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融资炒股欠债千万,向亲姐妹转让房产,中信建投:存在明显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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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12:42 2458 0 0
此次案件的当事人苏某1953年出生,今年已69岁,如此“高龄”引起了网友注意。

作者:x编辑

来源:雷达 Finance(ID:radarcj)

此次案件的当事人苏某1953年出生,今年已69岁,如此“高龄”引起了网友注意。事件发生时的2017年,苏某也已64岁。64岁借钱3335.52万元闯荡股市,最终强制平仓,亏损超千万,网友对中信建投融资融券准入条件提出质疑。

2021年12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苏某和中信建投的债权纠纷暂告一段落。

2017年3月,苏某和中信建投签署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和《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协议签署后,苏某通过融资融券对冲交易融入资金,其中苏某的融资授信额度和融券授信额度均为6600万元整。在2017年3月28日至31日期间,苏某融资负债总额为3335.52万元。

上述合同于2018年3月28日至31日到期。2018年2月5日,中信建投对苏某信用账户内股票进行强制平仓,平仓后苏某账户余额为负,同时苏某并未清偿账户内负债。

因为苏某部分债务未清偿,中信建投申请仲裁。2019年5月3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苏某向中信建投偿还融资本金1026.44万元和逾期利息4.99万元、罚息、仲裁费。2019年7月,中信建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9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苏某相关银行账户。

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9年8月冻结了苏某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的三个账户存款,实际控制金额合计1.42万元。在异议审查听证时,苏某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核查后于2019年11月驳回苏某的异议请求。此后苏某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执行裁定。最终上级法院于2020年2月驳回苏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去年九月的上述执行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1月,苏某将其旗下的房产卖给了其亲姐妹,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

2020年5月,中信建投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上述房产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苏某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其名下房产。苏某转让房产行为,“导致名下财产全无,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损害中信建投债权,存在明显恶意”。故中信建投请求,撤销苏某将其名下房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姐妹的行为,并将上述房产恢复登记至苏某名下;同时,律师费、诉讼费等必要费用由被告苏某及其亲属承担。

经法院查明,法院认为此次案件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苏某出售房屋导致其偿债能力下降,损害了中信建投的债权。同时在苏某出售房屋行为中存在大量不符合常理行为。最终法院同意了中信建投的请求。

苏某不服法院上述裁决提出上诉,二审案件于2021年8月立案,同年12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次二审民事裁决书即为上述2021年12月23日公开的文书。

此次案件的当事人苏某1953年出生,今年已69岁,如此“高龄”引起了网友注意。事件发生时的2017年,苏某也已64岁。64岁借钱3335.52万元闯荡股市,最终强制平仓,亏损超千万,网友对中信建投融资融券准入条件提出质疑。

对此,中信建投在2022年1月23日晚间发布澄清声明。声明称,公司于2017年3月与上述媒体报道提及的苏某(下称“该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公司严格按照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监管规则对其进行了尽职调查,该客户交易经验、交易资产、诚信状况、风险评估结果等均符合融资融券准入条件。

该客户信用账户于2018年2月跌破合同约定追保线且未能及时补充担保物,经强制平仓后未能抵偿全部债权。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公司依法向相关司法机关主张债权,本案现处于执行过程中。

财务数据显示,2021年前三季度,中信建投营业利润和归母净利润出现负增长。具体数值来看,公司总营收206.11亿元,同比增长29.96%;营业利润91.80亿元,同比下降4.25%;归母净利润72.24亿元,同比增长-3.11%。

1月24日中信建投股价下跌0.96%。近一年,公司市值跌去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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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六旬老人融资炒股欠债千万,向亲姐妹转让房产,中信建投:存在明显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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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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