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深度系列一:行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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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16:28 3789 0 0
但由于我国征信业起步晚,相关制度和环境还未完全配套,国内征信行业的发展也面临着难以突破的瓶颈。

作者:纽可晴

来源:泓策投研手札(ID:FinanceBao)

个人征信、企业征信和资本市场信用评级(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全览)是信用领域三个主要的分支。一个完整的信用判断,应该是基于债务方信息、舆情、各类数据、行为、关联关系图谱等的全覆盖,对其主观意愿、客观能力的综合判断。互联网时代,不论是个人征信、企业征信、乃至资本市场信用评级,可以基于ABCD(人工智能、大数据(大数据信用风险管理操作手册)、云服务、区块链)的发展,从传统数据延伸到行为数据,从专家经验、传统模型延伸到新型算法,从传统商业模式延伸到新型模式。

征信系统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虽然行业规模不大,但外溢社会影响大,在保障金融体系健康高效运行、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几年,随着国内征信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征信行业成为了市场焦点,行业建设热情高涨,资本市场热捧,大量机构涌入。但由于我国征信业起步晚,相关制度和环境还未完全配套,国内征信行业的发展也面临着难以突破的瓶颈。大量征信机构存在数据和产品同质化、盈利模式不清晰等问题。本报告通过剖析国内征信业发展现状,结合国内外成熟征信机构的发展历程、商业模式和未来趋势,为我国征信机构的发展提供参考。

01

征信业概况

1、征信相关概念

“征信”在中国是个古老的词汇,《左传》中就出现了“君子之言,信而有征”的说法,即指一个人的言语是否可信,是可以得到验证的。但对于征信的定义,从我国着手征信建设时,就存在着较多争议。目前,我国对征信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央行征信中心”)(《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征信业务,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信用中国:征信是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

其他释义:征信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或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它为专业化的授信机构提供了一个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

以上三个定义在征信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价值实现方面各有侧重,概括来讲,征信基本上包含以下4个要素:①征信对象:一般包括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②服务对象:可以包括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所有有合法需求的、经授权的用户;③服务内容:对征信对象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其中信用信息指征信对象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履行契约等方面的相关信息;④价值实现:不仅包括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信用管理等信用风险控制产品,还包括营销等其他定制化服务等产品。

2、征信业务分类

一般情况下,征信业务可以按照业务类型、服务对象和征信范围进行分类。

(1)按业务类型分

征信业务按业务类型可分为企业征信业务和个人征信业务两类。其中,企业征信业务主要是收集企业信用信息、提供企业信用产品;个人征信主要是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生产个人信用产品。征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独从事其中一种业务类型,或同时从事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一般都不加以限制。

美国市场上的征信机构业务模式主要有三类:资本市场信用评估业务,其评估对象为股票、债券和大型基建项目;商业市场评估业务,即企业征信服务,其评估对象为各类商业企业;个人消费市场评估业务,其征信对象为消费者个人。

(2)按服务对象分

征信业务按服务对象可分为信贷征信、商业征信、雇佣征信以及其他征信。信贷征信主要服务对象是金融机构,为信贷决策提供支持;商业征信主要服务对象是批发商或零售商,为赊销决策提供支持;雇用征信主要服务对象是雇主,为雇主用人决策提供支持;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征信活动,诸如市场调查,债权处理,动产、不动产鉴定等。各类不同服务对象的征信业务,可以由一个机构来完成,也可以围绕具有数据库征信机构上下游的独立企业内来完成。

(3)按征信范围分

征信业务按征信范围可分为区域征信、国内征信、跨国征信等。区域征信一般规模较小,只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提供征信服务,这种模式一般在征信业刚起步的国家存在较多,征信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大都走向兼并或专业细分,真正意义上的区域征信随之逐步消失;国内征信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最多的业务形式之一,尤其是近年来开设征信机构的国家普遍采取这种形式;跨国征信近几年正在迅速崛起,此类征信之所以能够得以快速发展,主要有内在和外在两方面原因:内在原因是西方国家一些老牌征信机构为了拓展自己的业务,采用多种形式(如设立子公司、合作、参股、提供技术支持、设立办事处等)向其他国家渗透,外在原因主要是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经济互相渗透,互相融合,跨国经济实体越来越多,跨国征信业务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为了适应这种发展趋势,跨国征信这种业务形式也必然得到快速的发展。但由于每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法律体系、文化背景不同,跨国征信的发展也受到一定的制约。

