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改革落地,基建股权投资蓄势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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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3 15:49 4957 0 0
这一系列变化对基建市场的格局造成了深远的影响,但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在于改变了传统的基建投融资模式——如今的基建投资,已从传统的以政府信用进行融资,转为市场化模式下的项目融资,并正逐步完善基于项目投资收益下的股权融资,积极引入不同途径与性质的资金,进一步拉动基建投资、完成新的国内经济循环。

作者:杨晓怿 杨老师的基建课堂

2019年底持续推进基建市场化改革以来,针对基建的存量资产盘活、资本金、运作模式以及价格制度改革陆续落地。这一系列变化对基建市场的格局造成了深远的影响,但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在于改变了传统的基建投融资模式——如今的基建投资,已从传统的以政府信用进行融资,转为市场化模式下的项目融资,并正逐步完善基于项目投资收益下的股权融资,积极引入不同途径与性质的资金,进一步拉动基建投资、完成新的国内经济循环。


从前明股实债,如今股债分离

由于固定资产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存在,以及早前基建投资的逻辑是基于地方政府信用,因此基建股权融资并不算是新名词,很早之前就有机构介入这一领域,基于非标准化政信项目的逻辑来对基建项目进行股权融资。当然这一模式下并非真正的股权融资,而多数是基于政府性债务刚性兑付逻辑下的明股实债,是一种典型的政策性套利模式。


而在基建市场化制度逐渐完善的当下,基建项目的股权融资也逐渐真正走向台前。如今的基建投资投融资逻辑是股债分离,即基于项目本身收益自平衡的前提下,以项目实施主体基于项目本身实现的市场化收益进行债务性融资,以及股东基于股权份额所获得的项目投资收益进行股权融资。


以当前热门的片区开发项目为例,项目实施主体可通过项目本身形成的资金闭环以及预期收入进行债务融资,并匹配对应收入的时间节点;但收益更高的,显然是基于项目股权所获得的项目整体投资收益。在新的市场化制度下,基建项目的股权与债权收益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不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也明确了不同模式下的投资权与收益权关系,标志着国内基建市场迈出了新的一步。


完善价格机制,激发投资动能

长期以来,基建的公益性既使得其中隐含的政府信用支撑着投资者的信心,但也导致地方债务规模急速增长,最终导致风险持续提升。因此,近年来的基建市场化制度改革是以价格机制与运作模式变革为核心的,旨在逐渐完善基建与公共服务的收益;未来基建项目仍将保持面向社会的公益性定位,但在政府付费与资源补偿上将更加市场化,将基建项目的投资与成本对应起来。


以城建项目为例,过去城市内部的基础设施投资与对应收益均由地方政府与城投负责,地方政府在基于公益性与长期发展的思维下经常导致成本与收益脱钩,导致地方财政与城投将面对严重的现金流困扰与投资有效性问题。


但在新的市场制度下,城建项目转变为市场化运作、项目收益自平衡的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之前就明确将投资与收益进行挂钩,并明确收益的平衡与可实现性,使得基建项目的收益机制正在改变,股权投资机制也逐渐形成。这就不难理解,为何多地都发起了城市更新基金以支持项目的运作,以及在严控政府隐性债务的背景下,城市更新项目为何越来越火。


健全退出渠道,引入多样资金

困扰基建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的,除了价格机制之外,就是基建项目的投资回收周期太长,与市场资金期限无法匹配;既然无法退出,自然使得投资者纷纷望而却步


但在存量资产盘活、基建REITs等政策的推动下,基建项目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也正在逐渐完善;并且政策上还在支持地方专项债券资金作资本金、开发性金融支持阶段性的资本金融资,为基建项目的股权投资机制落地铺平了道路。加上当前政策性的引导以及地方债务风险的改善,新的经济循环的建立,基建的股权投资将成风险与收益都相对可接受的新投资渠道,助力未来新一轮基建投资落地发力。


在这一变局中,后续配套政策值得期待;新的制度环境下带来的新机会,也将进一步改变基建市场格局。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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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连环改革落地,基建股权投资蓄势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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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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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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