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保利发债百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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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15:27 2354 0 0
近来关于融资松绑的说法见多,而今天看到最新的动态是中海、保利都在发行金额不小的公司债券。

作者:观点地产新媒体

来源:观点(ID:guandianwe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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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的动态可以窥见房企融资松动的景象。

近来关于融资松绑的说法见多,而今天看到最新的动态是中海、保利都在发行金额不小的公司债券。

但在资本人士看来,这种融资机会其实早在上月就已出现。

据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11月22日公布,旗下全资附属公司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在中国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境内人民币债券,债券将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29亿元。

中海上述债券共设两个品种发行,品种一发行期限为3年期,品种二发行期限为5年期,均附有品种间回拨选择权。

与此同时,保利发展也在同日宣布,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面向《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保利发展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98亿元(含人民币98亿元)。本次发行的一般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不超过10年(含10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

事实上,中海企业该笔债券是"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距离第三期发行已有三月余,中间空档较长。而前几期的发行节奏紧凑,分别在6月、7月、8月发行。

但中海前几期的发行也并不太轻松,除了第一期按照计划发行30亿元外,第二期计划发行40亿元,实际发行30亿元;第三期计划发行30亿元,实际发行20亿元。

或许,彼时的融资收紧并不仅对房企而言,好在时隔三月余,中海终于启动了第四期公司债发行,总额50亿元的融资规模依然客观。本期29亿元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这与前三期用途一致。

至于保利发展,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则更多样化:拟用于偿还有息债务、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建设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

其对上两次公司债同样已隔数月,如6月完成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第三期),30.3亿元;7月发行2021年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第一期),11.9亿元。

保利发展此次98亿元公司债虽未公布第一期发行的具体金额,但高额的融资规模或已给市场带来不小的信心。

面对两家央企发公司债的消息,资本人士似乎并不诧异,该人士透露,"上个月更好,只是市场还反应不过来"。

事实上,早在10月份,包括央行、银保监会等都先后释放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声音,引发市场对房地产信贷管理有所放松的期待。

如10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表示,目前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个别问题,但风险总体可控,合理的资金需求正在得到满足,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整体态势不会改变。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则表示,要坚决从源头上遏制过度发债融资,同时要加强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妥善处理债券市场违约风险。

对此,大多观点认为,这意味着,在维持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大前提下,业界过于期待"大放水"并不现实。但边际放松已经有迹可循。

另外,到11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表示房地产合理贷款需求得到满足。

该发言人表示,于10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同比增长8.2%,整体保持稳定。个人住房贷款中90%以上用于支持首套房,投向住房租赁市场的贷款同比增长61.5%。

仅从近几天公司债的动态也可以窥见房企融资松动的景象。

11月15日-11月22日公司债情况

来源:企业公告

另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不完全统计,11月15日以来,一周多时间中,已有多家房企发行公司债,与此同时,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方式也在房企融钱的篮子中。

11月15日-11月22日短期融资券情况

来源:企业公告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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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解局 | 中海、保利发债百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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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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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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