3、征信体系模式

从国际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征信体系模式主要有市场主导型、政府主导型和行业会员制三种模式。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北欧国家采用的是市场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的代表是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等欧洲国家,日本、韩国、台湾等地则采用会员制模式。

(1)市场主导型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征信模式是指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私营企业组成的征信机构,通过对个人、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然后提供给信息使用者,以获得报酬的模式。该模式下,信息来源相对广泛,并为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所有市场主体提供信用调查服务,而政府的作用则是提供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并不直接参与征信评价。


美国的市场主导型征信模式

市场化征信模式的优势在于市场化程度较高,有较广阔的市场空间,服务范围广,有利于通过提供信用调查和咨询服务来降低更大范围的社会信用交易中存在的风险。而且这种模式能有效扩大信用规模,进而有力拉动信用消费需求的增长;同时,因为政府不直接参与征信评价,能够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但是,形成市场化征信模式需要的时间长,并且行业内激烈的竞争还可能导致同一水平的重复投资和社会资源一定程度的浪费。同时,市场化征信模式对于法律环境和执法水平要求相当高,如果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或者执法力度不够,很有可能导致滥用信用信息和侵害个人隐私权等社会问题的出现。

市场主导型模式具有以下4个特点:

① 私营征信机构为主,完全市场竞争;

② 具有商业性和盈利性;

③ 收集信用信息方式多样;

④ 政府制定法律并进行监管。

(2)政府主导型模式

以法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该模式下的征信系统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各国中央银行管理,主要采集一定金额以上的银行信贷信息,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监管和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服务;另一部分由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组成,一般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在这种模式下,多通过法律或决议形式来强制政府及所有金融机构参加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从而采集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消费信贷信息。因此,信用数据也只向金融机构提供,而不提供给社会其他需求方,主要用于商业银行防范自身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

法国的政府主导型征信模式

一般认为,由于公共征信模式下,征信机构是中央银行设立的非营利性部门,信用数据由中央银行及其下属部门掌控,这有利于保护金融系统的信息安全,从而较大程度地保护个人隐私。另外,中央银行主导建立的信用数据库覆盖面广,数据质量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但数据库的建立及系统运转维护的成本较高,给财政带来一定的负担。同时,市场化运作的空间较小,能提供服务的范围有限,不利于将各类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并渗透到社会的更多方面,对扩大全社会的信用规模、带动经济增长的作用较为有限。

政府主导型模式具有以下4个特点:

① 参加公共征信机构和信息交换的强制性;

② 公用征信机构准入的全面性;

③ 公共征信机构信贷数据采集设置“门槛”;

④ 公共征信机构服务对象的特定性。

(3)行业会员制模式

以日本为代表的行业会员制模式由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从投资方式来看,这种征信方式实质上是一种私营征信模式。在会员制模式下,会员向协会信息中心义务地提供由会员自身掌握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也仅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该种模式由会员大会决定是否盈利,不过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只收取成本费用。

日本的行业会员制征信模式

由于各会员银行均为征信机构成员,因此银行与征信机构之间对市场需求、信息采集等问题可方便地达成一致,但这对于行业协会的发展水平和影响力要求较高。

行业会员制模式具有以下4个特点:

① 行业协会具有巨大的影响力;

② 行业协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

③ 数据稳定准确,专业性较强;

