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刀不良:一个处置服务商疫情期间的反思

为睿资产 为睿资产 作者:文刀不良
2020-02-28 22:46 7125 1 1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疫情期间,注意防护!

作者:文刀不良

来源:为睿资产(ID:VeryAsset)

年关以来,疫情肆虐,时逢国难,深知自己能力有限,虽帮不上太多忙,但也下定决心,绝不轻易出门,给国家和人民添乱。作为一个小公司老板,公司连续两个月没有收入进账,终日以零食、电视和小朋友的线上课程为伴,日子过得惬意而又心慌,心中一万只草泥马早已在希望的田野上奔腾了千万次……。近日,偶得一机会,与一同业兄弟畅聊合作与未来,本约定两个小时主要用来谈具体业务合作,结果却把三分之二的时间花到了争论不确定的未来上面。两个小时下来,尽管各自竞相“豪橫”,终究还是没把“道儿盘清”,不知对方感受如何,至少在我看来,觉得自己非常“不局气”! 

洽谈中,我们共同假定在不良资产投资与处置这个产业链上有三方:A(债权方)、B(服务商)、C(投资人),他给自己的定位是能通过大数据链接到很多小C(个人)的B,而我给自己的定位是能通过更偏法律服务的传统处置服务能力和现有资源优势链接到很多大A(机构)和大C(机构)的B。我们争论的核心焦点在于:他认为,作为立足于大数据服务的处置服务商,因为能找到很多小C,对收购债权提供资金支持,因此,除了平台服务费之外,投资人的超额收益也应该和他分享(换句话,投资人赚太多,作为平台服务商,心里有点不平衡。),未来,他认为掌握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优势的处置服务商会掌握处置链条上的话语权和分配权;而我认为,处置服务商应充分发挥处置服务商的技术优势,在不参与项目管理或者劣后级投资的前提下,纯撮合业务不应该分享后端超额收益,仅应赚取与自己承担的职责和风险相对应的服务费收益,未来,处置服务商会进一步深度融合,更加理解行业,善于利用大数据、互联网赋能的超级处置服务商会掌握处置链条上的话语权和分配权。

一、何谓不良业务中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时刻保持头脑的极度开放是创业者的基本素养,洽谈结束后,开车回家的路上,我就一直在反思:我的业务方向有没有问题,如果方向没问题,我还缺少些什么,谁能补足我的短板,我可以为别人做什么,价值体现在哪?我想,之所以和上面那位同业兄弟对行业未来的预判产生如此大的分歧,核心还在于大家对行业的理解和自身的定位还未统一到一个层面上。2014年,从法院辞职后,在新金融和不良资产行业,从职业经理人到三次创业的创业者,屡次躬身入局,踩坑无数,关于不良行业,得出的唯一有价值的结论是:一切违背不良业务中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商业模式,都是逆人性的伪商业模式,都将被趋势和历史的车轮碾得粉碎!

(一)以抵押物处置变现为中心

在不良资产投资标的中,对公类、有抵押的不良债权(包)是最传统,也是投资人最能看明白和最为青睐的投资标的,按投资主体划分,不良资产投资市场上80%的投资人都将目标聚焦在这类标的上。针对A的需求,各类B们一切工作的中心,都是围绕债权对应抵押物的处置变现,债权最终回收。围绕这一终极目标,各类B们大可以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资本将激励和奖励这些B们中问题的终极解决者。

(二)一个基本点是提升处置效率

各类B们为了解决抵押物处置变现,债权回收这一中心问题,各自利用各自的优势来提升处置服务效率,强化处置服务能力:有的选择利用技术优势,打造互联网平台,试图通过抓取和积累足够多的小C端数据,来支持债权快速处置回收,从而形成自己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和掌握商务谈判中的主动权;有的选择继续深耕传统处置业务,利用不良资产处置对法律服务依赖度高的特点,充分发挥自身法律服务能力这一技术性优势,部分律所还构建了全国性的律所联盟,以此来整合资源,形成品牌、技术、业务和人力资源的协同,慢慢构建起自己的竞争壁垒和先发优势,在总对总与各类大A进行业务对接时,占尽优势。

(三)另一个基本点是提高投资收益

如果说提升处置服务效率主要是针对各类B而言的话,提升投资收益则是主要针对各类A和各类C而言的。在一级市场,大A们把债权处置回收或者批发零售,均可视为收益投资收益变现,在二级市场,更是如此。而与投资收益直接相关的因素主要包括:资金成本、处置团队的处置能力、处置周期及其他外部不可控因素。排除外部不可控因素,一般而言,处置团队的处置能力越强,处置周期越短,投资人的投资收益越高,反之,则越低。作为投资人,对于处置服务团队,其能控制的是利用更好的机制和更好的平台去选择最合适的处置服务团队。但就其自身而言,其更需要重点考虑的是如何寻求更低成本、更长周期的资金。随着各路外资的躬身入局,资金端的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

二、作为处置服务商,应该何去何从?

