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券投标也不能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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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12:09 2098 0 1
某头部券商1万元中标某银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在信用债券市场引起了很大关注。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zhaiquanmg)

某头部券商1万元中标某银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在信用债券市场引起了很大关注。这个承销费金额很可怕,然而更可怕的是,如果债券发行人以后都不公示中标承销费率和金额,那真的是不知道承销费的底线在哪里。

首先要说的是,本次风波涉及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属于金融债券,发行主体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由于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是金融机构,所以金融债券具备发行规模大、发行效率高、发行容易等特点,所以成为各大主承销商争相竞争的债券产品。尤其是发行规模大,可以迅速提高主承销商的债券排名,这个吸引力非常之大。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4月22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也就是说,对金融债券进行直接监督和管理的是央行,其他监管机构无法管辖。但是这并不是金融债券投标就可以为所欲为的理由。

再次,证监会的债券统一执法权短期内很难全面实现。2018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公告,明确了证监会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违法行为开展统一的执法工作,证监会依法取得债券市场统一监管的“牵头权”。但是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国内信用债券市场的监管依然处于九龙治水状态。

第四,中国证券业协会针对公司债券、交易商协会针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低价承销费竞争问题,均已经出台了自律办法并处罚了部分主承销商。2020年5月15日,交易商协会对兴业银行和中信证券两家主承在海南省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期票据竞标的问题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2021年1月1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约谈在铁总公司和中核资本公司债券项目中涉嫌低价竞争公司债券的12家证券公司。

第五,央行监管的的金融债券、发改委监管的企业债券,尚未发布过针对低价承销费竞争的管理办法。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有其各自的特点,在实践中需要细化各自的具体要求。

债券市场之所以出现低价承销费竞争,最主要的原因是主承销商通过低价竞争取得的综合收益远大于业务成本。 债券承销规模是主承销商债券承销排名的重要指标,在同一个项目付出的成本基本一致的情况下,自然想要较大的发行规模。承销排名靠前,自然可以在其他非强势发行人项目竞标上获取明显优势,从而拓展更多的项目。所以为了争取项目,主承销商会主动降低费率,在这种情况下,优质债券发行人的胃口越来越大,费率越来越低,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更值得关注的是,低价承销费竞争本质上更不利于对弱势发行人。因为主承销商的成本是一定的,所以只能在弱势债券发行人那收取较高的承销费率,相当于弱势债券发行人在补贴优质债券发行人。如果没有监管机构的强力监管,这个恶性循环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只有更好的规范债券承销业务,有助于优化行业展业环境,有助于遏制行业内存在的不良竞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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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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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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