④ 仅对会员开放业务,协会之间数据不互通。

4、征信的作用与价值

(1)减少信息不对称,防范信用风险

信息不对称存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是信用风险产生的根源。授信与受信双方对立统一,授信方如果无法掌握对方真实完整的资信状况,就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与决策,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征信依法采集和整理征信对象的历史信用记录,帮助授信方全面了解征信对象的信用状况,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交易和信用风险,起到风险判断和揭示的作用。

授信市场范围非常广泛,除银行外,还包括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其它从事授信中介活动的机构如担保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电信公司等。对银行来说,通过征信查阅征信对象过往的历史记录,能够清楚的了解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采取相对灵活的信贷政策,扩大信贷范围,特别是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以及收入较低的个人。对于其他授信方来说,征信通过信息共享、风险评估等手段将受信方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传递给授信方,有效揭示受信方的信用状况,采用的手段有信用报告、信用评分、资信评级等。

(2)降低成本,扩大信用交易

在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和资本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银行传统业务模式受到冲击,传统的以大客户为主的客户体系已难以继续支撑规模扩张和收入增长,改善客户结构、开拓新金融业务,降低业务成本尤为重要。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能够迅速全面地获取受信方的资信状况,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减少耗时费力的审核、认证等风险识别和控制成本。

另一方面,征信解决了制约信用交易的瓶颈问题,降低了交易中的信息收集成本,缩短交易时间,促进了信用交易的达成,有效扩大信用交易的范围和方式,从而提高了经济主体的运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3)加强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

通过征信机构强大的征信数据库,收录工商登记、信贷记录、纳税记录、合同履约、民事司法判决、身份证明等多方面的信息,以综合反映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状况。监管部门可以按照不同的监管和调控需要,对不同地区、行业和各类机构、人群的负债、坏账水平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警,全面、深入地了解信贷市场、宏观经济的总体运行状况。

对于监管者,征信不仅可以监控总体信贷质量,还能够监测商业银行是否满足监管要求(如是否满足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全程全面揭示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对于宏观调控者,征信的作用体现在通过整体违约率的测算来判断经济目前所处的周期,例如,意大利的监管机构就利用征信数据库来测算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要求、总体风险构成等,作为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依据的外部补充。

(4)提高信用意识,维护社会稳定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培养企业和个人良好的社会信用意识,有利于提升宏观经济运行效率。而良好的社会信用意识必须在制度建设上形成完备的约束机制。征信具有“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可以让有负面信息记录的主体难以取得新的信用授信,使其失信利益难以弥补失信成本而无利可图;另一方面,征信有助于金融机构全面了解企业和个人的整体负债状况,防止企业和个人过度负债,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征信还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征信有助于遏制不良信用行为的发生,保障守信者利益,形成良好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5)助推普惠金融发展

经济新常态必然催生大量新兴产业和中小微企业,因此需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而信息不对称是制约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业融资的关键。个人及小微信贷往往呈现金额小、碎片化、即时性特征,传统金融模式下的抵押、质押等风险缓释手段已不适用,信用风险难以掌控。而基于大数据的征信通过数据考察维度和数据采集方式的革新,以及强大的信息挖掘和处理技术,能够对每个主体进行全面刻画,有助金融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同时增强对这部分群体的渗透,实现风险与收益兼得。最终在促进中小微企业资金流转、改善融资状况等金融支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助推普惠金融服务民生水平的提升。

02

我国征信行业发展情况

1、我国征信行业发展历程

我国征信机构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上世纪30年代初。1932年6月6日,我国第一家信用调查机构——中国征信所,在上海宣布成立,标志着中国征信业的开端。这家机构由当时的浙江实业银行等五家银行发起设立,收集的信息比较简单,主要为当时的企业服务。但从改革开放开始,我国征信业才进入了真正的发展阶段。纵观行业历程,大致可将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分为探索阶段、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和扩张阶段。

(1)探索阶段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改革开放促使首批征信机构出现。80年代后期,为适应企业债券发行和管理,我国第一家信用评级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级有限公司成立。同期,对外贸易的扩大要求国内外企业对彼此信用情况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对外经济贸易部计算中心和国际企业征信机构邓白氏公司合作,相互提供中国和外国企业的信用报告。1993年,新华信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专门提供企业征信服务。随后,一批专业信用调查中介机构陆续出现。

