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信托贷款及委托贷款通道业务监管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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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16:09 5644 0 0
近期,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文件不断下发,银行及信托公司通道业务也随着一系列监管规定的出台而出现变局。

作者:法园金融法律研究

来源:法园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近期,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文件不断下发,银行及信托公司通道业务也随着一系列监管规定的出台而出现变局。市场上已经传出信托通道费上涨的消息,不过比通道费上涨更糟的消息是:很多业务给再高的通道费也不能做了。银行、信托公司委托贷款及信托贷款通道业务面临的限制如下:

委托人/受益人类型

最新合规要求

法规依据

银行(自有资金、理财资金)

1、业务类型包括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投资或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

2、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应履行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加强尽职调查,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规定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

3、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类业务,应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

 

本次除银信理财监管规定外,重新定义了银信类业务,并增加了新的监管要求。银行资金投资信托,不论是理财还是自有资金,均须考察资金用途,不得投向禁止或限制的领域,不得接受银行直接或间接的担保。如果是通道业务,还应考察委托方动机,即该笔通道业务不得为委托方规避监管规定,至于何为规避监管规定,相关判断标准并不明确。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1、不得新增参与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贷款类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对多)。

2、已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然到期结束,不得展期。

3、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一对一)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管理人应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向上应穿透识别委托人的资金来源,确保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不存在委托人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向下做好借款人的尽职调查、信用风险防范等工作,其他监管机构有相关要求的,也应从其规定。

目前仅为窗口指导传闻。

券商资管计划作为委托人的通道业务也是常见的业务模式之一,典型的如 SOT业务。据相关媒体报道,监管拟对此类业务进行规范,不过还未正式发文,相关内容目前仍为网传的窗口指导,其中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

其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来就不得委托设立单一信托。那么,本次限制的应该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发放贷款的情形。

其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仍然可以委托信托发放贷款,但是需要强化其相关职责,包括对底层借款人尽调、资金来源的穿透识别等。

其三、结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发放贷款。那么,银行不得成为券商资管计划的受托人发放委贷,不论集合还是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基金和投资者承担风险,并通过主动风险管理,获取风险性投资收益的投资活动。私募基金财产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分享投资收益和承担风险。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是借贷活动。下列不符合“投资”本质的经营活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

1、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

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

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

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回归投资本源,按照相关监管精神,协会将于2月12日起,不再办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范围的产品的新增申请和在审申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明确对底层为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的私募基金不予备案。由此,私募基金已不再能够委托信托公司或银行发放信托贷款户委托贷款。不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仅仅是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的一个通知,没有专门发文,其属性难以界定。


保险资金

聚焦重大股票股权投资、另类及金融产品投资、不动产投资和境外投资等领域,实施穿透式检查,摸清并处置存量风险,严格控制增量风险。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排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128号)

保险机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债权投资的,应当对投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专项法律意见。融资平台公司作为融资主体的,其自有现金流应当覆盖全部应还债务本息,并向保险机构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且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投资项目为公益性项目的,应当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且融资主体和担保主体不得同为融资平台公司。还款来源涉及财政性资金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并进一步综合区域经济和财政实力、拟投项目可行性等因素,充分评估地方政府的财政可承受力,审慎开展投资。保险机构要将融资平台公司视同一般国有企业,根据项目情况而不是政府信用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严格实施市场化融资。

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私募基金、股权投资计划、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保险资金运用创新业务,要遵循审慎合规原则,投资收益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或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融资平台公司通过支付固定投资回报或约定到期、强制赎回投资本金等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不得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

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 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8〕6号]

保险资金委托信托作为通道进行债权投资也是常见的投资模式,此前,信托公司接受委托的主要障碍是保险资金不得委托近三年遭受行政处罚的信托公司。

本次新规要求保险资金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债权投资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保险资金穿透监管原则,信托公司作为保险资金作为委托人的业务,也将受到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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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近期信托贷款及委托贷款通道业务监管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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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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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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