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绿色债券运行报告——我国绿色债券标准迎来统一,绿色债券市场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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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17:13 9889 0 0
2021年,国际绿色债券发行量较上年大幅增加,美国、德国和中国地区在全球绿色债券市场发行规模排名前三。

作者:债市研究部

来源:联合资信(ID:lianheratings)

2021年,国际绿色债券发行量较上年大幅增加,美国、德国和中国地区在全球绿色债券市场发行规模排名前三。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蓬勃发展,绿色债券市场制度体系日趋完善,发行期数、发行家数和发行规模均较上年大幅增加;绿色债券期限以3年和5年期债券为主,AA+级(含)以上绿色债券集中度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仍是绿色债券的主要发行人;募集资金主要投向清洁能源领域。展望2022年,国际绿色债券发行量有望稳定增长,国内绿色债券市场也将进一步扩容。

一、国际绿色债券市场持续扩张

(一)2021年国际绿色债券发行量创历史新高

2021年,国际绿色债券发行量延续了2013年以来的增长趋势。根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的统计,全球绿色债券发行规模达到5174亿美元,较上年(2970亿美元)大幅增长74.21%,发行规模创历史新高。

从发行主体看,2021年全球绿色债券发行量排名前三的发行人分别是英国、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和房利美(FannieMae)。其中英国主权绿色债券发行规模最大,共发行137亿美元;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绿色债券发行规模排在第二位,共发行136亿美元;房利美(FannieMae)绿色债券发行量排在第三位,发行量为134亿美元。

分地区来看,2021年美国、德国和中国位居全球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前三位。

从募集资金投向来看,2021年新能源行业、建筑行业和交通行业仍为绿色债券募集资金投向最大的三大领域,资金规模合计占比83%,较上年(85%)略有下降。

(二)国际绿色债券标准进一步完善

2021年6月,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修订《绿色债券原则》(GBP),为提高绿色债券透明度,除GBP原有四个的核心要素[1]外,2021年版GBP明确了关于绿色债券框架和使用外部评审等两项重点建议。绿色债券框架方面,新版GBP建议发行人在其绿色债券框架中结合其可持续发展总体战略阐述相关信息;同时鼓励发行人披露项目遴选时参考的分类方案、绿色标准或认证。外部评审方面,新版GBP建议发行人在发行前委任外部评审机构确认其绿色债券遵循四个核心要素;债券存续期间,建议发行人通过聘请外部审计师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2]进行复核。新版GBP的修订有助于进一步明确绿色债券的发行流程,提高绿色债券的信息透明度与披露水平,推动国际绿色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2021年7月6日,欧盟委员会通过《欧洲绿色债券标准》(EUGBS)提案,提案指出,欧盟委员会将出台新的EUGBS,新标准将与现有的绿色债券市场标准兼容,新的EUGBS旨在创建一个“黄金标准”,以满足发行人的融资需求,同时保护投资者免受“漂绿”行为的困扰,拟议框架包括四项关键要求[3],新的EUGBS将向所有欧盟和非欧盟的债券发行人开放。新标准的出台将有助于解决市场对“漂绿”行为的担忧,更好的满足欧盟绿色债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投融资需求。

二、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蓬勃发展

(一)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环境日趋完善

1.统一绿色债券标准,鼓励扩大绿色债券发行

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2021年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统一绿色债券标准,建立绿色债券评级标准。2021年4月21日,央行、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于7月1日正式实施,目录首次统一了绿色债券相关管理部门对绿色项目的界定标准,降低了绿色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成本,提升了绿色债券市场的定价效率;目录删除了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利用等高碳排放项目,同时实现了二级和三级目录与国际主流绿色资产分类标准基本一致,推动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同国际接轨;目录增加了绿色农业、绿色建筑等新时期国家重点发展的绿色产业领域类别,有助于推动我国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此外,目录的四级分类与《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三级分类基本一致,提升了目录操作的便利程度,有利于存量绿色债券的顺利过渡。目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国内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助于推动国内绿色债券市场进一步扩容。2021年9月3日,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完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中涉及工业绿色发展的分类,为工业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项目库建设提供支撑,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绿色债券的发行。

