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套路出牌的紫光和青海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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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17:47 3028 0 0
“假永续”一直是永续债的潜规则,然而....

作者:园砸

来源:雷猴的小号(ID:gh_6f903a861cab)

上周债圈扎堆讨论的大事有三件。

沈公用动摇城投信仰

10月28日前后,“18沈公用PPN001”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本息的公告截图释出,沈阳盛京能源发展集团出破产公告,相关发言人表示不能进行单一债务清偿,该私募债最终由担保公司瀚华担保代偿完成兑付,城投信仰一定程度上仍未破灭。

紫光永续债风波

10月29日前后,紫光集团称将不赎回永续债“15紫光PPN006 ”,将按期偿还“17紫光PPN004”(到期日由10月31日顺延至11月2日),“17紫光05”本息已于10月31日将全额转至中证登。但永续债不赎回这一消息引发市场热议,近期紫光旗下大量债券暴跌创新低。

青海国投永续债风波

10月30日,青海国投公告拟对“15青国投MTN002”不行使赎回权,利率重置,首个利率重置日和行权日为2020年11月5日。随后大公下调青海国投评级至负面,相关债券出现成交异动。

值得注意的是,紫光与青海国投的风波皆因永续债而起。

近几年部分永续债出现利息支付递延、放弃行使赎回权等现象,频繁引发市场关于永续债是否真永续的讨论。仅就今年,站在永续债话题舆论中心的就有晨鸣纸业、郑煤、阳煤、紫光、青海国投、海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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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15紫光PPN006和15青国投MTN002的展期,中信证券认为,两支债券本就属于高收益债,展期并非意外事件,且先发布赎回公告,再发布不赎回公告的做法也并非没有先例,不必夸大永续债负面事件的冲击。

针对永续债雷猴梳理了一些有关永续债的知识点给各位大佬做个参考~

永续债与它的“潜规则”

老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世事无绝对,债券市场存在着这么一类可以只还利息的“流氓债”。

好比有个人找你借钱,借上三年,三年到了还个利息,能不能还本金他说了算,不还上可以继续顺延三年,如果说要给顺延加上次数限制,可以是无数次……存在即合理,“流氓债”即永续债,它被称为债券中的“股票”,“无固定期限、内含发行人赎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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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便宜不是白占的,投资者购入永续债后,不能在确定时点收回本金,但如若发行人不选择赎回,投资者理论上可以按票面利率,永久获取利息。

但事实上,“假永续”一直是永续债的潜规则。

由于永续债一般会设置票面利率重置和跳升机制,到达行权期后如果发行人选择债券续期,其票面利率就会相应地上升以补偿投资者的潜在风险和损失,调整后的票面利率或会远高于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因此,发行人通常不会选择展期。

永续债选择展期的情况大致有以下三类:

一是此行权期无利息跳升机制,发行人无需付出额外代价即可延长一个重定价周期;二是发行人面临一定的流动性压力,在利息跳升的情况下仍选择展期;三是国企出于降低资产负债率的考核要求,无奈选择展期。

据华泰固收分析,我国永续债发行人以高等级国企为主,2020年是降负债考核年,国企永续债续期动力较强。如果相关永续债无利率跳升机制的话,续期成本大概率将下降,今年主要关注永续债票面下行和续期风险。

据中信证券分析,近期永续债市场情绪开始好转,品种利差反弹,配置价值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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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来看,永续债个券的动向仅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发债主体的信用资质,但不用放大个券舆情风险对于整个永续债市场的影响,各位大佬觉得呢?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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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不按套路出牌的紫光和青海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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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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