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对金融机构日常业务的审计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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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10:27 3440 0 0
2018年6月20日,审计署公布了对35家央企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报告。审计署在对集团进行审计的同时,也对子公司进行了延伸审计,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追溯。

作者:王平lawyer

来源:法园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2018年6月20日,审计署公布了对35家央企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报告。审计署在对集团进行审计的同时,也对子公司进行了延伸审计,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追溯。

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其二是经营管理方面,其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从业规定方面。

审计署对企业的审计内容一般较为广泛,涉及行业的方方面面。笔者梳理审计署审计金融机构过程中发现的日常业务相关问题,并汇总为以下几个方面,为金融机构合规审查提供参考:

一、审计发现的融资审批相关问题

1、2013年至2016年,某银行违规向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提供贷款、办理票据贴现等。

2、2011年至2016年,某银行未严格执行贷前审核,违规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贷款、票据贴现、黄金租赁等业务。

3、2013年至审计时,某银行向贸易背景不真实的企业提供融资。

4、2010年以来,某银行境内贷款或投资尽职调查不充分,融资资金面临损失。

二、审计发现的资金投放相关问题

1、2013年至2016年,某银行违规向被环保处罚且未整改完毕、产能过剩等企业提供新增融资。

2、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某银行、某信托向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提供新增融资。

3、2013年至2016年,某银行未严格执行监管规定,违规向房地产企业发放并购贷款。

4、2014年10月至2016年底,某银行通过理财资金向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违规向土地储备中心和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四证”不全的房地产企业等提供融资。

5、2013年至审计时,某银行、某信托未严格执行监管规定,向“四证”不全或低密度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另有部分融资被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

6、2014年至2016年,某银行、某信托、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实际承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功能的机构提供贷款、理财融资。

7、至审计时,某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违规将管理的基金投向包含房地产业务的项目。

8、2015年至审计时,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提供无息借款,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测算少收利息。

9、2016年,某银行违规将个人理财资金投向股票二级市场等。

10、至2016年底,某银行部分理财资金投向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11、2015年5月至10月,某银行购买其他银行违规销售的理财产品。

12、2014年11月和2015年6月,某银行借助信托等通道将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13、2013年至审计时,某银行违规使用一般客户理财资金为企业股权收购项目提供融资。

14、未严格执行涉农贷款统计制度,将向城市法人和长期居住地为城市的个人发放贷款按涉农贷款统计。某银行向具有城镇户口或公职身份的人员发放农民安家贷款。

三、审计发现的监管指标符合性相关问题

1、2016年,某银行、某信托在小微企业、理财业务、集合信托等方面,有若干项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

2、某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地域性“担保圈”、行业过度授信等风险问题。

3、2015年以来,某信托未严格落实清理资金池、不得新增非标资产投资的监管要求,继续以“非标转标”方式新增低流动性资产。

4、2014年至2016年,某银行三农金融部贷款增速等信贷指标未完成有关考核要求。

5、2016年,某银行代销保险限额管控不严格,超限额代销保险公司保险产品。

四、审计发现的贷后管理相关问题

1、2013年至2014年,某信托公司8个资金信托计划尽职调查及后期监管不到位,造成信托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或存在损失风险。

2、某银行未采取有效汇率风险防范措施,形成不良资产。

3、2013年至审计时,某银行贷款被挪用。

4、2012年至2014年,某银行有贷款资金因对借款人资金流缺乏有效制约,面临质权悬空风险。

五、审计发现的违规收费相关问题

1、2012年至2016年,某银行在未实质性提供服务等情况下,向企业、融资平台公司等收取财务顾问费。

2、2011年至2015年,某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安排借款企业循环质押存单融资或提供质价不符的财务顾问服务等方式,向企业多收取利息和财务顾问费。

六、审计发现的经营管理违规相关问题

1、某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统计不准确。

2、2011年至2016年,某银行因未严格执行票据出入库制度、未经批准销售非本行理财产品等,造成资金面临损失风险。

3、2012年至2014年,某租赁公司在弥补不良资产损失、办理融资等方面存在不合规问题。

4、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引入的担保机构被吊销业务许可,仍有存续业务。

5、2015年3月至6月,某银行通过“存贷挂钩”等方式虚增存款规模。

6、2012年至2016年,某行理财业务存在违规同业发售、调节收益及向不符合条件客户提供融资、未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等问题。

7、2014年10月和2015年1月,某银行违规为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两家企业提供结算服务。

8、2016年,某银行在监管部门明确禁止的情况下,违规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核指标。

9、2015年和2016年,某银行将向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发放的贷款按小微企业贷款统计。

10、2012年至2014年,某银行为完成时点考核任务,用借入的保险资金虚增一般性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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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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