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再迎政策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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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18:42 3702 0 0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十四五”期间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明确提出要“扩大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完善绿色债券制度建设,提升产品投资吸引力”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bondworker)

      2022年3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十四五”期间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明确提出要“扩大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完善绿色债券制度建设,提升产品投资吸引力”。这对于目前快速发展的绿色债券来说,又迎来了一个利好政策。

        国内绿色债券试点开始于国家发改委2015年12月31日印发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此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交易所分别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范、促进绿色债券的发展。目前绿色债券主要是包括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公司债券、绿色企业债券和绿色金融债券。目前绿色债券已经发展为信用债券市场的一个大型产品。根据wind资讯对绿色债券的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3月1日,国内绿色债券的发行金额(不包括地方政府债和国际机构债)为14,910.79亿元,存量绿色债券金额为13,977.92亿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多个监管机构均出台了推动绿色债券发展的监管规则。

        一、绿色债券的基本法规

       1、绿色债券的基本法规     

       2012年2月24日,中国银监会印发了《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

       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提出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

       2、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主要法规

      2017年3月22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印发了《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及配套表格(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10号),明确了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用途、要求和绿色评估报告信息披露表。

      2021年3月18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的通知》,重点从“债券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和存续期信息披露”等四大核心要素对碳中和债进行界定,其中最关键要素的应该是碳中和债募集资金用途。

       3、绿色公司债券的主要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于2016年3月16日和4月22日印发了《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明确了绿色公司债券的申报材料要求和绿色债券项目支持目录。

       2017年3月2日,中国证监会印发了《关于支持绿色证券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6号),明确了绿色债券的用途范围和重点支持的发行人类型,鼓励支持发行绿色公司债券。

      2021年7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碳中和债属于绿色债券范畴,募集资金用途中不低于70%相关领域,债券标识为“碳中和绿色公司债券”。

       4、绿色企业债券的主要法规

     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12月31日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明确重点支持项目的范围,放宽了对绿色企业债券的审核范围,创新绿色债券的发行方式。

       国家发改委等多部委于2019年2月14日联合印发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明确可以通过债券等方式支持绿色产业的发展。

        5、绿色金融债券的主要法规

       2015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对绿色金融债券从绿色产业项目界定、募集资金投向、存续期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和都会里机构拼股或认证等方面进行了引导和规范。

       2018年7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银发[2018]180号),提出了包括评价定量指标包括绿色贷款余额占比、绿色贷款余额份额占比、绿色贷款增量占比、绿色贷款余额同比增速、绿色贷款不良率5项评价指标。

       2021年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将绿色金融的范围定义为绿色贷款、绿色证券、绿色股权投资、绿色租赁、绿色信托和绿色理财等,通过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份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同比增速、绿色金融业务风险总额占比等4项指标衡量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展情况.

        二、小结

       绿色债券区别于信用债券的最大特点在于“绿色”,而在绿色债券的申报发行过程中,绿色债券认证机构是非常重要的参与者。高质量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能够确保债券发行人符合现有绿色监管体系的要求,提高发行人筛选绿色项目的能力,有效提升绿色债券的发行质量。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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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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