记。由此可知,信托预登记实为此前事前报告制度的继承。 |
信托初始登记 | 信托机构应当在信托成立或者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初始登记(简称信托初始登记)。 |
信托变更登记 | 信托存续期间,信托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动的,信托机构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变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变动事项申请办理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变更登记(简称信托变更登记)。 说明:此处登记信息变动应该是前述登记信息任一事项的变动,但是如何确定是否为重大变动,并不明确。 |
信托终止登记 | 信托终止后,信托机构应当在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解除受托人责任后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终止登记(简称信托终止登记)。 |
信托更正登记 | 信托机构发现信托登记信息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更正登记(简称信托更正登记)。 |
信托登记公司形式审查 | 信托登记公司对信托机构提供的信托登记信息及相关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说明:信托登记公司仅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
准予登记 | 信托登记公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准予办理信托登记。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信托登记公司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托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自收到完整补正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信托登记公司应当在完成信托登记当日向信托机构出具统一格式的信托登记证明文书。 说明:此处准予登记流程应当适用一切登记类型。 |
信托受益权账户 | 信托受益权账户是信托登记公司为受益人开立的记载其信托受益权及其变动情况的簿记账户。 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 任一民事主体仅可以开立一个信托受益权账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一信托产品或者其他承担特定目的载体功能的金融产品仅可以开立一个信托受益权账户,户名应当采用作为管理人的金融机构全称加金融产品全称的模式。 信托登记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受益人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配发唯一账户编码,并出具开户通知书。 信托受益权账户由信托登记公司集中管理。 受益人可以依法查询其信托受益权账户中记载的信托受益权信息。 说明:信托受益权账户,是民事主体查阅信托权益的账户,按照一人一户的原则,开户人可以通过信托受益权账户查阅自己名下所有信托权益。金融产品亦可开设账户。此设计类似于证券账户。 |
信托登记信息的保密管理 | 信托登记信息受法律保护,信托登记公司应当对信托登记信息及相关文件依法保密。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公开的情形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询或者获取信托登记信息。信托登记公司不得将由信托登记信息统计、分析形成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或者对外提供。 说明:信托登记信息属于保密事项,不接受公众查询。公众仅可通过信托登记公司官方网站查阅信托的基本公示信息。 |
信息公示 |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登记基本信息应当在信托初始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信托登记公司官方网站公示。 前款所称信托登记基本信息包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名称、登记时间、产品编码、信托类别、受托人名称、预计存续期限、信托财产主要运用领域等内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或者对外发行受益权的,参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公示。 说明:信托登记公司官方网站公示的仅为集合资金信托或者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或者对外发行受益权的情形,单一资金信托等应当不属于公示范围,而且公示内容仅为基本信息。 |
过渡期 |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设立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为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在过渡期内,各信托公司应当在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信托登记的同时,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等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产品报告。过渡期结束后,前述产品报告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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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要点速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