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30·60”目标,绘制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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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5:53 3600 0 0
2021年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3060”目标,绘制了一张贯穿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全生命周期的发展蓝图。

作者:高慧珂

来源:中证鹏元评级(ID:cspengyuan)

主要内容

2021年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简称《指导意见》),贯彻落实“30•60”目标,绘制了一张贯穿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全生命周期的发展蓝图。在“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中提到:发展绿色信贷和绿色直接融资,统一绿色债券标准,建立绿色债券评级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在国际市场开展绿色融资,推动国际绿色金融标准趋同,有序推进绿色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我们认为:

1.《指导意见》再提统一绿色债券标准。广义上来看,绿色债券标准包含了一系列标准。但是目前由于债券市场分割问题,绿色债券认定标准、绿色企业认定标准统一面临较大的障碍。因此,绿色项目目录的统一有望最先实现,而信息披露标准也亟需统一。

2.《指导意见》提到建立绿色债券评级标准,国内评级机构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开发绿色债券评级模型,在绿色债券评级中体现“绿色”特征。

3.目前中国在绿色金融的国际合作方面已有实质性成效,中资企业也积极在境外市场发行绿色债券。绿色债券市场双向开放可以推动我国绿色债券市场更加规范、成熟地发展。还可以丰富国内绿色债券投资群体,刺激国内绿色投资发展。

正文

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我国第一次在全球正式场合提出碳中和计划时间表,也对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围绕落实碳中和目标,2020年12月中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被列入2021年八项重点任务之一,人民银行也将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和激励机制作为2021年重点工作之一。2021年1月1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文件),明确了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领域和重点任务。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对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作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

一、全生命周期理念促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

《指导意见》共30条,用全生命周期理念理清了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过程。前3条为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其余27条涉及生产到流通再到消费环节,还涉及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技术创新、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实施等各个支持环节。

《指导意见》尤其在绿色消费引导、绿色氛围构建方面做出了具体部署,打通生产和消费环节。例如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扩大绿色产品采购范围,加强对企业和居民采购绿色产品的引导,鼓励地方采取补贴、积分奖励等方式促进绿色消费,推动电商平台设立绿色产品销售专区;各类新闻媒体要讲好我国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故事,大力宣传取得的显著成就,积极宣扬先进典型,适时曝光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资源和违规乱上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等方面的负面典型,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再提统一绿色债券标准,绿色项目目录、信息披露标准亟需统一

《指导意见》第24条提到: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发展绿色信贷和绿色直接融资,统一绿色债券标准。广义上来看,绿色债券标准包含了绿色债券认定、绿色项目目录、绿色企业认定、信息披露等一系列标准。目前由于债券市场分割问题,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存在着诸多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具体见表1。但是鉴于我国债券市场分割局面已长期存在因素制约,绿色债券认定标准、绿色企业认定标准统一面临较大的障碍。因此,绿色项目目录的统一有望最先实现,而信息披露标准也亟需统一。

在绿色项目目录方面,2020年7月8日,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待正式稿发布后,国内各类型绿色债券参考的绿色项目目录将实现统一。《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与《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相比新增了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工程建设和运营,删除了绝大多数煤炭类产业目录和油气类目录,因此,《指导意见》也提出适时修订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引导产业发展方向。未来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资源环境状况、污染防治攻坚重点、科学技术进步、产业市场发展等因素变化,绿色产业目录将进行动态调整。

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缺乏环境信息披露体系,市场主体环境信息披露程度不高,尤其是绿色企业债市场未对绿色信息披露做专项要求;除绿色金融债券外,其他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度也不高。而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绿色”特征提示必须关注募集资金投向所产生的环境效益及环境影响,因此国内绿色债券市场亟需统一环境信息披露标准。首先应要求国内公开发行绿色债券的发行人进行持续的环境信息的披露,鼓励其重视环境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基础工作,为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工作的完善奠定重要基础;其次,可以为发债企业制定统一的环境信息披露格式,降低其披露环境信息的难度,也便于市场其他参与者可以快速获得相关信息;最后,还可以利用5G网络、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搭建环境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数据信息共享。

三、《指导意见》提到建立绿色债券评级标准,国内评级机构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开发绿色债券评级模型,在绿色债券评级中体现“绿色”特征

《指导意见》第24条还提到建立绿色债券评级标准。目前国内评级机构对绿色债券的评级尚未脱离已有的评级框架和模型,但是一些国内评级机构已经开始重视绿色债券评级模型的研发。据了解,2020年2月份我国制定了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先行试用的第一批绿色金融标准,其中之一为《绿色债券信用评级规范(试行)》。《绿色债券信用评级规范(试行)》要求将环境、社会和治理(Environment,Society and Governance,ESG)因素带来的潜在风险纳入对绿色债券的考量,从尽职调查到评级报告均需对绿色债券的“绿色”特征给予关注,评级体系文件也应包括与绿色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类别对应的评级分析方法和模型。

当前,国际三大评级机构均开发了各自的ESG评估系统。以惠誉为例,其开发了ESG评级相关性评分模型,评估ESG因素是否会影响分配给该实体的信用评级。具体来看,模型对发行主体的14个ESG风险因素(5个E因素,5个S因素,4个G因素)进行评分,每个要素的评分结果为“1”到“5”,评分越高表示该ESG风险因素与信用评级的相关性和重要性越高,评分为“4”和“5”表示该ESG因素对当前的信用评级有影响。

国内评级机构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开发绿色债券评级模型,在评级时加强对绿色债券ESG因素的考量。事实上,ESG因素可能是考察信用评级的先行指标,因为ESG因素的变化在一段时间后可能会反应到公司的业务状况或财务状况的变化中,如果能持续跟踪受评主体的各ESG因素,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信用评级的前瞻性和及时性。因此,国内评级机构可以加快建立持续跟踪发行人ESG因素的机制,并明确ESG因素与发行人信用评级之间的联系。

四、绿色债券市场双向开放可以推动我国绿色债券市场更加规范、成熟地发展

《指导意见》第24条提到:支持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在国际市场开展绿色融资,推动国际绿色金融标准趋同,有序推进绿色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目前中国在绿色金融的国际合作方面已有实质性成效,例如成立了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发布《“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与其他7国央行和监管机构联合发起成立“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合作网络”(NGFS)、成立中英绿色金融工作组、与欧方共同发起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等。据悉,人民银行正在与欧方牵头研究中欧绿色金融分类标准的异同,拟推出中欧绿色金融共同标准。中资企业也积极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卢森堡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等境外市场发行绿色债券。

绿色债券市场双向开放可以推动我国绿色债券市场更加规范、成熟地发展,带动国内绿色债券市场融入国际绿色债券市场,促进国内绿色债券市场与国际市场衔接,有助于帮助完善国内绿色债券相关标准、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方法和程序、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和追踪机制等。还可以给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带来境外投资者的增量资金,丰富绿色债券投资群体,刺激国内绿色投资发展,为国内绿色债券、绿色金融市场进一步扩容提供助力。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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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热点点评|落实“30·60”目标,绘制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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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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