(2)起步阶段

这一时期,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商品“买方市场”的初步形成,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规模不断扩大,客观上对信用调查的市场需求也在增加,从而加速了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此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及政府机构在征信领域进行了大规模的布局。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银行将企业贷款情况报给中国人民银行,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当企业向其他银行贷款的时候,银行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去查询以此来防止多头借贷、防范欺诈等行为。这一系统被视为企业征信系统的前身。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市进行个人征信试点,个人征信正式起步。1999年,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建立了我国第一个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3)发展阶段

2003年,国务院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征信事业迈出了前进的大步。

同年,上海、北京、广东等地率先启动区域社会征信业发展试点,一批地方性征信机构设立并得到迅速发展,国际知名信用评级机构也先后进入中国市场。

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正式在上海挂牌成立。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央行征信中心已建成世界上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征信系统。

2013年3月,《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为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

(4)扩张阶段

2014年,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展的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工作正式开始,企业征信开始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2015年1月5日,央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六个月。

   2017年4月20日,央行首次回应个人征信牌照未发放的问题,强调征信机构独立性、公正性、个人信息隐私权益保护等三方面的原则。

我国征信行业发展历程

2、征信行业监管情况

为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有序发展,自2005年起我国先后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了国家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相结合的多层次制度体系。其中,《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在强化征信市场的管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16年6月,央行征信管理局向各大征信机构下发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对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对外提供、征信产品、异议和投诉以及信息安全等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做出了规范。

我国征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汇总

时间

机构

文件或会议

主要内容

2005年8月

央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报送、查询、异议处理和安全管理指标。

2006年4月

央行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的工作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评级原则、评级内容和评级程序等内容。

2012年11月

央行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

明确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制度。

2013年1月

国务院

《征信业管理条例》

对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征信业务的基本规则、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法律地位及运营规则、征信业的监管体制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2013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正式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该规定提出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金融机构等通报,在融资信贷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2013年11月

央行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细化了《征信业管理条例》涉及征信机构管理的条款,规范征信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

2013年11月

中共中央

十八届三中全会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2014年6月

国务院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提出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建立实施支撑体系。

2014年11月

央行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

规定了各类机构的各类用户的职责、权限、变更、信息反馈、内控检查和用户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2014年11月

央行

《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

从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业务运作三方面明确了不同安全保护等级征信系统的安全要求。

2015年1月

央行

《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

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8家公司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6个月。

2015年12月

央行

《征信机构监管指引》

规定了对征信机构的许可和备案、保证金提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办法等内容。

2016年5月

央行征信管理局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

规定了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和信息安全、征信产品、异议及投诉、征信机构的监管、法律责任、跨境信息流动等方面的内容。

2016年6月

国务院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提出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2016年10月

央行

《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提出企业征信机构需接受注册地央行省级分支行办理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随着征信行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尤其是2016年以后,监管举措频出。2016年7月19日,央行营业管理部首次通报失联企业征信公司望洲征信。8月1日,央行下发相关文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已经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就备案材料及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开展专项核查。9月28日,央行开出首张对征信机构的罚单,受罚的正是已获得央行企业征信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中品质协(北京)质量信用评估中心有限公司。12月12日,央行营业管理部(北京)连发两则公告,先后注销望洲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华夏信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两家征信公司备案资格。

据统计,截至2016年末央行对违规查询和适用个人信息等问题做出行政处罚1,046起,累计罚款金额合计891万元。从统计的受罚机构性质来看,主要是银行(55起),还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起)、企业征信机构(4起)、小贷公司(4起)、消费金融公司(1起)和汽车金融公司(1起)。从处罚事由来看,有47起被明确指出违反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其中14起被指明违反了该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有17起被明确指出违反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有3起被指明违反了该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从处罚方式来看,大部分是罚款处罚(单起金额从1万元到40万元不等),另有3起是注销备案,被注销备案的公司是博昌征信有限公司、华夏信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望洲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3、征信行业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