支持多领域绿色债券发行和扩容。2021年1月4日,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指出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合规拓宽融资渠道,推动我国污水资源化利用实现高质量发展。2021年2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发展绿色直接融资,加大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考核力度。2021年7月27日,发改委等三部委发布《关于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的通知》,指出将完成回收目标并达到国家有关管理要求的责任企业纳入家电生产企业“绿色责任名单”,在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绿色信贷审批时优先支持。2021年8月18日,央行等六部委发布《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扩大“双创”债券、绿色债券发行规模。2021年9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机构发行绿色债券。202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扩大绿色债券规模。2021年10月18日,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指出拓展绿色债券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低碳发展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2021年10月24日,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指出大力发展绿色债券等金融工具,拓展绿色债券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有助于推动绿色债券市场扩容。2021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指出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加快发展气候投融资,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指出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工程。2021年11月27日,国资委印发《关于推进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积极发展绿色金融,有序推进绿色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拓展绿色债券的业务范围。中央和各部委多次发文有助于拓宽不同领域绿色低碳企业的融资渠道,推动相关领域绿色债券发行。

创新绿色债券品种。一是创新推出“碳中和债”。在“碳达峰、碳中和”的发展目标下,2021年2月9日,交易商协会在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项下创新推出碳中和债,2021年3月18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的通知》,明确“碳中和债”定义,对“碳中和债”的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和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和存续期信息披露和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同时指出为“碳中和债”开辟绿色通道。随后,沪深交易所也分别于2021年2月25日和2021年3月5日推出碳中和公司债券。“碳中和债”的推出对于加强债券市场对企业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的支持、推动绿色债券市场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绿色债券市场稳健扩容。二是创新推出“乡村振兴绿色债券”。2021年4月21日,交易商协会推出首单“乡村振兴绿色债券”,企业发行乡村振兴债券主要通过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认定属于乡村振兴类项目,募集资金用途需要同时满足乡村振兴债券和绿色债券的要求,其中用于乡村振兴项目的最低比例要求为30%。“乡村振兴绿色债券”的推出有助于进一步降低相关主体的融资成本,形成示范效应,推动相关企业绿色债券的发行。三是创新推出“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2021年4月28日,交易商协会创新推出“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交易所也于7月首次发行可持续发展挂钩公司债,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将债券条款与发行人可持续发展目标相挂钩,募集资金用途无特殊要求,但如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乡村振兴票据等创新产品相结合,募集资金用途应满足专项产品的要求,用于绿色项目或乡村振兴领域。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的推出有助于推动因暂无足够绿色项目而较难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和想参与可持续金融的传统行业发行人发行债券融资,引导发行人从机构层面实质性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实现发行人主体层面的“碳减排”和“碳中和”。

引导绿色债券投资。一是推出“碳中和”债券指数。2021年3月18日,上交所推出我国首只“碳中和”债券指数,用于反映碳中和债券整体价格走势和市场发展情况,为市场提供优质的碳中和债券指数化投资标的,有助于引导投资者投资“碳中和”债券,推动绿色债券市场扩容。二是引导商业银行投资绿色债券。2021年5月27日,央行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于7月1日正式实施,方案进一步拓宽了商业银行考核业务的覆盖范围,将考核内容由绿色贷款业务升级为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业务,并为绿色股权投资、绿色租赁、绿色信托、绿色理财等预留了空间。方案的实施有助于持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绿色债券,推动绿色债券激励机制建设,为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提供新动力,同时也将进一步增加相关机构对绿色债券的投资需求,改善我国绿色债券投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规范绿色债券发行。一是规范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2021年7月13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等业务指引,进一步提高了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要求,确保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产业领域,同时新增了“碳中和绿色公司债券”“蓝色债券”等绿色债券子品种的制度安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绿色债券规则体系,规范绿色债券发行。二是规范绿色债券评估认证。2021年9月3日,工信部等四部委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规范统一绿色金融标准,完善绿色债券等评估认证标准。2021年9月24日,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操作细则(试行)》及配套文件,从绿标委对评估认证机构实施市场化评议和自律管理、市场化评议流程等方面规范评估认证机构行为,是国内首份针对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的自律规范文件,有助于提高评估认证质量,推动绿债市场健康发展。

