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司法拍卖购买法拍房,需要注意什么?司法拍卖平台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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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15:36 5697 0 0
本文就拍卖的相关内容给大家做简单介绍。

作者:鲸拍房

来源:北京法拍房资讯(ID:gh_790702b54b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网拍规定》)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许多规定与以前的拍卖规定有所不同,本文就拍卖的相关内容给大家做简单介绍。

1、司法拍卖的主体是谁?

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通过互联网以电子竞价的形式开展。

2、网络司法拍卖通过何种方式?

《网拍规定》第2条规定,司法拍卖优先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网络司法拍卖降低了拍卖成本,减少了中间环节,极大提高了拍卖成交率,与传统的现场拍卖方式相比优势十分明显。需注意的是,虽然网络拍卖为优先采用的方式,但依然保留了现场拍卖。

3、网络司法拍卖的起拍价如何确定?

《网拍规定》第10条规定,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70%,换句话说,网络司法拍卖的一拍就可最高降价30%,即一拍直接7折。

4、网络司法拍卖次数有何限制?

依照《网拍规定》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次数以两拍为限,二拍流拍之后即可变卖,相对于原先的三次拍卖减少了拍卖次数。

正在拍卖房产的几种类型:

1、首次拍卖受宠型

总体来说,如果首次参与拍卖的房子起拍价和市场价差不多,那么则很难第一次就有人出售,毕竟市场上二手房能仔细挑拣,拍卖房则隐患颇多。很多玩拍卖的“老玩家”会看首次拍卖性价比,性价比不高索性都不出手,留到二次拍卖起拍价就会降低10-20%,利润空间也就更大了。但也有例外,一种是房子总价很低,资金占用不多,所以购买的门槛就低,日后也更好出手;第二种是自身白菜价,利润空间大。

2、二次拍卖抢手型

实际情况也并越抢手越划算,起拍价低会给人更多利润的遐想空间,但往往这样的空间越大,参与的人就会越多。况且拍卖本身也有一定非理性因素存在,这个出价过程不仅仅是价值的衡量,有时候会冲昏了头脑为了出价而出价,最终造成了一定程度非理性加价。一般来看,首次拍卖价利润空间低,那么等到二次拍卖降价后划算。但二次拍卖时利润空间大了竞争对手也多了,最终的成交价未必会有想象中那么低。

3、三次拍卖慎拍型

能留到第三次拍卖还没有出手的房子,一般就是有点问题了。或者权属不清;或者租赁仍在;或者小产权;或者评估不明;或者还有很多隐藏费用。房屋之所以流落到第三次拍卖才能出售,主要在房屋评估不详,里面明确写着:没有钥匙,有银行抵押;被执行人可能拒不配合,拖欠物业水电费……买房子是高兴事儿,看着这些条件,着实开心不起来了。这些条件也给过户和交接带来诸多隐患,试想如果不是价格足够低,谁愿意去买一套没有钥匙且拒不腾空的房屋。而且此类房屋存在的另一大隐患,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往往这种情况都是要一次性支付给对方几十万方才能解除租赁。

下面我们主要来讲一讲,司法拍卖平台都有哪些。

2016年11月2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公告》,确定将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及中拍网5家平台纳入名单库。


2019年6月,最高院又新增两个入围平台,分别是工商银行融e购、北京产权交易所。


不过这些平台有个非常严重的缺陷,显示房本地址不是实际小区名称,很难知道是哪个小区的房屋,拍卖房屋的朝向、楼层、居室都没有,看无可看,看了半天都不知道朝向是哪,唯一能看的评估价基本跟市场价一点也不搭,没有任何参考价值。对于想买法拍房的朋友来说,选房比较困难。

为了解决大家的汇总难题,建议大家可以使用鲸拍房小程序,进行房源的查询,鲸拍房拥有多名法拍尽调专员进行现场实勘,第一时间公开在小程序进行展示朝向、楼层、居室、建筑年代、重大瑕疵、占用情况、租赁情况、相关欠费、拍卖公告、市场价格,简单明了,非常实用。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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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通过司法拍卖购买法拍房,需要注意什么?司法拍卖平台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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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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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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