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往事:日本东洋信托银行与中国信托的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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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15:11 3341 0 0
中国极其需要建立资金横向流动的制度,为经济发展的筹资提供帮助。

作者:尔青

来源:阿信往事

小曹:

虽然已经深夜,但还是按捺不住心中书写的欲望,给你写下这封信。

今夜,躺在床上的时候,我忽然在想,新中国从1952年(也有人说是1951年)开始就停止了信托业务,到1979年恢复信托业务之后,中间整整27年,几乎跨越了一代人,现有系统内了解且从事过信托业务的人几乎没有,业务人员储备、业务资料、业务经验可以说都是零,甚至信托是什么,估计也很少有人说的清楚。

中国的信托从业者们开始了信托的学习,一个是内部寻找资料,一个是外部寻找老师。

内部寻找资料上,中国人民银行在1980年8月22日向各分支银行发了一个函,即《关于印发银行信托业务历史资料供参考的函》,这个函的部分内容虽然可以看到,但是这个函所附的信托业务历史资料却无从查起,具体有哪些历史资料也无从知晓。但是中国农业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在1989年的时候联合编订了一套《金融信托法规资料汇编》,内容多达76万字,不仅包括了1979年至1988年之间的信托法律法规资料,还包括了1920年至1949年之间的民国信托法律法规、港台地区1949年以后的信托法律法规汇编以及日本信托法律法规。可以推测,中国人民银行在1980年所下发的信托业务历史资料应该也是以民国时期、1949年之后的台湾地区、香港、民国以及日本的信托业务资料为主,但这只是推测,还需要找资料去作证。

外国找信托老师方面,中国找到了日本。邓小平在1976年复出之后,积极为改革开放做着各方面的工作,其中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睁眼看世界”,在1976至1978之间,政府派出了各个领域的代表团,对先进国家的工业、农业、财政、基本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考察。考察团一边参观一边学习,加深了对某些规律性问题的了解,也纠正了一些错误的看法。例如在1979年7月7日至8月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并有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参加的中国人民银行产业金融学习考察团,参加了日本兴业银行举办的产业金融研究进修班,考察团之后分别作了四个报告:《关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资金问题》、《日本的银行在经济高速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日本兴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日本农业现代化资金是怎么解决的?》,报告中详细介绍了日本经济发展中的经济筹集问题,以及日本经济之所有实现高速发展与资本主义企业以利润为中心的制度设计有密切关系,四篇报道基本上是肯定了资本主义经济模式对经济发展的作用。通过考察,也使中国人民银行重新认识了信托,认识了信托在经济高速发展中所起到的筹集资金的作用。中国在1979年之前,资金的流向只能是纵向流动,即只能是上级向下级拨款,不存在企业与企业之间横向的资金流动,中国极其需要建立资金横向流动的制度,为经济发展的筹资提供帮助,因此,中国希望像日本一样,发挥信托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1980年10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长期投资考察团访问日本银行,其中信托银行三家,本次考察的重要目的之一是日本在经济恢复和高度成长时期,信托银行对筹措资金和发放长期贷款所起的作用。考察团成员关连升事后写有《日本的信托银行》一文,详细记录了考察的成果,包括日本信托银行的概况、信托种类(包括现金信托、贷款信托、年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有价证券信托、钱款债权信托、特定赠与信托)以及信托资金的运用。可以说1979年之后第一篇系统介绍日本信托业务的文章。

而后,中国银行信托邀请日本东洋信托银行到上海开展信托讲座。中国银行在1979年10月成立了信托咨询部,并在1980年1月召开的机构体制改革后的第一次全国分行经理会议上提出要“广泛开展国际交往,深入国际资金市场,加强国际金融调查研究”。于是,在1980年末,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成功促成了日本东洋银行代表团在中国的首次信托讲座,可惜,资料所限,目前还不甚了解其讲座内容及讲座概况。

但紧接着在1982年10月,日本东洋信托银行进行了其在中国的第二次信托讲座,这次讲座的地点不是上海,而是北京,邀请讲座的不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而是中国人民银行总部,而且规格也调升为国事访问。级别不一样,讲座资料也逐渐详细了起来。

本次讲座,日本东洋信托银行主要分了四个主题:

主题一: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由神崎伦一先生主讲;

主题二:信托发展和日本的信托机关,由藤谷博隆先生主讲;

主题三:日本信托业务的内容,由三海敏昭先生主讲;

