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的配资江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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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17:04 5992 0 0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作者:律界诸葛

来源:商事诉讼仲裁研究(ID:ljzg2020)

在配资模式大发展的早期,不良资产市场曾经出现了二级市场的一轮火爆现象,尤其是珠三角地区和长三角、山东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一段时间直接导致了不良资产包的折扣率不断上升,这是买方竞争过渡的后果。这里一方面由于市场火爆,不断有新买家进入的原因,另一方面,配资模式大发展和各类配资业务产生的巨额增量资金,也是资产价格推高的原因。

综管整个不良资产配资市场,提供优先级资金的配资方,参与的主体比较多,其中有部分是一级市场AMC持牌机构,例如浙商资产、山东的泰禾资产、安徽的国厚资产等诸多地方AMC乃至四大AMC都曾经给一些资产包提供过配资,还有一部分,是不良资产的二级市场投资人,他们一方面自己投资产包,另一方面也提供配资服务,如大名鼎鼎的海岸基金、湖岸基金、九信资产等。还要一部分,就是纯资金提供方了,本身并没有过资产包的投资和管理经验,仅仅是看好市场,收取固定收益。

由于不良资产投资是相对较为典型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其底层资产的比较复杂,而且单个标的往往占用资金额度比较大,前期资产包的尽职调查和风控审查,需要专业审核。不良资产的投资,也不是一次性交易,后期的处置回现,需要比较丰富的经验和比较强的资产包管理能力。我们看到在市场中,像浙商资产、海岸基金、湖岸基金、九信资产等机构,他们一方面具备专业的团队,完全能够做好资产包的尽职调查和处置能力,另一方面具备比较雄厚的资金实力,这样的机构进入配资市场,通常在管理上,会要求配资项目要通过自身的尽职调查和风控审核,这样,假使劣后级资金方按照计划处置回款,配资方收到项目资金收益,假使劣后级资金违约,配资方可以在收取劣后级资金方违约金(保证金)后,取得资产包,以自身能力去推进资产包的处置变现,可以说,对于具备二级市场投资管理和处置能力的机构来讲,配资模式“利于不败之地”。基于这样的稳定商业模式,这些机构又不断放大自己的融资能力,做大资金和资产规模,在不良资产主动投资管理+配资的商业模式中不断发展壮大。

另一方面,由于配资方提供的是债权资金,只拿固定回报,部分不良资产中的债务人,反向运用不良资产市场的逻辑,与配资资金合作对债权进行回购,这样可以实际上化解债务,并有可能释放抵押物,再次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

配资模式的合法性探讨:进入2019年以后,国家加强金融监管,出台一系列政策和司法解释,配资模式到底合不合法,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2019年9月1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会议纪要》),严格了借款合同效力审查,纪要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这里的放贷资质,应当做严格理解,通常是按照银保监会及证监会、人民银行监管下具备从事借贷业务经营的资质,在实务中,部分配资业务,通过信托、证券资管等结构设计,部分配资的提供者本身具备贷款经营资质,但是还有部分配资提供者,并不具备贷款资质,那么其签署的配资合同可能存在无效合同的情形,就无效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被审判确认无效,提供资金一方,往往不能拿到预期收益,无资质长期开展借贷业务还可能会被相关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甚至有刑事责任。基于此,配资江湖的发展,后期将趋于分化,没有资质的配资提供者,需要取得相关资质,但是这个门槛始终是很高的。没有资质,或者转向通过信托、资管等通道搭建合法的金融产品结构完成配资,或者最终退出配资市场。而存量的配资业务,可能会因合同的效力产生纠纷。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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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实战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的配资江湖(下)

商事诉讼仲裁研究

道可特陈杰律师团队主要服务于金融、不良资产、商事诉讼、新三板等领域,为多家金融机构提供大量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曾多年参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法律评审工作 曾服务中国农业银行资产处置中心、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不良资产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及处置多笔资产及债务重组。为天津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批量贷款诉讼清收服务。曾代理多起最高法院二审再审案件。(个人微信号:victoryc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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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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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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