近几年,我国征信行业的参与者不断涌现,社会各界对成立征信机构的热情很高。随着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部分机构在定位、数据、产品等方面形成了差异化的发展,产业体系也初见雏形。但由于企业征信的准入门槛较低,不少非专业机构盲目跟风,征信行业整体竞争力较弱。目前,征信行业面临的问题主要可分为四类:数据散乱、质量参差、交易机制缺乏;产品同质化;机构盈利模式单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1)数据散乱、质量参差、交易机制缺乏

征信的有效数据不仅来源于银行、保险、公安、公共服务部门等线下场景,还包括电商、社交等互联网线上平台。其中,金融交易数据是最具价值的征信数据,而这类数据大部分掌握在传统金融机构、运营商以及税务、法院等政府部门手中。这些数据的采集场景互相割裂,形成一个个数据孤岛,造成数据源散乱的问题。征信机构需对接不同部门,才能建立广泛的数据连接,形成数据聚集效应,在行业中占据有利地位。

除央行征信以外的个人金融数据,大多分散在不同的互联网平台、网贷机构和征信机构。这类机构之间尚未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数据之间的交叉融合较少,加上交易机制的缺乏,导致目前大部分征信机构只能依靠工商信息、关联企业链、行政处罚、诉讼信息等进行分析,数据广度和深度不足。

统一的信息采集和发布标准是实现信用信息整合共享的前提和基础。但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数据采集和处理标准。尽管2006年以来,人民银行组织制定了《征信数据元》等6项征信数据标准,对整合来自不同金融机构的信息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金融数据之外的跨部门、跨领域数据的标准仍不统一,难以实现信息整合。

此外,不少征信机构通过合作、购买等方式,从这些有限的场景中整合数据,由于整合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因此关于数据源的竞争尤为激烈。而我国尚未形成专业的数据提供商或交易平台,数据黑市和数据污染问题严重,进一步导致征信机构成本增加,效率下降,征信产品可靠度下降。

数据黑市

数据污染

(2)产品同质化

受数据来源和挖掘技术限制,征信机构的产品种类趋同,尤其在企业征信领域,大多数征信机构的业务模式都是以数据采集和处理、分析和建模为主,提供信用评分、信用报告和反欺诈等服务,产品种类比较趋同。征信机构在形成差异化优势和定位上,仍处于探索阶段。

此外,征信行业仍处于数据源争夺的鏖战之中,所谓的评分模型实质上尚未经过一个信贷周期的检验。大部分征信报告仍只是简单的数据罗列,有深度、有价值的征信产品仍然稀缺,目前市场上也尚未出现一个被大范围使用、极具权威性的评分模型。

(3)机构盈利模式单一

成熟的征信行业不仅可以向金融行业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等基础征信服务,还能够向政府、教育、医疗、保险、电信等其他行业提供市场营销、决策分析、人力资源、商业信息平台等信用衍生服务。而当前我国征信产品应用场景狭窄,主要应用于金融信贷服务,以及部分反欺诈、身份验证、信用决策的生活场景,所提供的服务仍集中在基础征信服务方面。

产品趋同、附加值低的基础服务无法为征信机构带来可持续的盈利模式。同时个人征信业务还面临着“独立第三方征信”的原始定位冲突和缺少牌照的尴尬局面。更有甚者只能通过卖数据、备案变现来获取收益。准确的市场定位,产品的多元化与纵深化的选择,科学的风险评价和预测模型的建立,还需要征信机构用时间和资本去打磨。

(4)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尽管2005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但我国征信行业依然存在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的问题,一是《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主要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二是未与民法、金融机构相关法律、消费者保护法等形成有效的衔接,在有力保障和推动征信行业发展方面稍显不足;三是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出现不当采集信用信息、滥用数据、侵犯合法权益的现象。

