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往事:房地产四三二的由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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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14:44 4183 0 0
根本原因还是2003年的房地产热以及房地产这种空手套白狼的运营模式已经被政府开始认识,并准备开始管制。

作者:尔青

来源:阿信往事

小曹:

我相信每一个做地产融资的信托经理都有一种病:432之痛。痛起来之后,其头如炸,其肠如断,其心如割,其肤如剥,其肛如裂。

432的核心是什么?无非是防止房地产商空手套白狼:防止“圈地”炒地皮,防止工程烂尾,要求房地产商自掏土地款,开房进度达到四证条件才可以发放开发点。比如,一个地产商拿了一块地,三年了没有开发,每年都拿这块地融资,用融资的钱把之前买地的自有资金替换出来,然后坐等地价上涨出让,这相当于用银行的钱买了一块地,最后卖掉,自己没怎么掏钱还挣了个差价,防止的就是这种情况。

所以,按照432融资条件的设计,房地产项目的资金流是这样的:房地产企业拿自有资金购买土地,然后用自有资金垫资开发建设,待项目取得四证之后,申请银行开发贷,但总投中始终有自己25%的自有资金比例,注意,在银行开发贷之前,一直是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在运作,即使拿到银行开发贷,也必须有25%是自有资金。待项目取得预售之后,可以用预售资金偿还银行开发贷。大致如此。

目前的房地产商基本都是按照这个路子来的,可是在2003年之前可不是这样。一个苍老的声音自天边传来:在那个蛮荒的年代,咳,咳,你让我慢慢道来。

小孩儿没娘,说起来话长。话说2003年之前,房地产商在取得土地证之后,马上就可以申请抵押融资,套现的资金一部分可以再去拿地,开启“跑马圈地”模式,另一部分用于项目的开工建设,基本上吧,拿到银行融资后,后面的开发建设也就不用自有资金了,俗话就是,杠杆做到了最大化,自有资金占用最小,利润实现最大化。还有一些有能耐的,可以在拿地之前就申请一笔流动资金贷款,资金嘛,当然就是用于去拿地了;还有更有能耐的,交了保证金或者不交保证金就可以出土地证,然后就去抵押融资,资金嘛,当然也是用于交土地款了。总之,方法是五花八门,但核心是尽量用银行的钱去交土地款,少占用资金资金。

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2003年中,2003年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121号文,全称是《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银行向房地产企业发放开发贷必须四证齐全且自有资本金投资比例达到30%,你看这时候432的雏形就出现了,出现了四证和自有资金的比例,但当时银行还没有房地产二级资质的要求,二级资质是后来房地产信托的要求,为了表述方便,下文统一一起称为432了。导致这一文件出台的直接原因是上海的“周正毅事件”。

2001年,上海出了个文件,叫做《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你去百度,现在这个文仍然可以查到。这个文有个规定,即在满足回迁房的条件下,土地出让款可以是零元,不错,你没听错,是零元,你匪夷所思所思了吧,不要奇怪,在我国土地改革中,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地方政策性文件多如牛毛。政府当初制定这个办法的本意呢,是想让利于民,只要房地产商最后可以保证原居民回迁入住,政府就可以不要土地出让金,按照这个设想,政府没有花一分钱,最后完成了旧城改造,老百姓从旧城改造中获益,房地产商获益,是个一箭三雕的买卖。可问题是,他零地价取得土地在前,居民回迁在后,这就好像你先给我一个金子,等我把金子换成了人民币再给你人民币,但如果我拿了金子跑路了,你怎么办?

2002年5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将位于静安东部北京路石门路附近的一大片“旧区”的土地分割为八块,以“免土地出让金的旧区改造模式”,与一个名叫周正毅的商人签订了八块国有土地的八个出让合同,史称“东八块”,占地约18万平方米,土地价值高达四五十亿,号称是上海的“绝版黄金宝地”,根据当时的新闻,当年参与这块黄金宝地竞买的还有李嘉诚,但最后却是花落周正毅家,还是零土地出让金,可见这个人的能量还是足够的。虽然土地出让价款为零,但这并不妨碍周正毅以这八块土地向银行融资,利用这八块免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周正毅顺利获得银行贷款10亿元,据说授信额度可不是10亿,而是50多亿,不是一家银行授信,是多家银行。论说,顺利拿到了银行融资,下面的事就应该是拿着银行融资去开发项目,可是,这位周正毅却是在下着一盘瞒天过海的大棋。

周正毅,上海滩“下只角”贫苦人家出身,初中毕业,早年是经历比较坎坷,干过烟纸店、馄饨店,干过打桩模子(站在路口,询问路人是否兑换外汇的贩子),穷的时候中午都不舍得吃碗面条,就啃几个冷馒头。八六年日本留学淘金,八九年回国,据说挣了50万人民币,但也有说法是他在日本的时候英雄救美救了一位白富美,然后一段浪漫的故事发生,获得了人生第一桶金,但这都是当时新闻报道,不足为信。回国后,摸爬滚打创业几年,直到94年,人生像坐上了千年杀的火箭穿,嗖一下,