2.完善地方绿色金融制度,推动区域内绿色债券发行

支持地方绿色债券发行。一是地方政府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支持地方绿色债券发行。为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2021年全国各省市人民政府相继发布实施意见或方案(详见附表1),鼓励绿色债券的发行和投资,有助于进一步拓宽各地绿色企业的融资渠道,推动地方绿色债券的发行。二是地方政府实质性激励增多,对地方发债企业给与财政支持。2021年南宁市、甘肃省、深圳市、宁夏自治区和厦门市等省市相继出台激励政策,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当地企业给予发行奖励,地方政府实质性激励明显增多,有助于降低地方发债企业的融资成本,切实推动地方企业绿色债券的发行。三是地方政府推动不同领域绿色债券发行。2021年青岛市、北京市、上海市、陕西省、湖南省等省市政府或金融监管机构相继发布政策支持绿色建筑项目运营企业、创新性绿色技术企业、绿色低碳企业、中长期绿色产业项目投资运营企业、中小绿色企业等不同领域和类型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融资,有助于拓宽不同领域发行人的融资渠道,推动相关企业绿色债券的发行。四是地方政府支持绿色债券创新品种发行。2021年浙江省、深圳市、江苏省等省市地区相继发布政策鼓励碳中和债、气候债券、蓝色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创新绿色金融产品的发行,推动地方绿色债券市场进一步扩容。

完善地方绿色金融制度。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正式实施,作为我国首个地方绿色金融法规,在绿色债券方面,条例对绿色债券发行人的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的承揽、承销等多方面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引导投资者参与绿色债券投资,还指出政府部门和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财政支持、开通便利通道等多种方式支持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条例的发布从多个维度对深圳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助于促进区域绿色债券市场进一步扩容。2021年8月31日,黑龙江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绿色金融工作实施方案》,指出构建绿色担保机制,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为绿色债券提供担保和增信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重点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节能环保产业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探索发行碳中和债券;加强对与绿色投资相关的金融风险监管,建立健全客户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绿色债券的违约风险。上述政策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绿色债券发行机制,推动地方绿色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鼓励地方绿色债券投资。2021年5月7日,福建银保监局出台《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推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支持各银行业机构发行以绿色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支持保险机构通过股权、债权等方式,为重点绿色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支持信托公司多元化拓展绿色信托业务,积极受托发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绿色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承销、投资绿色债券。2021年5月10日,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指出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向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以及以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对接服务,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或者提供增信措施。2021年5月14日,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扩大绿色债券发行规模,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等证券化,引导资产管理机构配置绿色资产;发展绿色债券指数以及相关投资产品。2021年7月28日,宁夏金融监管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绿色金融支持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实施意见》,指出围绕全产业链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绿色债券等多种金融工具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引导险资直投,发挥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和保险资金长期配置优势,通过债券等形式参与绿色项目投资建设。2021年9月1日,海南省政府发布《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意见的实施方案》,指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发行绿色债券等;建立金融机构投资绿色债券、绿色产业的激励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参与海南绿色投融资项目的积极性。此外,为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2021年12月,央行杭州中心支行和上海分行相继印发实施细则,明确将绿色债券纳入绿色金融评价范围,评价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上述政策将增加地方金融机构对绿色债券的投资需求,从需求端推动绿债市场扩容。

3.推动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双向开放,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国际水平持续提升

推动绿色债券市场双向开放。2021年2月22日,国务院在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支持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在国际市场开展绿色融资,推动国际绿色金融标准趋同,有序推进绿色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有助于引进国际资金和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我国绿债市场,推动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双向开放。

