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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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15:32 6160 0 0
2020年以来,共同富裕多次在会议和文件中提及,并在浙江进行试点,预计年底或明年会出台全国版的《促进共同富裕行动纲要》。

作者:刘一昊

来源:中证鹏元评级(ID:cspengyuan)

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核心观点:共同富裕目标将成为今后我国深化改革的重要方向,可重点关注后续在收入分配,特别是再分配和三次分配上的配套措施。

推进共同富裕,将成为今后我国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的重要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和政策加速推进。2020年以来,共同富裕多次在会议和文件中提及,并在浙江进行试点,预计年底或明年会出台全国版的《促进共同富裕行动纲要》。

(一) 共同富裕的核心要点

综合十九大以来的各项中对于共同富裕的描述,共同富裕有几大核心要点:

(1)从经济问题上升到重大政治问题:在《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和近期的第十次财经委员会会议中,均突出强调: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是夯实党长期执政基础。

(2)共同富裕≠平均主义:划分共同富裕与历史上平均主义的区别,为共同富裕界定边界。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

(3)共同富裕分两阶段实行:制定共同富裕时间表。2020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2035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整体来看,要对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充分估计,凸显政策平稳渐进性。

(二)共同富裕的试点探索

浙江以其较好的经济基础和综合实力作为探索共同富裕的示范区。浙江省共同富裕目标与全国匹配,但实现时间早于全国10-15年。浙江省目标到2025年,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取得明显实质性进展,到2035年,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取得更大成就,基本实现共同富裕。

浙江省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包含经济、收入、公共服务等五个目标。细化来看,目标包含GDP总量、可支配收入、中等收入占比、公共文化服务圈、社会保障等量化目标。这一方案或将成为《促进共同富裕行动纲要》中的绩效参考。

推进共同富裕,需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调节分配制度

(一) 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

结合近期密集出台的调控政策和浙江示范性文件来看,今后一个阶段政策导向或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

(1)强化科技和自主创新能力。进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应用研究,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解决“卡脖子”难题。

(2)扩大内需,挖掘国内市场潜力。畅通经济良性循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增强中小企业活力。

(3)发展绿色经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4)降低民生成本,坚持“房主不炒”。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密集出台了一批教育、住房领域的调控政策,结合浙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来看,还将继续降低养老、社保等与民生密切相关支出的成本,进一步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

(二) 做好“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制度保障

此次会议提出“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其中“三次分配”是19年十九届四中全会后首提后再次进入重要会议讨论范畴。

就具体内涵看:

初次分配是市场按照个人劳动或资本进行的分配,讲究效率。落实到具体措施上,需要培育市场高质量发展,释放市场活力,提高人均生产总值。

再分配是政府通过税收、社保、转移支付进行的二次分配,侧重公平。需要在税收、社保、转移支付上进行调节,后续可关注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房产税、遗产税等资本利得税的进展。但税收作为国家财政重点来源,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殊性,结合文件提出的“对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充分估计”来看,预计相关的政策落实还需逐步探索推进。

三次分配是通过民间捐赠、慈善公益进行的财富流动,偏向道德。后续可关注慈善信托、公益性捐赠在免税上的支持,以及部分行业龙头企业进行的主动分配。

债券市场创新工具助力共同富裕

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落后地区实现共同富裕,近年来债券市场也加快产品创新,“乡村振兴债”、“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债”、 “碳中和债”等带有共同富裕精神的新型债券融资工具陆续推出,发行体量逐步扩容,本小节将就以上各类债券的基本情况进行梳理。

(一) 乡村振兴债

2021年2月21日,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公布,“乡村振兴”替代“脱贫攻坚”成为农村改革新向导,其中明确提出强化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投入保障,支持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为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提供资金。政策指引下,债券市场推出乡村振兴债以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乡村振兴债券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相关领域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根据4月27日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业务问答》,乡村振兴票据募集资金用于支持“三农”发展,包括农民就业增收、农业现代化、乡村建设等与乡村振兴有关的项目;募集资金可用于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偿还乡村振兴项目借款、补充乡村振兴项目营运资金。

从发行情况上来看,截至8月23日,今年乡村振兴债共发行1,292.36亿元,其中信用债发行596.92亿元,地方政府债发行695.44亿元。主要发行地区是江苏、江西和四川,分别发行514.98亿元、170.01亿元和127.96亿元,信用债资金用途主要是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用于相关产业项目,专项债资金用途主要是辖区内卫生健康、教育、农业、供水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 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债

2020年8月11日,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明确支持企业债在促进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

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债主要用于支持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根据指引,募集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开展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市场化自主经营、具有稳定持续经营性现金流的单体项目或综合性项目。主要支持县城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县城新型基础设施、县城其他基础设施等领域。

从发行情况上来看,截至8月23日,今年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债共发行99.20亿元,主要发行地区是湖南、江苏和浙江,分别发行30亿元、23.2亿元和20亿元。

(三) 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债

2021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积极参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今年交易商协会推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债务融资工具。

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债主要用于革命老区区划范围内的建设发展。根据交易所给出的《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债务融资工具创新自律问答》,募集资金可投资方向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对接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完善基础设施网络、培育壮大特色产业、提升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弘扬传承红色文化、促进绿色转型发展八大方向。

从发行情况上来看,截至8月23日,共计发行26.46亿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债,都是地方专项债,集中发行在安徽省。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六安市六安技师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实训基地(南山校区)建设项目、六安市淮河支流裕安段水环境治理工程等7个基础设施项目。

(四) 碳中和债

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30·60目标”。2021年3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指出:要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今年2月以来,交易商协会和交易所相继推出首批碳中和债。

碳中和债主要用于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项目。根据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关于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的通知》和交易所给出的2021年版的特定品种公司债券上市指引,碳中和债的募集资金应用于清洁能源类项目、清洁交通类项目、可持续建筑类项目、工业低碳改造类项目和其他具有碳减排效应的项目,需满足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和存续期信息披露四大核心要素。

从发行情况上来看,截至8月23日,碳中和债共计发行1,392.76亿元,其中中票662.47亿元、公司债346.72亿元、资产支持证券284.57亿元。主要发行地区是北京、广东,分别发行764.87亿元和155.55亿元。北京发行较多与央企较多有关,如长江三峡、国家能源投资集团等发行地都为北京,但其募集的部分资金用于支持西部水电发展,如三峡集团的募集资金是用于乌东德水电站和金沙江水电站建设。尽管经济落后地区企业所发的碳中和债较少,但随着碳排放权金融化的不断推进,水电、风力能源丰富的经济落后地区依然可以凭借自身丰富的生态碳汇资源,通过参与碳排放交易体系,将自身优势资源的效益最大化进而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而且在绿色金融越来越得到政策支持的背景下,未来从事低碳减排领域或者是有碳减排效益项目的经济落后地区企业登陆债券市场进行融资的机会也会越来越多。

除上述债券外,还有2017年推行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用于产城融合、农业内部融合等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截至8月23日,共计发行13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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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如何理解共同富裕?——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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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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