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元宇宙运行规则的问题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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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18:18 1907 0 0
当赛博朋克科幻小说《雪崩》在1992年发表之时,作者尼尔·斯蒂芬森绝不会想到自己提出的“元宇宙”概念竟然会在十九年后的资本市场中大放异彩。

作者:丁然、简筱斐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一、背景:愈演愈烈的“元宇宙热”

当赛博朋克科幻小说《雪崩》(Snow Crash)在1992年发表之时,作者尼尔·斯蒂芬森(Neal Stephenson)绝不会想到自己提出的“元宇宙”(Metaverse)概念竟然会在十九年后的资本市场中大放异彩。

2021年3月10日,作为“元宇宙”概念股,UGC沙盒游戏平台Roblox(RBLX)以DPO(Direct Public Offering)的方式登陆纽交所,上市首日市值即破400亿美元。同年4月,全球领先的3D引擎技术Epic Games完成10亿美元融资,投后估值287亿美元,公司宣布融资将主要用于公司发展及元宇宙相关的开发。8月,字节跳动以90亿人民币收购国内领先的VR设备厂商Pico,并斥资1亿人民币投资主打“元宇宙”概念的游戏公司代码乾坤。10月,Facebook宣布将母公司更名为“Meta”,将未来运营重心转向打造”“元宇宙”。2022年1月18日,微软以687亿美元现金收购动视暴雪, “元宇宙”概念在这场收购谈判中被提及多达八次以上。根据Bloomberg预测,截至2024年,元宇宙的市场规模将达到8000亿美元。根据PwC预测,截至2030年,元宇宙的市场规模将达到1.5万亿美元。

Meta(Facebook)、英伟达、字节跳动、腾讯等各大互联网巨头争相布局元宇宙,加之Roblox、Epic Games、Pico等企业在一二级市场上的资本活动情况,并伴随NFT、苹果MR产品明年推出的预期等,共同推动“元宇宙”概念的持续走热。

(科技巨头:依靠平台优势逐步打造自身元宇宙)

二、当前元宇宙的运行规则

 “元宇宙”的概念源于科幻小说《雪崩》,原作作者构建了一个虚拟世界,在这个虚拟世界中人们各自有一个现实世界的分身,可以按照自己设计的身份相互交往与生活。就像主角“Hiro”一样,在现实生活中是一个披萨速递员,在虚拟世界中却是黑客和使用双刀战斗的高手。目前,尚未形成关于“元宇宙”概念的权威定义,而作为“元宇宙”概念上市第一股的Roblox明确提出了元宇宙定义的八大要素:身份(Identity)、朋友(Friends)、沉浸感(Immersive)、低延迟(Low friction)、多元化(Variety)、随地(Anywhere)、经济系统(Economy)和文明(Civility)。

当前,元宇宙的正常运行依赖六大基本技术的支撑,包括交互技术、区块链技术、物联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网络及运算技术和电子游戏技术。其中,交互技术(Interactivity)为元宇宙用户提供沉浸式虚拟现实体验,NFT、DeFi、去中心化交易所、智能合约等区块链技术(Blockchain)是元宇宙经济体系平稳运行的支撑技术,物联网技术(Internet of Things)保证元宇宙万物的正常链接,人工智能技术(AI)为元宇宙大量的应用场景变化提供技术支撑,网络及运算技术(Network)保证网络正常运转,电子游戏技术(Games)为元宇宙提供创作平台、交互内容和社交场景并实现流量聚合。

2021年5月18日,韩国政府发起了“元宇宙联盟”(Metaverse Alliance) ,该联盟目前已经包括 200 多家公司和机构,其目标是建立统一的国家级VR和AR 的增强现实平台,清理虚拟环境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可见,在虚拟世界中开辟新大陆,首要的就是建立一整套与之相匹配的秩序和规则,并且这套规则需要能够跟现有的法律规则互相衔接,同时也伴随着对现有法律中不合理、不能与时俱进的规定的清理。

三、元宇宙面临的法律问题

值得正视的是,当前我国元宇宙产业整体仍然处于萌芽阶段,具有新兴产业不成熟、不稳定的特征,存在系统性风险、隐私风险、知识产权、资本操纵、伦理制约及算力压力等众多潜在危机。元宇宙在未来能否健康发展,一方面取决于底层技术的研发与突破,另一方面需要借助政策、法律的引导与规范。单从法律监管层面来看,笔者建议应重点研究元宇宙的数据安全合规、知识产权保护和虚拟财产保护这三方面的法律问题,以期在未来从容应对“元宇宙”领域内虚实身份转换的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

