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债市畅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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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15:55 3237 0 0
股权作为北交所重要板块无可厚非,但是债券市场同样不可忽略。皇城根下、近水楼台,北交所发展债券具备天然的优势。

作者:债券球

来源:债券球(ID:bonds-ball)

这几天,北交所的设立成了资本市场的热门,新三板的精选层成为了首当其冲的受益群体。股权作为北交所重要板块无可厚非,但是债券市场同样不可忽略。皇城根下、近水楼台,北交所发展债券具备天然的优势。

客观来说,北交所业务要上量,单纯依赖股权,短期上量的可能性很小,毕竟股权存量的积累需要相当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不仅需要政策端持续、大力支持,同时可能还需要持续不断的窗口指导,当然不能忽略的还有来自沪、深交易所带来的竞争。而债券对于北交所业务拓展具备相对更多的优势,短时、快速上量的可能性要大很多,此外,从长线来看,北交所对于国内债市走向统一的过程中,很可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审核方面

(一)证监会系统产品

以公司债、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证监会债券类产品,在审批方面自然不用说,经过多年的运作,已经非常成熟。作为新设的交易所,制度基本可以照搬,同时根据需要配置合适的人员即可运作。

北交所地处监管资源的核心区域,与其他监管部门沟通起来也会方便很多,在当下很多企业发行都受到一定限制的情况下,这个优势看起来可能会更加突出。

(二)发改委系统产品

以企业债为代表的发改委债券产品,目前的审核为中债受理,之后由中债和协会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提交国家发改委注册。据了解,之所以如此设置,是为了提高审核效率,确保审核更加公平、公正。

发改委既然可以委托中债和协会作为外部受托审核机构,那么作为证券系统的交易所担任外部审核的机构看起来也未尝不可。从实务来看,除了募集资金用途有一定的差别外,企业债的其他材料,公司债基本也都或多或少的有所涉及。因此,如果发改委将北交所作为委托的审核机构,也是很自然的事情,同时磨合起来应该不是很难的事情。

(三)协会系统的产品

协会的中票、短融、PPN、ABN,证监会系统基本都有产品与之一一对应。单纯从债券的角度来看,两个系统的产品趋同性非常高。当然,短期内,除了国家出台强制性政策外,基于市场现状和各方利益的考量,实现并轨审核的可能性很低。

总体来看,北交所在债券审核方面慢慢上轨后,是具备审核其他系统的信用债的能力,同时结合北交所良好的地缘优势,将为信用债审核方面最终走向统一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发行与交易

目前能够想到的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品种并不多,笔者能想到的就是企业债、国债、地方债和政金债,主流的证监会系统产品和协会系统的产品都在相对独立的专有交易场所进行发行和交易。

作为北交所,具备更加好的基础,可以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沟通,比如:人行、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协会等部门的沟通,促进跨市场的交易和流通。

可以想象,在现有市场的基础上,如果能够进一步促进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发行、交易、流通,同样会成为债券市场走向统一路上的非常重要的一环。

三、创新品种:垃圾债

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权方面来说,旨在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目前融资问题是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障碍之一,而除了股权融资以外,目前很难找到没有第三方增信外,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债券融资品种。当然,这本身也是很自然的事情,中小企业体量小,信用能力相对就会弱一点,融资也就会显得更加困难一些。

然而作为中小企业密集的北交所,甚至可以联系到股转公司的新三板,是否可以尝试打造出中国版股债结合的品种,比如:可转债,兼具股性和债性,来吸引、培育垃圾债投资机构,进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也未尝不是一件美事。

特地强调一下,这里所指的垃圾债,不是目前市场上纯粹靠赌信仰的那类品种和投资群体,是从更加市场化的角度,由具备相当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的投资机构,通过投资体量较小,但是具备成长前景的公司,通过股债结合产品设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投资机构能够得到合理的收益。

北交所,区位优势独特,对于债券,具备从审核,再到发行、交易进行统一的基础,同时,还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开发出具备特色债券品种,可以说,北交所未来在债券方面想象空间很大。

如上是笔者的一些观点,未必公允,供参考。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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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北交所债市畅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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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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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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