主题四:可在中国应用的日本信托,由寺本绍宗先生主讲。

如果说主题二三四还是在信托业务方面的讲座的话,那么主题一无意是具有轰动性的,主题一中,作者提到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在经济方面存在很多共性的地方,日本的经济既有资本主义的部分,但也有社会主义的部分,在日本战后的不同时期,对社会主义政策和资本主义政策的侧重也不同,正是日本对社会主义政策和资本主义政策的结合,才加强了日本的国际竞争力。这种对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经济政策的认识在1981年无疑是具有爆炸性的,要知道我国改革开放从1979年开始,就一直没有中断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斗争,我国直到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上才确定了社会主义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所以,1981年的这次讲座无疑会对当时中国僵化的银行体制造成极强烈的冲击。

此外,在讲座中,日方极其坦诚的讲述了他们即将面临的问题,比如老龄化的问题、粮食问题、住宅问题等等,讲座二三四几乎穷尽日本信托现在的业务种类与发展现状。从讲座中可以看得出日方满满的诚意,真的是怀揣着一颗谦逊的心在做这次交流。

讲座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将其讲座内容编辑成册,内部发行学习。

有个巧合的是,这次讲座时间正好是1982年10月,正好是中国进行第一次信托整顿的时间。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信托业进入第一次整顿,行业也处于整顿收缩的低潮,本次业务主要为业务整顿,限定信托只能经办“委托、代理、租赁、咨询”四类业务。198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人民银行办理信托业务的若干规定》,也将信托业务范围限制于“委托、代理、租赁、咨询、其他业务”等业务。虽然没有资料显示本次日本东洋信托银行的讲座与我国信托业第一次整顿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也希望从本次讲座中重新认识并定位信托,以为之后的信托发展提供思路与经验。

随后,1983年4月,日本东洋信托银行在东京举办信托业务研修班,中国人民银行首次派遣了“中国人民银行信托业务研修考察团”前往日本学习。代表团成员王明权回国后写下《访日见闻录》一文,文中一方面对于日本的超市、商场、地铁、电脑办公等甚是惊奇,另一方面给又对日本社会的金钱化感到蔑视,例如日本社会的居酒屋、他认为那是不三不四的年轻人的风月场所,拜佛求神认为是老年人的空虚。文中还详细介绍了日本东洋信托银行的股票托管业务(,若干年后,中国在90年代也出现了股票托管业务,不过那已经是10年之后的事情了),以及电脑办公,代表团甚至现场测试电脑办公的效率,例如,现场输入日方一名成员的名字,查询其所持有的股票信息,其速度令中方惊叹。

本次学习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在本次考察中方学员的记录为基础,参阅了部分资料,补充了1982年日本东洋信托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讲座内容之后,编纂了《日本的信托银行与信托法规》一书,并在1984年6月正式出版。这一本书也成为新中国正式出版的第一部介绍日本信托业务的书,之所以说是新中国,是因为在民国时期,我国已经引进并翻译了日本的信托书籍。而我国第一部系统介绍信托的书籍,是在1988年由荣乐乐主编的《金融信托学》,可以说,我国信托业虽然在1979年复苏,但起码在1988年之前,我国信托在一定程度上是参照着日本的信托业模式去展业的

此后,1988年5月,中国工商银行代表团再次访问了日本东洋信托银行和东京银行,但是公开史料并无记载详细内容。

1989年3月,姜永砺翻译日本东洋信托银行1982年《信托教科书》,《日本银行信托法规与业务》,并于1989年3月出版发行,汪道涵题写书名。本书由于是日本东洋信托银行的教科书,书中除第一章为总论外,其余章节均介绍具体信托业务,也因此书中对信托业务种类的介绍就比较全面,综合观之,包括:金钱信托、贷款信托、养老金信托、互助养老金信托证券投资信托、有价证券信托、金钱债权信托、动产不动产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特定赠与信托等。较之《日本东洋信托银行的信托业务》和《日本的信托银行与信托法规》两本书更为详尽。

1989年之后,日本东洋信托银行与中国信托业的联系相信还是有的,可惜资料有限,暂时还未查到,如查到,可以继续往下写写。

好了,暂时这样吧,下一次写信,我想写一下中野正俊,这个日本人对中国的信托立法曾作出过尤为突出的贡献,我觉得应该被信托历史所铭记吧。

2018年3月5日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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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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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信托往事:日本东洋信托银行与中国信托的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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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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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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