(元宇宙产业发展十大风险)

(一)  数据安全合规问题

元宇宙作为一个超越现实的虚拟空间,以沉浸式体验和实时在线作为衡量其技术发展的主要指标。这就意味着元宇宙需要对用户的身份属性、财产资源、行为路径、生理反应、社会关系甚至是情感状态和脑波模式等个人数据进行深层挖掘和实时同步。例如,个人的生理性数据、购物数据乃至肉眼不可见的脉搏、心跳和脑电波等都可能被元宇宙领域公司采集并应用于分析,他们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对个体进行数据监控,这比当前的自动化决策更加具有监控的意味。与此同时,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与存储权相互分离,这就带来了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

个人隐私数据作为元宇宙持续运转的底层资源不断地更新和扩张,这些数据资源如何收集、储存与管理?如何合理授权和合规使用?如何避免被盗取或滥用?如何防范元宇宙形态下基于数据的新型犯罪形式?

当前,我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三十六条规定,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无论是当下还是未来的元宇宙领域公司,都至少需遵守以上规定,合法合规存储、利用数据。数据是元宇宙的基础元素,除政府等传统监管部门外,元宇宙内也必须存在相应的监管主体。

(二)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问题是数字空间中一直存在的“顽疾”,虽然区块链技术为认证、确权、追责提供了技术可能性,但在元宇宙空间中大量的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用户生成内容)生成和跨虚实边界的IP应用加剧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复杂性和混淆性。

元宇宙作为一个集体共享空间,几乎所有人都是这个空间的创作者,这就会衍生出大量的多人协作作品。这种协作关系存在一定的随机性和不稳定性,对于这种协作产品需要建立明确的确权规则。此外,为提高用户体验感,元宇宙开发者一般会将现实世界的元素置入其设置的场景中,包括但不限于现实生活中的建筑、道路、物品等元素,这种跨越虚实边界的改编往往可能引发著作权纠纷。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作品不仅包括文字作品,还包括美术、建筑作品,艺术作品以及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因而元宇宙开发者将现实世界中的作品引入虚拟世界以提高用户体验感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三)  虚拟财产保护问题

元宇宙的经济活动中,包括NFT(Non-Fungible Tokens,非同质化货币)在内的虚拟财产不断进行流通和交易。元宇宙与NFT作为前沿概念,国内外尚未出台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规制,但是国家对于虚拟财产的监管保护早已开始。

就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而言,立法上,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做出明文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与虚拟财产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务中,不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作出裁判。由此可以认为,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事财产权利的保护客体范围。

就虚拟财产的交易风险而言,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制下,比特币(BTC)、以太坊(ETH)等虚拟货币属于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交易并产生收益的财产。其中NFT虽然也具有一定虚拟货币的性质,但其主要监管风险仍在于其炒作导致的市场秩序混乱。由于虚拟财产具有匿名性、交易快捷性等特点,存在较高的洗钱风险,我国现已建立一套趋于完善的反洗钱法律监管体系,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等,为高速发展的虚拟财产交易市场加上一层保护衣。

四、瞭望:元宇宙运行的规制体系将不断完善

近来,清华大学发布的《2020-2021元宇宙发展研究报告》中写道,2020年是人类社会虚拟化的临界点,为2021年成为元宇宙元年做了铺垫。一方面疫情加速了社会虚拟化,在新冠疫情隔离政策下,全社会上网时长大幅增长,“宅经济”快速发展。另一方面,线上生活由原先短时期的例外状态成为常态,由现实世界的补充变成与现实世界的平行世界,人类现实生活开始大规模向虚拟世界迁移,人类成为现实与数字的“两栖物种”。

笔者预计,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有关元宇宙的发展方向与可能性风险规避的研究会逐步呈现,其中最根本的问题体现在数字资产和数字身份的承载之上。例如,是否会出现一个叫做元宇宙产权局的组织?试想,如果将元宇宙作为未来互联网发展的终极形态,那么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元宇宙运行规制体系迫在眉睫,这不仅要解决元宇宙中互联互通带来的资本扩张问题,还要应对元宇宙下新旧观念、文明的冲突与融合问题。元宇宙到底是“风口”还是“风险口”目前不得而知,不过作为法律服务者应具备前瞻性思维,率先在法律风险防控层面为元宇宙做好体系建设!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当前元宇宙运行规则的问题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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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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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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