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债券球
前两天,重庆临空因资产划转的事情, 18临空投MTN001、21重庆临空MTN001和21重庆临空MTN002分别召开了持有人会议,并就持有人会议召开未达到有效条件进行了公告。协会产品就持有人会议召开未达到有效条件进行公告并非个例,但是在此前提下,个别议案依然可以执行却较为少见。
一、事情经过
上述3只产品涉及的议案均为两个,分别涉及:资产划出和资产划入,具体见下图。本文讨论的主要是议案一,关于发行人计划将下属子公司重庆创新经济走廊开发建设有限公司100%股权划出。
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额未达到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总表决权数额的 2/3 以上,根据《持有人会议规程》、《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会议未生效,无法就会议议案形成有效表决。
根据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如果第二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仍未达到出席会议比例要求,则视为投资人同意发行人拟做出的资产划出行为。发行人就此事项已经连续召开两次会议,出席人数均未达到要求,因此,发行人可以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执行资产划出的行为。
发行人目前旗下存续多只债券,除上述3只公募债券外,还有1只公开发行的企业债:22临空投债,其余7只均为私募品种。对于议案一,22临空投债已经召开持有人会议,并获得通过。而7只私募品种,因为是私募,相关信息并不披露,因此无从了解。
二、对此事的一些探讨
(一)持有人会议算不算召开?
通常情况下,如果需要参加会议的人没有来,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这种会是不会开的,比如:董事会。如果参加董事会的最低人数都不够,按理来说,这种会不可能形成决议,因此,这样的会也不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同样的条件下,算已经召开了吗?
(二)2/3比例设置的合理性
如果按照募集的要求,连续两次未达到2/3,即可执行资产划出,那么就意味着,如果发行人能够左右大于1/3的投资人,即可随意进行资产划出。在此前提下,其他投资人利益的保护未免就有些牵强。
对比,笔者以为,持有人会议应当参照公司法股东会的相关设置,计算表决比例的基数应当为参加会议的表决权数量,而不是全部有效的表决权,在此基础上,再设置相关比例会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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