未来,随着征信行业的不断发展和成熟,行业将趋向细分化,应用场景也更为延展,数据源趋于优化、制度保障更为全面。一方面,征信机构的差异化优势和聚焦定位将更为突出,机构之间将形成泾渭分明、各司其职的格局。同时,经过优胜劣汰,无差异化的刻板产品和机构将遭到淘汰,掌握高质量数据、拥有先进技术和模型、能够提供有价值产品的机构将脱颖而出,成为行业的领导者。另一方面,随着基础数据源的不断优化和数据挖掘技术的进步,征信产品的应用将覆盖到多种层次和场景,非金融场景的比例将不断提升,征信将渗透到消费金融、租赁、社交、招聘、婚恋、慈善、签证、保险等生活的方方面面,服务范围也将向风险识别、风险预警、身份验证、市场营销、市场预测、决策分析、人力资源、关联分析等方面延展。

03

我国征信行业布局分析

1、我国征信行业运行情况

(1)机构分类

根据所有权性质不同,征信机构可以分为公共征信机构和民营征信机构。公共征信机构指由一国政府(通常是中央银行)建立的公共信用信息登记机构。民营征信机构一般独立于政府之外,是产权私有、市场化运作的征信机构,包括由民营企业、行业协会经营的征信机构。

根据机构背景不同,目前主要有互联网巨头、老牌征信公司、传统金融机构、大型集团公司和新型大数据公司五类机构参与开展征信业务。

征信机构背景分类

(2)市场规模

目前,中国征信市场上备案的130余家征信机构整体规模在20亿元左右,除此之外,还有2,000余家的大数据及征信相关机构,虽然没有相应牌照和备案,实际也在从事征信业务。

以对整体消费信贷占比来预测,我国征信行业营收规模占整体消费信贷的比例约0.02%(美国过去几年平均在0.26%的水平)。若中国在中长期能达到美国征信业的渗透水平,则行业营收规模大约能达到270亿元。

以对人口的覆盖率来预测,目前美国征信市场规模约为670亿元,而我国个人征信行业进入高速发展期后,征信服务人口覆盖率预计能够达到50%,以每人每年查询个人征信报告的次数为5次,央行征信中心个人报告查询服务的单价为25元,推算我国征信市场未来的规模约860亿元,极有可能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征信市场。

但需要考虑美国征信市场从1980年经历信息化到2010年寡头垄断市场格局稳定,收入进入百亿美元规模,历经近30年时间。算上技术加速的因素,假设年均增长22%,可以合理预期中国也需要15年才能够达到市场千亿的阶段。

中美征信市场规模预测

就目前征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以北京为例,2015年北京40家备案企业征信机构资产规模主要集中在1,001万元-5,000万元的区间,平均每家机构净资产为3,497.85万元。从收入情况来看,40家机构2015年当年营业收入共计为46,104.3万元,其中,企业征信业务收入为22,246.9万元,占总营业收入的46.14%,企业征信业务收入最高的机构为3,497.85万元;有20家机构的营业收入在1万元-500万元的区间,占总机构数量的一半;有7家尚未实现业务收入。从利润情况来看,40家机构净利润总共为-2,558.17万元,其中,企业征信业务净利润共计为-6,570.25万元,净利润最高的机构仅1,724万元。 

总体来看,北京地区征信市场初级阶段特征比较明显,市场总体规模较小,机构总体实力偏弱;持续的盈利模式尚未形成,目前企业征信机构普遍很难实现盈利,利润率低,前期需要大量资金、技术和人才,大量机构仍处于亏损阶段;加上目前国内征信市场中央行征信市场占比接近70%,短期留给市场机构空间十分狭小。因此,对市场的预期也不应过于乐观。

(3)行业格局

目前,国内征信市场格局初步形成。截至2017年4月,我国已备案且在存续状态的征信机构132家;待发放个人征信牌照的机构8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范围的信用评级机构80家左右,其中,8家从事债券市场评级业务,业务规模相对较大;其余机构主要从事信贷市场评级业务,主要包括借款企业评级、担保公司评级等;还有2,000余家的大数据及征信相关机构,虽然没有相应牌照和备案,但其工商注册信息显示也在从事征信业务。

