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清偿&循环购买&压力测试中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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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11:10 3079 0 0
需经宣布生效的加速清偿事件: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连续5个工作日基础资产不良率超过6%。

作者:无问西东

来源:ABS视界(ID:ABS-ABN)

示例

需经宣布生效的加速清偿事件: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连续5个工作日基础资产不良率超过6%。

循环期: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N个月届满之日所在月的基准日或加速清偿事件发生之日(以孰早届至者为准)的期间,该期间内,专项计划将循环购买原始权益人符合合格标准的花呗授信付款资产(不含专项计划设立日当日、专项计划设立日起第N个月届满之日所在月的基准日、加速清偿事件发生之日)。

压力测试: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为 24 个月、资产支持证券各档收益率上浮50BP、资产池基础资产在5倍不良率(基准参数:0.48%)、资金利用率 85%情况下进行压力测试。现金流覆盖倍数=112.62%。

假设

某消费金融ABS产品,资产池规模6亿元,平均年化收益率13%,历史平均不良率2%(假设不良资产均无法收回)。资产期限6个月,每月回款比较平均,资产池每月回款1亿,每月回款16.67%。专项计划设置循环购买结构,循环期12个月,摊还期6个月,按日循环购买。分层结构上,优先级5.10亿元,占比85%,预期发行利率为6%,次优先级0.30亿元,占比5%,预期发行利率6.50%,循环期按季付息,摊还期按月过手还本付息;次级0.60亿,占比10%,优先级本息偿付完毕后享有剩余收益。为了简化计算,税费假设为0。

如果购买的资产质量稳定,资产不良率始终保持在2%的水平时,每1亿元的本金回款同时有650万的利息回款,不良金额只有200万,资产池的收益可以覆盖资产池的损失和证券端的利息支出。由于循环期资产池的本息回收款都可以用于循环购买,随着循环购买的进行资产池规模会有一定的增长,最终不仅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可以获得偿付,次级证券还能获得一定的超额收益。

如果入池资产质量发生恶化,不良率超过历史水平,达到6%时,资产池产生的收益无法覆盖资产池损失和证券端的利息。如果我们依然执着地买买买,直至循环期结束,这个过程中损失金额将被不断放大,也就是“越买越亏”,资产池的规模不断缩小,最终专项计划不仅次级证券全部损失,而且可能侵蚀到次优先级证券甚至优先级证券的本金。

如果设置资产池累计不良率达到6%就触发加速清偿,停止循环购买及时止损,最终优先级证券的本息能够完全得到兑付。

结论

通过上述案例,需要看出加速清偿&循环购买&压力测试中的逻辑关系:

1、加速清偿事件的触发会导致循环购买期提前结束。

2、压力测试参数设置方面,压力测试中的不良率参数≥加速清偿事件中的不良率触发阈值,且在该压力参数下,现金流仍然能够覆盖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否则将会发生上述案例中“越买越亏”的情况。

这么看来,示例中的参数设置是不是值得商榷?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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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加速清偿&循环购买&压力测试中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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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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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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