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有奖公债对当代政府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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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0 13:39 2511 0 0
前几天看到江门市博物馆高东辉先生发表在《中国钱币》上的一篇文章《国民政府财政部有奖债券考述》,感觉其“有奖性”对于当下政府债券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债券球

来源:债券球(ID:bonds-ball)

前几天看到江门市博物馆高东辉先生发表在《中国钱币》上的一篇文章《国民政府财政部有奖债券考述》,感觉其“有奖性”对于当下政府债券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关于公债

公债是指国家或者政府以债务人的身份,对外举借债务的方式,可以理解为国家或者政府的公共债务。现在我们日常看到的“国债”或者“地方债”,可以理解为“国家公债”或者“地方政府公债”。

二、民国有奖公债

(一)发行情况

民国政府在1926年5月1日、1926年8月1日和1927年8月1日发行了三期有奖公债,发行额分别为500万元、1500万元和500万元,实际募集金额499.416万元、997.28万元和437.155万元。期限均为3期,每期10月,有点像现在的3年期债券,至少现在的周期是1年。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只有奖公债的使用均与支持实业、改善民生相关,但是最终都挪作北伐军费,按照当前的说法,就是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但是当时民国政府即是裁判员,也是运动员,难以有可行的官方处罚措施,但是这不代表没有被处罚。在募集资金挪用的情况下,给后两只债券的发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甚至不得不采取强行摊派的方式。

无论从募集资金处理方式,还是从市场反应来看,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当然不值得当今债券市场去借鉴

(三)关于有奖

三只债券,第一只每月奖金5万,第二只奖金每月10万,第三只奖金5万。每月奖金分为十档,金额不等,以一等奖为例,三只债券奖金额分别为2万,5万和2万。

三、借鉴意义

民国有奖公债的意义更多在于“有奖”二字,可以想象这是当时国民政府为了促进债券发行而采取的措施,这点对当今债券市场还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一)适用范围

使用范围应当为利率债,主要指代表政府信用的债券,主要为:国债和地方债,当然三大政策行发行的金融债等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国家信用的也可以适度借鉴。

信用债不太建议采取此类方式,比较信用债一旦出现风险,如果有大量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带来的麻烦,可能是难以承受的。

(二)发行方式

1、奖金规模

每一期利率债发行前,可以根据发行规模的总量,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奖励款。比如发行100亿10年期国债,拿出10BP,即1000万元作为奖金。10BP分摊到每年,即每年1BP。在此情况下,即使成本与不采取有奖发行的情况下一致,成本增加也非常有限,何况采取有奖销售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这个市场,降低的成本,笔者以为很可能会远大于1BP。

2、投资者范围

对于有奖债券可以设置一定的门槛,比如认购金额不得少于10万元。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能够满足10万元的投资要求的投资者还是非常丰富的。

3、奖金分配

一方面,将每期奖金进行分级,三个或者四个,亦或其他都可以;另一方面,采取抽奖模式,每个认购法人或者自然人,以身份证号或者法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最终通过摇号确定中奖名单。这些在当今社会环境下,应该非常容易实现。

(三)意义分析

民国有奖债券最值得借鉴的就是通过有奖的形式激发投资者认购热情,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我国发行的利率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借鉴。一方面,丰富债券的呈现形式,通过有奖的形式,丰富、扩大投资者群体,降低债券发行利率;另一方面,国债的严肃性保障了居民理财资金的安全,而有奖则丰富了利率债的活泼性。当然,对老百姓来说,购买国债,还顺带送一张彩票,称为娱乐性也不为过。

囿于个人学识有限,有考虑不足的地方,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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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民国有奖公债对当代政府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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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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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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