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债市丙类户式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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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15:51 4193 0 0
任何事情的监管,根本是要针对关键点制定相关措施。

作者:债券球

来源:债券球(ID:bonds-ball)

这两天叶大V把股市的一大块遮羞布,“唰!”的一声给拉下来了。其实作为债市的一份子,债市二级有没有?笔者能说的,只要存在私欲的地方和实现欲望的路径,一切就皆有可能。今天笔者就来闲扯一下这些事情。

一、静悄悄的丙类户

(一)了解这块的人很少

不了解债市的人,说到丙类户,估计基本都是一脸懵逼,什么鬼?了解债市的人,应该多少都会知道一些。不过,总体来看,对于大多人,债市是陌生的,丙类户更是陌生的。

(二)丙类户是啥?

那么丙类户到底是什么呢?概括起来讲就是低买高卖,赚差价。举个简单例子,一只发行票面100,三方:卖出方A、接手方B、丙类户C,卖出方在自己机构允许范围内以101块卖给丙类户C,接手方B再在自己机构允许范围内以103块的价格买下来,中间差价2块就成了丙类户的收益。可能100块钱看不出来,但是在债券市场动则上亿的规模下,结合整个操作非常简单、周期简短等要素,赚起钱来可能真不比印钞机差多少。

(三)收益实现

最终收益的实现,基本都会存在一家私募公司,这种操作起来成本相对于拿奖金之类的要低太多,因此,私募基本都是玩丙类户式套利的标配。

丙类户之前已经被集中整治过一次,但是债市目前是否绝对没有了,从笔者角度来看,还是开篇那句话,“只要存在私欲的地方和实现欲望的路径,一切就皆有可能。”最终的方式基本与丙类户大同小异。

二、这是监管的锅?

其实在笔者看来,这实在难以怪到监管头上。丙类户式的利益输送:

(一)交易程序难以发现瑕疵

比如对于某个券,A机构的收益率接受为5.1%,B机构的收益率接受度为5.5%,这中间存在套利的机会。话说,债市三两个熟人要操作这种事情还是很容易的,找家私募C,B机构先以5.4%的收益率卖给C,C再以5.1%的收益率卖给A,收益立马实现。这过程中如何发现瑕疵?对于A,它是满足机构配置要求的;对于B,它是赚钱的;而对于C,高买低卖,收益率差距不大,这个也还说的过去吧。

所以说,对于一般不是太过分的,真的难以发现,不过偶尔出现个别太过分的,一看就知道存在利益输送的那就说不清楚了。

这种可以称为内幕交易的,收益实现基本都是分分钟的事情,虽然表面可能只是几毛钱的差价,奈何量大,实在是一般人难以企及。

(二)公众监督力度薄弱

相对于全民皆可参与的股市,债券市场实际的门槛非常高。即使作为债券从业人员,周围人员实际参与二级并且具备投资决策能力的,实在是少之又少。股市本身制度已经够完善,而且公众监督力度足够强大,尚且难以发现负面的现象,大隐隐于市的债市,情况又会如何呢?

(三)债市的自律

目前债市的投资交易,大多应该还是靠机构自身,而机构监督层面的专业性、执行力是否能够起到效果实在难说。同时,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作为身处其中的个人是否真都能做到独善其身,有点常识的人应该都能判断。

目前的债市,某种意义上真的可以做到暴雷的,除非出现利益分配极其不均或者个人过于高调,明显往枪口上撞,否则真的很难。

三、跟普通人有关吗?

不了解、不清楚、感觉不到,似乎作为一个普通人,表面上看起来,债券市场真的跟自己没什么关系。但是,亲爱的大家伙,你的存款、理财、基金、资管计划等,穿透来看,最终的投向,可能很大一部分都是债券。这么说,你还敢说跟一个普通人无关吗?

四、债市应当如何监管?

其实,要说简单也简单,要说难也难。笔者觉得,在目前参与机构都是国有企业的情况下,只要抓住几点:(一)定期审计所有国企金融机构与民企的交易记录,尤其是私募;(二)定期审计所有国企金融机构与其他企业签署的类似于财务顾问类的协议;(三)定期审计标的债券发行人与其他相关方签署的类似于财务顾问类的协议;(四)对于有异常的事项,需要审计所有参与的机构、个人。这么做,核心原因在于,再怎么说,羊毛出在羊身上,不薅国企金融机构的,就薅发行人的(有人可能问为什么会牵涉发行人,比如发行人有回购压力之类的,找个机构代持一下)。

实务中,债券市场从业人员作为社会上最聪明的群体之一,也许可能还有其他更多、更隐蔽的方式实现利益输送,但是万变不离其中,抓住利益可能的出口,对着关键点制定政策,应该都能达到想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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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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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小议债市丙类户式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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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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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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