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阿信
来源:阿信杂货院(ID:xintuoer1)
信托往事:信托专户背后的大变局
如果按照中国人对于年龄的观点来看,信托专户还是个未成年,刚满16周岁,如果出生在上学晚点的省份,都不到高考的年纪。很神圣的一个东西,可算起年龄来,得管我们叫叔叔阿姨。
很多人理解信托都是按照现在去理解过去的,比如,认为现在的信托是什么样,原来的信托也是什么样,无非是资产规模不一样而已。可现实真不是这样。信托有个分水岭,那就是《信托法》诞生的2001年,2001年之后的信托以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为主要经营模式(和现在信托无关的证券等业务暂且不表),而2001年之前的信托经营的是投资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和信托贷款业务。
所谓的投资业务,主要指信托的对外投资,投资资金来源既可以是自营资金,也可以是募集资金,例如房地产投资,1993年的时候很多信托公司都在海南设立房地产公司,后来海南房地产崩盘,很多信托公司血本无归,例如证券投资,德隆系信托公司的崩盘和信托公司的“老三板”股票投资有直接关系。
所谓的委托贷款业务,和我们现在的单一通道业务比较像,就是客户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并向其特定的企业按照指定金额、指定期限和指定利率发放贷款。但和现在的单一信托不同的是,那时候不用设立一个单一信托,只要客户签署一个《委托贷款合同》就可以,其实和现在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比较类似。
所谓的信托贷款业务,估计就和大家脑海里原有的信托贷款业务一点也不像了,2001年之前还没有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信托存款或者信托公司自营资金对外发放的贷款就叫信托贷款业务。是的,2001年之前,信托是可以吸收存款的,我这里还淘到过一张平顶山信托公司的存折,零存领取,整存整取,可以说和银行存款并没什么区别。所以,如果时间可以穿越,你和当时的信托经理聊信托贷款,绝对是南辕北辙,鸡对鸭讲。
所以,2001年之前,信托的资金来源包括三大块儿:自营资金、信托存款、委托资金。资金来源是不同的,但是这三部分资金却共存于一个银行账户里,不管你是自营资金,还是公众存款资金还是客户的委托资金,统统共存于信托公司开立的一个银行账户里。这在现在可能违反了两个原则:一个是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互相独立的原则,一个是信托财产之间互相独立的原则。但是当时并没有信托法出台,信托行业遵守的还是1986年颁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但这两个管理办法主要是界定信托公司经营范围的,对于信托财产独立这一理念还未贯彻落实。
自营资金和信托存款可以由信托公司自由支配,排除掉部分真实的委托贷款,有很多委托贷款资金也可以由信托公司自由支配,一般是这么操作:信托公司找到一家需要资金的关联方,然后找到大客户,向大客户保证资金用于向这个关联方借款,然后和大客户签署《委托贷款合同》。但其实呢,关联方就是个包装,资金发放给关联方之后,资金饶了一圈又以信托存款的形式回到信托公司,归信托公司自己使用了。有的信托公司干脆连绕一圈都没有,大客户的资金打款到信托公司账户后,直接就归信托公司自己使用了。所以,2001年之前的信托公司整体就是一个资金池,自营资金和信托资金之间无法区分,甚至根本没有客户资金之间的隔离区别,只要信托公司能够获取资金,就能够永远依靠“借新还旧”这一条法则生存下去。
信托公司掌握了所有资金的用途之后,剩下的就是如何让这些资金产生利润。这里的用途可以分为两部分用途:
第一,投资实业。信托公司由于存款利率比银行高很多,加上多年经营之下群众基础广泛,钱源源不断流入,很多信托公司拿着大把的钞票开始滥投资,房地产,化工厂,船厂,什么火就投什么,广东国际信托在1999年破产的时候连自己有多少家子公司、有多少外部投资都不知道,这就是那时候很多信托公司的现状。
第二,就是炒股。2001年之前,信托公司是名副其实的券商,信托公司既可以发行股票,也可以炒股,也可以为客户开设证券账户。很多民营信托公司变成了炒股的高手,依靠雄厚的资金及内幕消息疯狂在资本市场套现收割。
后来的事情大家就都知道了,国字头背景的信托的信托公司一般是被所投资的实业拖垮,例如广东国际信托,实业投了一堆,但最后几乎全部都是亏损;民营背景的信托公司一般是被资本市场暴跌拖垮,例如德隆系背景的伊斯兰信托,为了救德隆系的“老三板”,耗尽了弹药,最后还是难免一死。
年景好的时候,大家可以依靠借新还旧苟延残喘,年景不好的时候,尤其是碰上1998和1999年的大灾之年,很多雷就爆了。几乎全部的信托公司都暴雷了,新的资金无法募集,原有的债务无法归还,引发了信托行业的天量违约。
看到这里,你应该可以看出来2001年之前信托公司的一大毒瘤了:资金池。一个信托公司就是一个资金池,自营资金、信托存款资金、委托资金统统被信托公司统一使用,或用于关联企业的投资,或用于资本市场的炒作,一旦亏损,先是借新还旧,一旦募集资金无法归还前面资金,只能暴雷。
1999年之后,信托行业由于出现整体违约,国家也对信托行业决定重新整顿,这次整顿,不再是简单的多投资还是少投资的量上的整顿,而是整个行业重新洗牌、重新确立运营模式的整顿。
鉴于信托公司2001年之前“资金池”运作的风险,《信托法》从出台之时即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即信托财产之间相互独立、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之间相互独立。同时,在2002年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也首次规定了信托计划应单独开立信托账户的规定。通过为每个信托计划设立单独的信托账户,不仅实现了信托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更实现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之间的相互独立,进而在技术上进一步打破了信托公司“资金池”运作的可能。
有了信托专户为代表的信托财产独立性之后,产生了以下影响:
第一,信托公司破产,但是因为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所以信托公司破产并不导致信托计划出险,投资者投资于信托计划的资金仍有保障;
第二,某信托计划出险,并不会影响信托公司正常的运营,也不会对该信托公司其他的信托计划造成影响。
有了这种隔离之后,投资者在买信托之后关注的不仅仅是信托公司本身的信用了,如果打破刚兑的话,信托公司本身的信用对某个信托计划而言作用是零,因为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信托计划出险,也不能用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去填补债务。投资者更加关注的是信托计划本身的优劣,因为只要信托计划本身质量过关,哪怕信托公司破产,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仍然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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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信托往事:信托专户背后的大变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