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债券标准互认。2021年9月1日,广东省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入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指出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协调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在支持绿色复苏、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配合;积极推动粤港澳三地绿色金融标准互认,支持企业赴港澳发行绿色债券。上述政策有助于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提升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大湾区内绿色债券发行。

建立中欧绿色金融标准互认机制。2021年11月4日,由中欧共同牵头完成的《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共同分类目录》)正式发布,《共同分类目录》包括了中欧绿色与可持续金融目录所共同认可的、对减缓气候变化有显著贡献的经济活动清单,目前版本覆盖了包括能源、制造、建筑、交通、固废和林业六大领域的主要经济活动。2021年12月13日,全球首笔基于中欧《共同分类目录》的绿色债券成功发行。中欧绿色金融标准的互认对推动中欧绿色投融资合作、引导跨境气候投融资活动、降低跨境交易的绿色认证成本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升。

推出绿色主权熊猫债券。2021年12月14日,匈牙利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10亿元绿色人民币债券,发行期限3年,是国内首单绿色主权熊猫债券,绿色主权熊猫债的发行有助于进一步深化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促进绿色熊猫债券市场发展,吸引更多境外主体参与我国绿色债券市场。

(二)2021年我国绿色债券发行量大幅增长,参与主体更为丰富

2021年,随着低碳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绿色债券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强化,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快速发展。2021年,我国绿色债券[4]共计发行485期,发行规模为6075.42亿元,发行期数较上年(216期)增加124.54%,发行规模较上年(2228.83亿元)增加172.58%。排除资产支持证券后,2021年,我国新发绿色债券共涉及246家发行人,较上年(134家)增长83.58%,其中179家为2021年新增发行人,绿色债券市场发行主体更为丰富。具体来看,2021年我国新发绿色债券呈现如下特征:

1.绿色中期票据发行量居首位,银行间市场仍是绿色债券主要发行场所

2021年,我国新发绿色债券涵盖了债券市场大多数信用债品种,包括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PPN、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和国际机构债。具体来看,2021年绿色中期票据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157期、1675.67亿元)较上年(30期、338.50亿元)分别上升423.33%和395.03%,均位居首位;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80期、1226.69亿元)较上年(27期、315.53亿元)分别上升196.30%和288.77%,均位居第二;绿色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57期、700.70亿元)较上年(6期、36.50亿元)分别上升850.00%和1819.73%,同比增幅最大,均位居第三;绿色私募债和绿色企业债的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均较去年有所下降,可能由于城投企业发债审核更加严格所致。除这两类券种外,其余所有券种的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同比均有较大幅度增长。

2021年,银行间市场仍然为绿色债券的主要发行场所,共发行绿色债券332期,发行规模为4639.75亿元,较上年(109期、1243.64亿元)均有大幅增长,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在绿色债券发行总期数和发行总规模中的占比分别为68.45%和76.37%,同比均有所上升。交易所市场发行绿色债券期数(147期)较上年(105期)上升40.00%,发行规模(1387.68亿元)较上年(915.19亿元)上升51.63%,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在绿色债券发行总期数和发行总规模中的占比分别为30.31%和22.84%,同比均有所下降。跨市场发行绿色债券[5]期数(6期)较上年(1期)有所上升,发行规模(48.00亿元)较上年(50.00亿元)有所下降,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在绿色债券发行总期数和发行总规模中占比较少。

2021年绿色债券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占债券市场[6]总发行期数和总发行总规模的比例分别为2.03%和1.52%,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占比较上年(1.05%和0.81%)均有所上升,绿色债券快速发展,但发展空间仍然较大。