九四年,开风靡上海的“阿毛炖品”海鲜楼,通过酒楼又结识了上海的各路神仙贵人;九五年,国企改制上市,疯狂廉价收购职工股,待职工股变为上市公司股票后套现,大发一笔;九七年,亚洲金融危机,顺势抄底香港蓝筹股;继而大量收购土地以及烂尾楼。通过以上的运作,周正毅具备了自己瞒天过海的三件法宝“土地、人脉(政府和金融机构)、前期资金”,开启了自己“圈地-借贷-圈钱”的秘籍。这个秘籍的玩儿法是,大量收购烂尾楼或利用政府关系获得土地,然后利用人脉关系向银行抵押融资,融资资金用于收购上市公司,最终在资本市场套现。例如,周正毅以7.3亿元购买了上海上海龙柏饭店和吴中路一块土地,先是抵押给银行融资6.5亿,而后又装入香港上市公司,所融资金再次用于其他并购,而资产装入上市公司却不披露抵押事宜,做大上市公司规模,从资本市场再次套现。看到这儿,我估计你就看明白了,周正毅本质上不是什么地产开发商,而是一个以地产为圈钱方式,最终要玩儿资本市场的人,周正毅在内地以“农凯系”运作,香港则利用四家自己的上市公司去运作。问题也就出在了这里。当时,周正毅正忙于干一件事,收购香港上市公司,所以,周正毅零地价拿到了价值四五十亿的东八块土地之后,所融资金并没有用于土地后期的开发建设和拆迁补偿,而是将资金转移到了香港,去填补上市公司收购的资金缺口了。

周正毅的事儿,咱们先放一放,咱们再回到东八块这块地上来。这块黄金地块上的原居民有多少呢?一万两千家,按照前期每户补偿25万的安置费计划,仅前期安置费就要30亿,需要在03年5月27日支付。结果呢,咱们上面说了,周正毅4月29日获得银行融资10亿元,但银行融资全部用于香港上市收购了,在5月27日这天,拆迁户的安置费没有到位。5月28日,拆迁户将区政府和周正毅告上法庭。但是,在5月27日这天还是5月26日这天,周正毅已经被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了。

之后,香港廉政公署在香港对周正毅展开调查,中纪委在内地对周正毅展开调查,东八块由于上述纠纷暂时搁浅开发,最终重新被区政府收归,并进行重新规划。周正毅本人呢,在抓捕后候的当年9月即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刑3年,2006年从提篮桥监狱出狱后不久,又在2007年11月再次被判刑16年。由于东八块后来的事情和432无关了,咱们也就不讲后续风云了,这块黄金宝地经历了上述事件后,像个被人遗弃的小媳妇儿,多年找不到婆家,风风雨雨,命途多舛,其实,我那时候特别想咬牙娶了她,可她总是和我谈钱,特别伤感情。

这个事件里面,除了周正毅,所有人都当了冤大头,政府更冤:

首先,原来规划好的东八块只能搁置开发,说好的形象工程没了;

其次,银行的10亿怎么要,受周正毅影响,其名下的股票都是一副“疑似银河落九天”的架势;

最后,留下一个后遗症,那就是1万2千户的拆迁户,周正毅被抓了,可是拆迁户也被拆迁了,当时出面负责拆迁的还是政府,这个黑锅让谁背?30亿的拆迁安置费怎么办?后期说好的回迁怎么办?给政府留下了一堆维稳的难题。

这个事情当时震动很大,中央也是震怒,震怒于这些地产商拿着我的地,又拿我的地到我的银行去融资,最后拿我的钱又去香港炒股,简直了,是可忍孰不可忍,你丫你一分钱没出,捞走我10个亿,还让老百姓天天找我闹事儿。这件事直接导致了121号文的出台,周正毅5月27日被捕,中国人民银行6月5日就颁布了121号文,直接目的就是要杜绝地产商空手套白狼的勾当。你要想开发我的地,可以,先拿你自己的钱垫上,等我确保你的工程没问题了,我再用我的钱给你顶上。

但东八块事件并不是的全部原因,充其量是个导火索吧,只能说是触发了121号文的出台。其根本原因还是2003年的房地产热以及房地产这种空手套白狼的运营模式已经被政府开始认识,并准备开始管制。

好了,至于03年的房地产热,我想还是下次再说吧,有点口干舌燥,先容我喝口水。

2018年4月21日

后记

本来只想写432的由来,可是按图索骥,写到最后居然捅进了敏感的核心圈,战战兢兢,几次删改,敏感的地方全部删除,比如:土地怎么取得的、为什么是政府负责拆迁,拆迁户的上访等等。波诡云谲,血雨腥风,不多展开了,冰山之下的就让他在冰山之下吧,冰山之上的依旧精彩。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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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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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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