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5天!今年非常不一样的半年报披露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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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10:01 2825 0 0
根据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bondworker)

根据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也就是说,债券发行人最晚应该在每年的8月31日提交披露公司的半年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已经分别发文,提示债券发行人按时做好2021年半年报披露的工作:

1、2021年7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了《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债券发行人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通知中没有任何关于可以延期披露半年报的规则和内容。

2、2021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了《关于做好公司债券202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债券发行人于8月31日披露半年报。通知中没有能够延期披露半年报的条款,而且专门说明“半年报披露不及时或者漏报、错报”,上交所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从这个规则意义上来说,不允发行人延期披露半年报。

3、2021年7月23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印发《关于提示做好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中市协发[2021]134号),提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和增信机构做好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应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 2021 年半年度报告。需要关注的是,交易商协会的通知特别提出,不能按时披露半年报的发行人,应该提交延期披露说明文件,但是“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不能豁免发行人定期报告的披露义务”。也就说是,即使是提交了延期披露说明文件,还是有可能被处罚。不同于上交所和深交所,在此之前,交易商协会很少单独印发文件提示半年度报告披露问题。

从上述监管规则可以看出,2021年半年报披露的要求非常严格,基本是不允许延期披露的。如果延期披露,很有可能会被监管机构进行处罚。在此之前,已经有多家发行人因为年报和季报的信息披露事宜被监管机构进行了处罚:

1、2021年2月20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因发行人未能按期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信息,决定对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海安城市动迁改造有限公司、江苏海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杭州余杭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5家发行人进行自律处分,具体的自律处分措施包括深入整改、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2021年8月23日同一天,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两家AAA发行人披露了受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的公告,主要原因是延迟披露2020年年报和2021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根据公告内容,冀中能源和中兴新通讯受到的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全面深入整改、对时任领导通报批评。

2、2021年7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万泽集团、南京建工产业集团等8家发行人出具了监管函,主要原因是未能披露经审计的2020年年度报告,处罚措施包括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等。

3、2021年7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28家债券发行人进行了纪律处分,主要原因是未按时披露2020年年报。但是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本次处罚的情况来看,审计工作量大、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公司流动性困难等,都不能作为延期披露年报的理由。

因此,发行人和增信机构这次真的是需要严肃对待半年报的披露问题,这次的半年报披露要求,真的是非常不一样。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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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还有5天!今年非常不一样的半年报披露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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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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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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