2.募集资金主要投向清洁能源领域

在绿色债券资金用途方面,2021年一季度,沿用《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分类进行统计,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清洁能源和节能领域,其中投向清洁能源领域的资金占募集资金总规模的49.81%,位列第一位;投向节能领域的资金占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4.44%,位列第二位;投向清洁交通领域的募集资金占比9.18%,位列第三位。2021年二季度起使用《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进行统计[7],规模前三的分别是清洁能源产业(占比35.67%)、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产业(占比20.41%)、节能环保产业(占比4.54%)。总体来看,募集资金主要投向清洁能源领域,同时未明确资金投向具体领域的比例显著上升。

3.专业咨询机构占据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市场主流地位

2021年共有362期绿色债券进行第三方评估认证,其中专业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占据了主要市场份额,共为346期绿色债券提供第三方认证,在进行第三方认证的绿色债券总期数中的占比高达95.58%。与上年相比,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认证的绿色债券在进行第三方认证绿色债券总期数的占比(87.29%)较上年(74.22%)有所上升,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认证的绿色债券在进行第三方认证绿色债券总期数的占比(8.29%)较上年(18.56%)有所下降,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证的绿色债券在进行第三方认证绿色债券总期数的占比(2.76%)较上年(6.19%)有所下降。具体来看,为绿色债券提供第三方认证最多的机构为联合赤道、中诚信绿金和绿融(北京),分别认证了171期、102期和19期。

4.绿色债券期限以3年、5年期为主,发行期限向中短期集中

2021年,除了25期可续期债券外,我国绿色债券[8]发行期限分布于57天~10年,共41种不同期限[9],绿色债券发行期限更为丰富。分期限来看,3年期绿色债券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在绿色债券发行总期数和发行总规模中的占比(56.30%、58.30%)较上年分别上升约27.73个和26.55个百分点;5年期绿色债券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在绿色债券发行总期数和发行总规模中的占比(10.62%、9.22%)较上年分别下降约17.95个和17.13个百分点;7年期绿色债券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在绿色债券发行总期数和发行总规模中的占比(2.22%、1.77%)较上年分别下降约15.24个和12.75个百分点,总体来看,发行期限向中短期集中。

5.绿色债券信用资质整体较好,信用等级向高级别集中

2021年,我国发行的绿色债券仍主要集中在AA+级(含)以上,发行期数在具有评级的绿色债券发行总期数中的占比为89.62%,发行规模在具有评级的绿色债券发行总规模中的占比为96.67%,较上年(87.41%和93.69%)均有所上升。其中AAA级绿色债券共发行271期,发行规模为3537.91亿元,在具有评级绿色债券发行总期数和总规模中的占比分别为68.61%和84.10%,较上年(59.44%、72.36%)大幅上升,占比仍然最大;AA+级绿色债券在具有评级绿色债券发行总期数和总规模中的占比较上年有所下降,但发行期数和规模占比仍位列第二;AA级绿色债券在具有评级绿色债券发行总期数和规模中的占比较上年均略有下降,发行期数和规模占比均位列第三。另有8期绿色政策性银行债、1期绿色私募债和1期绿色PPN无评级。整体来看,我国绿色债券信用资质良好,信用等级向高级别集中。

6.发行主体行业分布更为广泛,电力行业发行量最大

2021年,我国绿色债券发行主体共涉及电力、建筑与工程、水务等在内的29个行业,相比去年新增10个行业[10],发行主体行业分布更为广泛。其中,电力行业企业所发绿色债券期数80期,较上年同期增长433.33%,位列第一位,发行人家数和发行规模分别为34家和1291.60亿元,均较上年大幅增长;建筑与工程行业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期数72期,较上年同期增长33.33%,位列第二位,发行家数(53家)较上年同期增长26.19%,发行规模(432.86亿元)较上年同期(435.60亿元)略有下降;公路与铁路运输行业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期数33期,较上年同期(12期)增长175.00%,位列第三位,发行家数和发行规模(12家、393.80亿元)较上年同期(7家、184.00亿元)显著增长。

2021年新增的10个行业中,工业集团企业(6期、6家、45.60亿元)和金属、非金属与采矿(5期、5家、14.50亿元)行业企业所发绿色债券的期数、家数和规模均最大,位于新增行业的前二位,其他新增行业发行量相对较小。总体来看,2021年绿色债券新增行业的发行量不大。