(一)组建能打官司擅长执行的超级战舰

虽然近年来行业里盛行从“三打”到“三重”的投资转型,但不可否认的是,对大部分新入局的社会资本而言,不可能一入局就去做对专业、资源和技术要求都颇高的“三重”业务,通俗而言,爬都没学会,就去学走,风险极大。再者,对许多行业资深投资者的存量业务而言,其投资收益的回收可能很大程度上还是得依靠打官司和推执行。因此,组建一支精通法法律技术,擅长与政府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沟通的超级法律服务战舰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一定是未来处置服务商的标配。当然,作为处置服务商,这样的队伍可以选择自建,也可以选择紧密合作。为了更好地把握项目进度,支配团队时间,个人比较倾向于选择自建。至于自建团队内部的合作机制,则可以在尊重专业、尊重价值和尊重人性的基础上,以开放的态度,共同磨合探讨彼此合作的舒适区,以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团队的战斗力。

(二)构建债权定价模型与资产推介系统

对不良资产+互联网,个人一贯的观点是,按照马斯洛的需求五层次理论,需求的层次越高,市场容量、标准化程度、需求频次越低,这类需求对应的市场越不适合以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去创业,创业失败的风险越高。而不良资产属于典型的非标资产,资产类型、处置周期、需求群体均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不良资产投资本质上而言,属于非标、另类的机会型投资,注重对投资标的的线下尽调,注重对投资陷阱和投资风险的个性化把控,注重交易结构设计,注重退出路径上的闭环,注重以主观个性极强的方式去排除执行障碍和推进执行实施,因此,与针对传统衣食住行市场的互联网+商业模式相比,其形成互联网+商业模式并盈利生存的可能性极低。然而,对于处置服务商而言,在一些特定投资标的具体投资和处置环节,如投前尽调、估值,投后管理、司法拍卖等环节,则可以做到相对标准化。以房抵贷类不良债权为例,综合就近类似房产最近法拍成交价格、是否最高额抵押、被执行人是否唯一住房、房屋是否被占有、是否有老人小孩居住等变量因素,构建相对科学,动态调整迭代的债权评估定价模型并非遥不可及。同理,不少公司也已经对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优势,描绘小C端的用户画像,实现抵押物的精准推介,作出了许多对行业颇具价值的尝试。

(三)优化债权管理系统

在不良资产投资与处置行业,作为一名行业观察者、行业参与者、行业服务者以及行业布道者,我接触了许多上面提到的各类A、B、C公司,自己也亲自参与过比较多的投资类项目,既有传统债权包项目,也有债务重组和资产并购类项目,曾多次踏进过不一样的坑,也曾多次踏进同样的坑。其中,我印象最为深刻的坑,是在传统债权包类业务中,因为委托方和自身处置团队的疏忽和交接问题,使很多抵押物因为没有及时向法院申请续封,从而从首封变成了轮后查封,丧失了债权处置的主动性,人为地延长了处置周期。由此可见,作为处置服务商,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既要相信团队,也要利用好系统,开发或者采购一款适合自己团队的债权管理系统,项目及时录入与更新,重大时间节点提醒,常用工具及时可得,财务数据一键查询,团队协同有序,就显得尤为重要,也许它没法让我们绝对不踩坑,但绝对可以让我们在实务中少踩坑。

(四)喜迎后信息不对称红利时代的到来

不良资产的非标特性决定了各类A与A、B与B、C与C之间以及A、B、C相互之间,竞相通过各自的优势,想方设法去谋求信息不对称红利。然而,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和技术工具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人们的消费行为、消费类型、消费习惯与消费轨迹,甚至连人的思想和动机在以上趋势面前,都将无所遁形。信息不对称的壁垒终将被打破,后信息不对称红利时代即将到来。作为处置服务商,专注擅长领域、练内功,取人之长、补短板,会让自己更有底气去迎接后信息不对称时代的来临。

三、服务商之间的合纵连横催生行业超级服务商

分析了不良行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明白自己的优势和短板,想清楚自己何去何从之后,再回到我和同业兄弟探讨争论的话题才猛然发现,还真是自己格局不够,不够“局气”。作为一名有专业背景的行业成熟参与主体,只有以开放的心态去尊重、理解同业人士,用极致的态度去看待和支持行业发展,合纵连横,互惠共赢,方可让自己成长为行业的超级服务商。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疫情期间,注意防护!

作者介绍:刘波(文刀不良),上海为睿资产创始人、董事长,不良资产与处置资深行业人士。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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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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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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