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的P2P平台承担刑责人员范围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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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13:36 4032 0 0
2019年,互联网金融业内已经到了窒息的地步,诸多平台暴雷,然而让从业人员紧张的,暴雷祸及的并不仅仅是“老板

作者:律界诸葛

来源:商事诉讼仲裁研究(ID:ljzg2020)

2019年,互联网金融业内已经到了窒息的地步,诸多平台暴雷,然而让从业人员紧张的,暴雷祸及的并不仅仅是“老板”。美利车金融暴雷,据估计全国范围内员工被警方带走的有1000多人。“先花花”平台暴雷警方控制,据说首日全部员工都被警方带走。涉嫌刑事犯罪的P2P平台,到底追究责任的范围有多大呢?

当前从事P2P行业,一旦刑事案发,往往涉嫌数个罪名,不过以非法集资类罪名为主要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多数是单位犯罪,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P2P平台自业务划分,从刑事责任归责角度,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财富端,所谓“财富端”通常就是吸储的一端,这是比较容易牵扯刑事责任的一端,大多数P2P都无法做到监管要求的借方和贷方“一一对应“”没有资金池“,那么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有甚者编造虚假项目,可能是更为严重的”集资诈骗罪“(如E租宝)。那么在财富端开展吸储工作一条线的员工、部门及公司主管负责人等,都会是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个体,当然因情节轻重会有不同处理。

放贷端,即所谓资产端,首先,P2P平台的存在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一旦涉案,资产端之工作,往往容易被认定成为吸收公众存款而开展的必要工作,是吸收存款之必要的项目开发,这有其合理逻辑,另一方面,2019年10月21日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符合一定构成要件的非法放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部分资产端的放贷行为会涉及此罪名(当前主要是利率超高的现金贷居多)。这当然包括员工、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一条线,根据情节经审判后确定刑事责任。

催收端,2019年对催收端的刑事打击也比较严厉,除了作为非法吸储的必要工作外,催收端还容易因为两大问题涉嫌其他罪名,不当催收行为导致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实务中也看到一些催收端或者专业催收公司“涉黑涉恶”。网络催收的不当行为的刑事责任也已经有了明确的性质界定。需要注意,催收外包,并不意味着P2P平台就必然能够隔离风险,不承担因不当催收行为导致的刑事责任。同样,催收端员工及主管一条线都可能成为具体承担刑责的个体。

这三端基本覆盖了P2P平台开展必要业务,一部分P2P公司为业务开展的必要,往往会有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这也会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而构成刑事犯罪。2019年,很多“大数据公司”就被牵扯其中,因为非法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而被刑事立案。

作为P2P平台的主要股东、董事长、CEO等重要角色,通常是要对全部行为负责的。实务中部分案件实际案件刑拘控制的人数远远不止于此,很多财务、后勤、人力资源、IT工程师、风控、文员甚至前台都有可能被刑拘乃至被判处刑事责任。公司“全员沦陷”不在少数。

这些辅助人员,有些会被认定为开展犯罪活动而提供辅助工作,有些IT工程师开发的软件用于吸储或者催收,直接提供犯罪工具。还有很多风控岗成员被认定为主犯。这些认定都需要相应的证据,符合“罪行法定”。

一些员工刚入职,并没有参与犯罪或辅助活动,经过讯问后即可确定没有责任回家了。当然,即便构成刑事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P2P创业,曾经有过很多“高光时刻”,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高薪和光鲜也在几年内吸引了大量年轻人趋之若鹜,其中很多人的代价和教训太大了。P2P行业干得是类银行的事情,却没有建立起来类银行的监管体系,曾一度野蛮生长,造成了诸多社会问题,苦果最终由全行业吞下。

当前金融监管趋严,也是为了防止再有类似事情发生。我们也感慨着其中有多少优秀的人才因为这七八年的“互金人生”,就此命运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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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涉嫌犯罪的P2P平台承担刑责人员范围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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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陈杰律师团队主要服务于金融、不良资产、商事诉讼、新三板等领域,为多家金融机构提供大量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曾多年参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法律评审工作 曾服务中国农业银行资产处置中心、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不良资产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及处置多笔资产及债务重组。为天津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批量贷款诉讼清收服务。曾代理多起最高法院二审再审案件。(个人微信号:victoryc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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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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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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