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华水务是不是城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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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15:55 4603 0 1
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告披露自身债务逾期事件在信用债券市场上引起了较大的关注,大家关注的焦点在于春华水务是否属于城投公司以及后续是否会引发存续债券的违约。债券民工本文从城投公司的定义开始,探讨春华水务的城投属性问题。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zhaiquanmg)

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春华水务“)通过公告披露自身债务逾期事件在信用债券市场上引起了较大的关注,大家关注的焦点在于春华水务是否属于城投公司以及后续是否会引发存续债券的违约。债券民工本文从城投公司的定义开始,探讨春华水务的城投属性问题。

一、城投公司的定义

从实践来看,城投公司并不是一个正式的说法,目前在监管文件中提到城投公司概念的,只有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一系列文件:《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和《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

城投公司的官方说法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包括国务院最近就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称其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定义,国务院、财政部和银监会分别政策文件里做了明确界定:

1、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定义

国务院于2010年6月10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是最早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概念进行明确界定的监管文件。根据该文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定义

财政部与2010年7月30日印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规定,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等。

3、银监会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定义

银监会于2010年12月16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定义为: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这个定义和财政部的界定基本一致。

综合国务院、财政部和银监会的上述监管法规,城投公司公司应该具备以下四大特征:

(1)出资人为地方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和单位;

(2)注资方式是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

(3)主要职能是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

(4)公司发展得到了政府补贴、税收优惠和资产注入等多方面的政府支持。

二、春华水务性质界定

本文的分析是根据春华水务目前存续的最新的《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书”)相关数据。

1、春华水务的出资人

春华水务的出资人原为呼和浩特市水务局下属的水资源管理局,后变更为呼和浩特市国资委,出资人为地方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和单位。

2、春华水务的注资方式

根据募书披露的发行人历史沿革,春华水务的注资方式包括水资源管理局出资、注入已有和自建的城市水务资产和注入呼市自来水公司,属于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

3、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募书披露的内容,春华水务目前以水务为主,包含自来水、水业工程和污水处理等板块,兼有部分房地产业务。从公司的主营业务来看,春华水务是很典型的公用事业运营主体,在当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

但是需要关注的是,在2016年及以前年度,春华水务还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主要是负责东客站站前广场及地下综合体工程和金桥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项目,这两个项目已经在2016年结束,此后发行人不再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业务。

从业务情况来判断,春华水务比较特别,之前承担了部分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但是自2017年起剥离了代建项目职能。也就是说,从2017年起春华水务变成了一个单纯的城市公用事业运营主体(如果不考虑公司的房地产业务的话)。

4、春华水务的政府支持

根据募书披露的信息,2016-2018年度春华水务每年收到的政府补贴超过6亿元,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

三、小结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春华水务完全满足城投公司定义中的三大特点,唯一不确定性的就是城投业务职能。春华水务从2017年起不再承担城投业务职能,这就给公司的城投属性界定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

从个人看法来说,倾向于春华水务不属于城投公司范围。因为城投公司可以承担城市公用事业(气热水公交等)运营职能,属于城投职能的延伸。但是如果一个企业只是单纯的城市公用事业运营主体,虽然政府补贴和政府支持,也很难和城投职能挂钩,很难界定为城投公司。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仅供各位债券大佬参考。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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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春华水务是不是城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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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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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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