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zhaiquanmg)
2021年4月30日,因资产无偿划转事宜披露不及时,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嘉兴湾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嘉兴市乍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湾集团”)、泸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工投”)和赤峰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国资”)进行自律处分。
嘉兴湾集团于2020年7-9月将两家子公司(合计占2019年度净资产超过10%)的股权无偿划转,资产无偿划转事宜披露不及时。交易商协会对嘉兴湾集团处以诫勉谈话、全面深入整改的自律处分。
泸州工投于2020年3-5月将子公司(合计占2019年度净资产的22.23%)的股权无偿划转,资产无偿划转事宜披露不及时。交易商协会对泸州工投处以诫勉谈话、全面深入整改的自律处分。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泸州工投已对自律处分提出了复审,结果有待进一步确认。
赤峰国资于2019年12月末将子公司(占2019年度净资产的31.95%)的股权无偿划转,资产无偿划转事宜披露不及时。交易商协会对赤峰国资处以通报批评、全面深入整改和诫勉谈话的自律处分。
在此次自律处分之前,交易商协会已经因资产无偿划转事宜于2020年10月13日对苍南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自律处分。
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无偿划转事宜,交易商协会已于2021年1月2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无偿划转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债券发行人无偿划转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将适用标准界定为资产规模变动达到发行人净资产的10%。从具体内容来看,实际上是给债券发行人资产无偿划转戴上了金箍。
资产无偿划转出去,对于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无疑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资产划转并非是禁区,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自律规则进行披露,如果没有履行适当的程序,将会直接给发行人在资本市场上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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