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债十二载之萌芽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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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16:25 2004 0 0
萌芽阶段,举步维艰,萌芽阶段,成绩可喜,萌芽阶段,无需信仰,萌芽阶段,未来可期。

作者:债券球

来源:债券球(ID:bonds-ball)

我国信用债市场起源于80年代初,有说是1983年,也有说是1984年,历史较长,具体就不去细究了。萌芽阶段,时间漫长,一直到2008年,整个市场才形成了主要的监管部门、交易场所、基础产品和配套制度等。

一、基础产品

我国信用债市场主要由四大监管口子:发改委、证监会、交易商协会和银保监会,其中:发改委主要管理企业债;证监会主要负责公司债和资产证券化;交易商协会主要分管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人行和银保监主要分管金融债(早期银保监是分开的,各管一块金融债),保监会当时只管保险公司债,范围比银保监要窄一点。

二、交易场所

我国信用债主要的交易场所,为上深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深交易所,大多读者都比较熟悉,1990年上交所得到人行批准,正式成立,深交所紧随其后,于1991年获批成立。银行间市场成立的时间相对较晚,直到1997年才成立。

三、主要品种情况

笔者按照各个主要品种出现的时间先后顺序,逐个介绍主要的债券品种,具体如下:

(一)企业债

根据笔者查询的材料,以及多年来在市场上道听途说的点点滴滴,我国企业债最早大概出现在1983年-1984年,主要以集资形式体现,规范性想想都知道。到了1987年,《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大概是我国信用债的第一个监管规定,之后,企业债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然而在1983年到1992年,各位可以想想,刚刚改革开放,各项配套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市场会怎么样,笔者能想到的就是一个字“乱”。

到了1993年,为了防止市场不规范导致的信用风险,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严格限制企业债券发行,由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企业债券的额度和发行审批,审批体制严格且僵化,企业债就像蜗牛一样,缓慢前行。

从2000年开始,国家发改委统一管理企业债,但是在额度审批的时候还需要报国务院特批,算是进入正常发展的时期。

2007年企业债开始改革,尤其是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行主体标准降低、审批速度大幅提高。然而企业债的正式发展,还需要一阵东风,而这阵东风来自信用债十二载上篇,具体等到后续部分再行叙述。

总体来看,企业债的发展经历了很多坎坷,但是到了2008年,相关审批体系已经得到了大量的改进和完善,萌芽期末,东风将起,企业债也将迎风翱翔。

(二)金融债

金融债券主要是由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在萌芽期,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主要由银监和人行主管,而证券、保险这些主要就由各自的主管机关监管。

国内金融债券最早可以追溯到1985年,国家决定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这也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内发行金融债券的开端。金融债的发展也是随着国内金融体系的发展在逐步提升,截止2008年末,已发行金融债的主要机构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财务公司等,站在今天的角度来看,总量4000多亿的盘子,明显不算大,但是总体占比不低,大概有13%。

在信用债领域,金融债属于相对高大上的产品,能够接触到的承销机构都是当今承销领域比较顶端的承销商,比如:大型银行、大型券商。

(三)短融、公司债和中票

短期融资券出现于2005年,由于其相对市场化的发行机制,在短期内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2007年,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司债粉墨登场,然而囿于相关规定的限制,一直没有得到很大的发展。2008年,交易商协会推出了中期票据,有一种说法是,之所以推出中期票据,是因为公司债的出台,协会需要推出一款匹配一年期以上的品种,于是才有了中期票据,笔者以为,这种说法有一定的可能性,但是长期来看,中票的出现只是时间问题。

(四)资产证券化

证监会的资产证券化最早起源于2004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05年,而现在被大家广为熟悉的ABN则到2009年才开始出现。当然,不管什么样的证券化都逃不出三类基础资产,债权、收益权和不动产。

四、市场表现

萌芽阶段的信用债市场,1990年以前的数据无从统计,即使到了1999年能够统计的信用债存量也只有86只,规模不到350亿。到了2005年末,金融债、企业债和短期融资券三箭齐发,市场规模已经到了5500亿左右。而到了萌芽的末期,随着基础品种的逐步齐备,整个信用债规模也开始逐步接近2万亿。

五、初级阶段的一些事情

上世纪80年代至2008年,债券市场发生了一些事情,但是最为轰动的无非1995年发生的327国债事件,这事广为人知,在这就不赘述了。接下来聊几个对信用债市场比较有影响的事情,供各位参考。

(一)福禧事件

发行人是一家民企,全名叫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06年发行了一期短期融资券,规模10亿,利率3.6055%,评级机构远东资信,评级A-1,看到这,现在很多巨无霸民企是不是哈喇子都留下来了。评级这么高,利率这么低,可惜,出事了。

2006年7月,福禧投资被查出来,存在违规拆借32亿元上海社保基金,资金用途为购买沪杭高速上海段30年的收费经营权。事情一下子大了,法院冻结了福禧投资的主要财产,10亿短融兑付岌岌可危。当然后面还是发了兑付的公告,完成了兑付。

据说这个事情背后有意思的东西特别多,堪称蹊跷,咱也不用管那么多了,只要知道一点,评级市场的第一代大佬远东资信歇菜了,虽然这两年陆续在银行间、交易所陆续登场,但是早已不复当年的荣光。

(二)丙类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类账户,甲类户一般为商业银行,乙类户一般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金融机构,丙类户一般都是以投资公司的身份出现。按理说,监管部门2000年推出丙类户的初衷肯定是好的,活跃市场,然而,在实践中变味了,出现了很多乱象,具有代表性的有代持、养券、倒券。

丙类户的不当行为概括起来就是低买高卖,赚差价。举个简单例子,一只发行票面100,三方:卖出方A、接手方B、丙类户C,卖出方在自己机构允许范围内以101块卖给丙类户C,接手方B再在自己机构允许范围内以103块的价格买下来,中间差价2块就成了丙类户的收益。可能100块钱看不出来,但是在债券市场动则上亿的规模下,结合整个操作非常简单、周期简短等要素,赚起钱来可能真比印钞机要来得快。

丙类户问题在2010年以后得到逐步重视,并得到了大规模的清理,抓了很多人,然而余震尚存,何时是头,难道是命休则休?说不清楚。

(三)承销机构

正如笔者对金融债承销机构的描述一样,萌芽阶段的信用债,无论是银行,还是承销商,基本只有行业巨无霸才有机会参与这块市场。以券商为例,即使具备承销资格,在市场规模、监管约束、项目资源等方面的约束下,中小机构难有作为。债券就像皇冠上的明珠,大多中小机构的债券承销部门,比如较有代表性的固定收益部,基本只有二级买卖,难有一级承销。

(四)信用债风险

上个世纪80-90年代,那个几乎什么都没有的年代,近乎隐形,借钱的人不还的成本很低,选择不还的动力就很足,被赖账的人,讨债无门,两下一凑,发生违约自然是大概率的事情,虽然这些难以查证,但是笔者相信是有的。90年代至2008年,逐步规范,虽然有类似福禧的事情,但是也没有听说过债券违约,更多是因为信息不透明,更多是因为规模较小,更多是因为发行主体的相对优质。无似有,有似无,大概是这个阶段信用债风险最重要的特征。

萌芽阶段,举步维艰,萌芽阶段,成绩可喜,萌芽阶段,无需信仰,萌芽阶段,未来可期。

囿于笔者学识有限,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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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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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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