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良资产,银保监真是操碎了心

来源:不良资产头条 作者:燎野先生
2018-08-20 14:30 2743 0 0
刚刚过去的这个周末,银保监会又加班了。

刚刚过去的这个周末,银保监会又加班了。

近期,银保监密集发文,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和监管发布了多条影响行业发展的重要政策,燎野在这里先给大家做一个简单梳理。

8月18日,周六,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提出要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出清,释放转移沉淀在限控领域和低效项目的存量资金,腾出信贷空间,投向支持类领域和项目。

积极运用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充分利用拨备充足的有利条件,在严格资产分类基础上,综合运用核销、现金清收、批量转让等方式,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严禁隐匿隐瞒不良贷款,严查不良资产虚假出表、虚假转让等违规行为。

鼓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机构等积极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推动已签约项目尽快落地。 

8月11日,也是一个周六,银保监在官网上发了一篇文章《加强监管引领 打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在推动机制创新,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方面,要求调整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鼓励银行利用拨备较为充足的有利条件,加大不良贷款处置核销力度,上半年共处置不良贷款约8000亿元,较上年同期多处置1665亿元,腾出更多信贷投放空间。

合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风险权重,推动定向降准资金支持债转股尽快落地,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督促银行适当提高利润留存比例,夯实核心资本,积极支持银行机构尤其是中小机构多渠道补充资本,打通商业银行补充一级资本的渠道,增强信贷投放能力。

同时要求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优化小微金融服务监管考核办法,加强贷款成本和贷款投放监测考核,落实无还本续贷、尽职免责等监管政策,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有效发挥监管考核“指挥棒”的激励作用。 

6月29日,周五晚上,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强调债转股必须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同时对债转股实施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业务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市场化银行债转股,实际上是一项风险投资,银行须自行选择转股企业,由收取固定收益的债权人转换为企业股东,与企业共担风险。

为防范债转股过程中的风险特别是道德风险。

一是要求转股债权应当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洁净转让、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强调应当审慎评估债权质量和风险,坚持市场化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

二是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其股东银行及其关联机构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机制。鼓励交叉实施债转股,对于使用募集资金开展业务的,应当主要用于交叉实施债转股。股东银行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所投资企业不得降低授信标准。债权出让方银行不得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防止虚假交易,掩盖不良资产。

今年2月28日,距离元宵节还有两天,为督促商业银行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原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下调对银行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的监管要求,明确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至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至2.5%。对下调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且实际拨备覆盖率低于150%或贷款拨备率低于2.5%的商业银行,各级监管部门应督促其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当年处置的不良贷款总额同比不得减少。

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在调整区间范围内,按照同质同类、“一行一策”原则,明确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在确定单家银行具体监管要求时,应考虑贷款分类准确性、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资本充足性三方面因素。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贷款损失准备最低监管要求。

近几次的重大政策或声音,发布不是在周五晚上,就是在周六。

燎野想到一句励志鸡汤:最可怕的是,比你优秀的人比你还努力:你们下班了,人家在加班;你们过周末,人家在加班,你们过节了,人家还在加班。

在不良资产处置及监管方面,银保监近期真是没少操心。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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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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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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