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完善新兴债券发行规则,强化约束绿色债券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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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18:05 2662 0 0
与交易商协会现有新型创新债券保持一致,但是在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比例和存续期管理上有部分差异。

作者:刘一昊

来源:中证鹏元评级(ID:cspengyuan)

2021年版指引具体变化

与2020年版指引相比,新版指引主要是强化约束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新增“碳中和绿色债券”、“蓝色债券”、“乡村振兴公司债”等债券品种的发行规则,同时修订了对应债券品种的监管要求。

(一) 绿色公司债券章节修订情况

2021年版指引主要修订以下内容:一是强化约束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2021年版指引指出,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用于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发展,2020年版指引中该表述为: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绿色产业项目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绿色项目贷款等。即要求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流和偿还借款时也需要是绿色产业领域。与此同时,也加强了对绿色产业领域公司发行绿色债券的资金使用要求,根据指引要求,绿色产业公司发行不对应具体项目的绿色债券时,募集资金应用于公司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即应100%用于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发展,此前该比例要求为70%;二是新增碳中和债券品种,碳中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清洁能源、清洁交通、可持续建筑、工业低碳及其他具有碳减排效应的项目等;三是新增蓝色债券品种,用于支持海洋保护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关项目;四是新增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2021年版指引中提到鼓励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设置与自身整体碳减排等环境效益目标达成情况挂钩的条款,这与此前交易商协会推出的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相似。

(二) 乡村振兴债券章节修订情况

2021年版指引主要修订以下内容:一是给出乡村振兴公司债券的发行要求,即企业注册地在脱贫摘帽不满五年的地区,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相关领域的公司债券,或主要用于乡村振兴领域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或者偿还项目贷款的公司债券;二是提升资金使用比例,确定用于相关项目的金额应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 70%,较扶贫债券使用比例提升20%;三是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乡村振兴债应支持发展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改善脱贫地区基础设施条件、提升脱贫地区公共服务水平,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优化乡村就业结构、健全乡村产业体系、完善乡村基础设施等。

(三) “2021年版指引”债券品种评级要求

2021年版指引还进一步要求强调了评级要求:发行人发行特定债券品种的,应符合本指引关于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的相关要求,适用本所优化融资监管安排的发行人可自主选择是否进行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当前各项债券评级要求如下,与2020年版指引保持一致。

2021年版指引发布意义

(一) 健全完善交易所市场新兴债券品种规则体系

事实上,在我国将碳中和上升到国家战略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推动下,今年已经陆续有碳中和公司债和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登陆交易所。今年2月25日,首批碳中和绿色公司债登陆上交所,随后2月26日,深交所也发行首支碳中和公司债。今年6月深交所和上交所相继推出了首单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交易商协会推出新兴债券品种的时间更早,分别于2月份、3月份、5月份推出碳中和债、乡村振兴票据、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

发行政策方面,3月份,交易商协会发文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同时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业务问答》中对乡村振兴票据的发行进行业务问答,4月份发布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SLB)十问十答。此次交易所发布指引正式对碳中和债、乡村振兴债的发行做出规定,健全了交易所市场新兴固定收益产品的规则体系。

近半年绿色债券发行火热,碳中和是最大的亮点。2021年上半年国内市场共发行绿色债券2,444.96亿元,已超去年全年绿色债券发行规模,碳中和债发行1,206.39亿元,占绿色债券发行额的49.34%。2021年上半年乡村振兴债发行了698.61亿元。在当前新兴债券品种发行积极性高涨的情况下,交易所明确相应的发行条件、募集资金用途及申报材料等要求,在健全完善交易所新兴固定收益产品的规则体系的基础上,继续推动资金进入绿色和乡村振兴产业,发挥资本市场枢纽作用。

(二) 与交易商协会新型创新债券保持一致,但具体要求上有差异

今年,交易商协会接连推出碳中和债、乡村振兴债、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服务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的战略能力,在交易所修订2021年版发行指引后,二者在创新债券项目上实现了一致。但是在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比例和存续期管理上有部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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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政策点评|沪深交易所完善新兴债券发行规则,强化约束绿色债券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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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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