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定,“融资平台重整清算”没那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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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20:56 2741 0 0
江苏省和云南省分别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均提出“对于失去清偿能力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将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bondworker)

  2021年9月15日和2021年10月18日,江苏省和云南省分别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1]58号)、《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21]20号)(以下简称“《意见》”),均提出“对于失去清偿能力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将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由于城投公司在信用债券市场上独特的地位,这两个《意见》在信用债券市场上引起了一定的关注。

   但是,这并不是监管文件中第一次提出这个说法。2021年4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已经明确提出“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对失去清偿能力的要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意见》中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意见,是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项下的,重点关注的是隐性债务。其次,这种关注和恐慌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破产重整”已经不是政策文件第一次提出,此前多份监管文件中已经提出了这个概念。

一、“地方融资平台公司重整清算”不是政策文件第一次提出

  经债券民工梳理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相关监管文件,在《意见》出台之前,至少有两个文件提出了类似的概念:

  1、财政部于2016年11月3日印发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财预[2016]152号)(以下简称“处置指南”),对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处置设置了明确的规定。

 (1)对于银行贷款、建设—移交(BT)类债务偿债责任履行,债务人(融资平台公司)无法偿还到期银行贷款和建设—移交(BT)类债务的,可以通过债务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或者通过企业破产等市场化方式处置。这里提出的债务重组和企业破产实际上就是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破产重整。而且《处置指南》中明确,政府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将政府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之间的关系和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2)对于企业债券的偿债责任履行,鼓励债务人(融资平台公司)按照企业债券类债务有关管理政策进行债务重组或者通过企业破产等市场化方式处置。这里的企业债券概念应该是广义上的信用债券概念,也是通过债务重组和破产方式进行化解债务问题。

   2、2018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指导意见》中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生债务问题的处理意见非常明确,和本次《意见》的内容类似。

二、城投债的信用依然优秀

  从概念上来讲,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城投公司基本上市可以划等号的。城投债已经是信用债券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wind资讯的信用债研究和城投债研究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11月115日,信用债券存量金额为41.93万亿,存续只数为38,801只;城投债存量金额为12.65万亿,占信用债券金额的比例为30.17%;存续债数为16,381只,占信用债券只数的比例为42.22%。

  如果单纯从信用债券市场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依然是信用债券市场的王者,除了几次技术性违约,保持着极其优秀的信用状态。但是随着信用债券市场波动的较大,城投公司的现金流受到了严峻的考验。屡次出现的债券债技术性违约或者边缘性违约,正是反映出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目前经营的困难和资金的紧张已经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 尤其是在疫情之下,地方财政日趋紧张,如果没有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支持,很多事情的推进将会更加艰难。所以,越是在经济困难的时候,城投公司的作用就更明显。

  从《意见》可以看出,目前需要破产重整的主要是“失去偿债能力”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并不是对于针对所有的城投公司。因此,这个规定没那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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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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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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