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对城投债控制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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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16:29 2392 0 0
南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的公告,计划由发行人母公司,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继发行人发行的相关中票的偿付义务。

作者:债券球

来源:债券球(ID:bonds-ball)

   今天看到南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国资”)关于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的公告,大致情况是计划由发行人母公司,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继发行人发行的相关中票的偿付义务。笔者不禁联想到城投债务的控制问题。

一、合规性和操作性

对于不熟悉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的朋友来说,可能不太熟悉这样的方式,可能会疑惑子公司发行的债券居然可以由母公司承继?实际上在目前协会产品、公司债和企业债的相关发行文件里,对于债务的转移或者承继多有相关规定和描述。以本次案例来说,在南通国资相关中票的募集说明书中:

(一)存续期重大事项

在存续期内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部分,第13条为“企业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二)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形

在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部分,第2条为“发行人拟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从上述规定来说,发行人完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持有人会议同意后,完成相关债务清偿义务的转移和承继。

二、对于城投债务的借鉴意义

市场上已经出现一些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的案例,大多是涉及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的结果,而南通国资的特殊情况在于,在企业运营正常的情况下,转而由发行人的母公司承继。联想到多地出台类似于最高融资成本的规定,笔者以为这种运作方式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一)可实施性强

母公司,从合并角度,范围更广,层级更高,相对信用能力也会显得更强一些。如果将子公司的债务转移给母公司承继,在实际运作中,主要为债券持有人会议,获得通过的可能性更高。

(二)便于控制融资主体数量和融资规模

通过股权划转,同时参照此种方式操作,可以减少融资主体数量,逐步将区域内融资主体收缩到少数几个,对于弱一些的地方,比如区县,逻辑上甚至可以收缩到一个融资主体。在此前提下,对于总体债务规模的控制,操作起来难度自然会小很多。

联想再远一些,某种意义上来说,如果把地市、区县的平台的债务合并采取母子公司的方式进行运作也未尝不可。首先把区县城投股权划转到地市级城投,接着采取母子公司承继的方式,进而形成南通国资的模式,最后实现控制融资主体数量和融资规模的目标。当然从实务来看,目前这种操作的难度还是非常大,各管各的可能性要远高于这种设想。

(三)便于打开融资通道,降低融资成本

母子公司模式下,母公司层级相对更高,数量精简,在申报阶段,获取监管部门批文的可行性相对也要高很多。同时,在母公司相对更精、更强的情况下,降低总体融资成本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在上述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对于城投债控制,从区域角度来,实现城投债规模有效管控、成本下行,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不足的地方在于,某些地市层面都存在很大困难的区域,这种模式操作起来就未必奏效了。

如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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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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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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