我国征信市场格局

这类机构中,政府背景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约20家,主要是各级政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或其所属部门设立的征信机构,接收各类政务信息或采集其它信用信息,并向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2、征信行业产业链分析

(1)产业链主体构成

征信产业链由上游的数据生产者、中游的征信机构及下游的征信信息使用者三者构成,其中中游的征信机构主要负责数据收集、 数据加工处理及销售产品,其核心竞争力则在于数据源完整度、数据覆盖人群完整性以及数据的分析画像能力。

数据生产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日常生活和经营中,在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中产生了大量与信用相关的数据和信息。数据公司则对这类数据进行采集或初步挖掘,这类公司可能会获取特殊的数据源,例如法院、公安数据等。

征信机构:指依法设立的、独立于信用交易双方的、专门从事征信业务活动的企业法人。征信机构最基本的作用就是将分散的、碎片化的局部信息加工整合成为具有完整视图效果的全局信息,从中挖掘风险信息,形成信用报告或其他有价值的产品,帮助解决金融或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减少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帮助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更有效地进行决策和管理信用风险。

征信信息的使用者:是指征信解决方案的服务对象。征信最初的目的主要是帮助金融机构或商业机构了解消费者的经济行为,随着行业的发展,征信的服务对象也更为广泛,非金融机构用户比例不断提升,包括政府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2)征信业务流程

征信的业务流程主要是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

征信业务流程

数据收集:征信机构的数据一般来源于已公开信息、征信机构内部存档资料、被征信人主动提供的信息、征信机构正面或侧面了解到的信息,还包括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合作获得的数据、授信机构等专业机构提供的信息以及向第三方数据公司购买的信息。出于采集数据真实性和全面性的考虑,征信机构往往会通过多种途径采集信息,以丰富数据维度,提高征信产品的竞争力。

数据处理: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数据来源的可信度以及缺失的数据进行查证,以确保数据的高质量。运用先进的数据挖掘技术和统计分析方法,通过对企业或个人的基本概况、信用历史、行为记录、交易记录以及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等大量数据进行系统的分析,挖掘数据中蕴含的行为模式和信用特征。在对征信数据进行分析时,还可以借助统计分析方法对征信数据进行全方位分析,使用的统计方法主要有关联分析、分类分析、预测分析、时间序列分析、神经网络分析等。

征信产品:征信机构在完成数据和分析结果加以综合整理,最终形成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以及其他多样化的征信产品,满足不同需求。征信产品要保证客观性、全面性、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等原则,如不掺杂主观判断、充分披露能体现征信对象信用状况的信息等。

3、我国征信体系分析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由信贷征信起步,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以央行的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系统为主、市场化征信机构为辅的多元化格局。公共征信系统是由央行主导建设的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央行征信中心负责运营,基本上为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对外提供基础性的信用信息服务,此外各级政府或其所属部门设立的征信机构亦属于公共征信体系。市场化征信机构则立足于细分市场,发挥其细分数据优势,向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信用信息服务,如联合征信、新华信等。

我国征信体系格局

(1)公共征信体系

我国的公共征信体系由央行征信系统和地方征信体系构成。央行征信系统,即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在全国正式运行,其前身为1997年开始筹建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该系统属于非盈利性质,目前由央行征信中心负责运营维护。

央行征信系统全面收集企业和个人信息,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还包含了社保、公积金、环保、欠税、民事裁决与执行等公共信息。对于无贷款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央行征信系统仅有基本信息。截至2016年末,央行征信系统已收录自然人9.1亿人,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近2,210万户,并采集非金融信用信息50.6亿条。该系统的服务对象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2014年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接入机构家数分别为1,724家和1,811家。

央行征信系统可提供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其中企业征信包括企业信用报告、关联企业查询、信贷资产结构分析、历史违约率查询等;个人征信包括个人征信报告、信用报告数字解读(信用评分)等。

央行征信系统企业与个人征信服务概览


企业征信

个人征信

报告用途

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文书,通过客观记录的企业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其信用状况。

记录了客户与银行之间发生的信贷交易历史信息的基础个人信用产品,包括信用卡、贷款、担保等信贷业务。

报告内容

基本信息:企业身份、出资人、高管信息等。

信贷信息:企业在金融机构的当前负债和已还清债务信息。

公共信息:社会管理方面信息,如欠税、行政处罚、法院判决信息等。

声明信息:征信中心标注、信息主体声明等。

公安部身份信息核查结果:公安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身份、婚姻、居住、职业等信息。

银行信贷交易信息:客户在各商业银行或其他授信机构办理的贷款或信用卡账户的明细和汇总信息。

非银行信用信息:从其他部门采集的可以反映客户收入、缴欠费或其他资产状况的信息。

本人声明及异议标注:本人说明、征信中心标注。

查询历史信息:展示何机构何人在何时以何种理由查询过该人的信用报告。

使用场景

商业银行信贷审批和贷后管理

政府部门评奖、招标或审计机构审计等活动。

 

银行版:依法办理信贷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审核信贷申请和担保人及贷后管理。

个人版:个人信用查询。

征信中心内部版:数据统计、宏观风险控制。

查询权限

经过企业的授权同意后,商业银行、政府部门等可以查询该企业的信用报告。

不管是商业银行、消费者还是人民银行,查询者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都必须得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自从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以来,我国各省市都积极尝试进行地方征信体系建设。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为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政策依据。

地方政府或专门成立信用信息中心(如江苏、浙江等)或委托工商局(如北京、苏州等)或委托信用中介机构(如上海、武汉等)建立企业征信平台,并积极进行个人征信平台建设(上海),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和避免了政府各部门对所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屏蔽和封锁,为地方商业征信机构获取信用基础数据提供了便利,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征信信息环境。但总体上,我国地方征信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距离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还很远。

(2)商业征信体系

商业征信体系是以行业协会组织和民营机构为主导,以企业和个人为征信对象,以政府、企业、个人为主要用户,以信用信息在组织内部及相应市场范围内互联互通、共同防范信用交易与管理风险为主要目的的商业征信系统及信用管理运行机制的总称。商业征信体系具有独立于政府、市场化运作和以营利为目的等特征,由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对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筛选、加工和评估后,提供尽量全面的、可信的信用报告。商业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较为广泛,一般是交易性交换或有偿提供。我国的个人征信机构设立实行审核制,企业征信机构设立实行备案制。

在政府管制比较宽松的企业征信领域,民营征信机构按照商业规律参与市场竞争,向客户提供独立、客观的征信产品,在近几年取得了较快发展,同时邓白氏等外资征信巨头也参与到国内竞争中来。但目前我国的企业征信机构仍多以地方、行业和区域性公司为主,尚未形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大型征信机构。

在个人征信领域,我国目前还处在从公共征信向市场化征信过渡的阶段,两种模式在一定时间还会并存。我国从2003年开始试点个人联合征信,建立市场化的个人征信机构进行运营。2015年1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之后,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六个月。但考虑到第三方独立性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等问题,个人征信牌照至今未下发。

我国征信市场需求巨大,民营机构的参与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对信息服务产品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促进社会运行效率提高、成本降低。因此,个人征信市场的进一步放开是必然趋势。

考虑到中国经济体制和市场现状,结合我国征信业发展历史,需要“引入市场机制,将央行征信中心发展成为国家征信中心,形成以国家征信中心和几家有实力的社会征信机构为主体,以一些专业性、区域性民营征信机构为辅,相互补充、竞争有序的格局”,可见进一步强化央行征信中心主渠道作用,并审慎推进社会征信机构有序发展,是我国征信市场未来发展的方向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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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征信业深度系列一:行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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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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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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