7.国有企业仍是绿色债券的主要发行人,发行量占比进一步提升

2021年,我国绿色债券发行主体仍主要集中于国有企业(235家),所发绿色债券期数(391期)较上年增长118.44%,发行规模(4726.34亿元)较上年增加173.55%;国有企业所发绿色债券期数在绿色债券发行总期数中的占比为96.54%,占比较上年同期增加近2个百分点,发行规模占比为97.48%,占比较上年同期增加了约7个百分点。2021年,共有6家民营企业发行绿色债券6期,发行规模33.40亿元,较上年同期(4家、5期、26.50亿元)有所增加;有1家公众企业[11]发行绿色债券2期,发行规模50.00亿元,发行家数、期数和规模同比均有下降。此外,有3家外资企业[12]发行5期绿色债券,发行规模29.00亿元。

8.东部地区仍为绿色债券主要发行区域

2021年,我国绿色债券发行人涉及地区[13]27个,较上年(21个)有所上升。从发行期数看,北京(91期)、江苏(55期)、广东(43期)、浙江(35期)和四川(19期)的发行期数最多,合计占绿色债券总发行期数的比例为60.00%,其中北京、广东发行期数较上年大幅增加,增幅均超过100%。从发行规模来看,北京市绿色债券发行规模仍然最高为2315.11亿元,占总发行规模的比例(47.75%)较去年同期(18.97%)上升近30个百分点,广东(439.30亿元)、江苏(328.32亿元)、浙江(214.80亿元)和山东(162.60亿元)绿色债券发行规模位列第二至五位。整体来看,东部地区企业仍保持较高的绿色债券发行量。

9.超七成绿色债券发行成本具有一定优势

2021年,我国共有247期绿色债券的发行利率低于可比债券[14]的平均发行利率(详见附表2),占比达到72.01%。2021年具有成本优势的绿色债券的加权平均息差[15]为-24.64BP。具有成本优势的绿色债券以国有企业(241期)为主,民营企业4期,公众企业2期。

三、2022年绿色债券市场将进一步扩容

展望2022年,随着绿色债券相关支持政策不断出台,世界各国在绿色债券标准、投资、研究等领域合作的不断深入,国际绿色债券发行量有望稳步增长,绿色债券发行人将进一步扩容,绿色债券在券种、行业和地区等方面将更加多元化。与此同时,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发行量有望大幅增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绿色债券发行量有望大幅增长

一是绿色债券支持项目范围有所增大。新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增加了绿色农业、绿色建筑等新时期国家重点发展的绿色产业领域类别,目录出台后,先关领域绿色债券的发行将持续增加,有助于推动绿色债券市场扩容。二是“碳中和债”等创新品种有望持续扩容。在“30.60”的双碳目标下,监管机构将继续全力支持和引导“碳中和债”等创新债券品种的发行,在此背景下,绿色债券市场有望进一步扩容。三是监管持续推动生态保护相关领域绿债发行。2021年,国务院相继发布《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等文件,指出支持生态保护领域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融资,相关企业的绿色债券发行规模有望大幅增加。四是绿色债券再融资需求仍然较大。2021年将有近3000亿元规模的绿色债券到期,绿色债券市场到期再融资需求进一步加大。五是监管持续引导绿色债券投资。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出台,各地将相继出台实施细则落实方案要求,各地城商行、农商行尤其是绿色信贷较为落后的商业银行的绿色债券融资需求将持续增长,从需求端推动绿色债券市场进一步扩容。六是绿色债券发展空间较大。2021年我国绿色债券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占债券市场总发行期数和发行规模的比重均仅在2%左右,我国绿色债券在债券市场的占有率有较大提升空间。综上所述,2022年我国绿色债券发行量有望大幅增长。

(二)地方绿色债券市场建设稳步推进

一是随着《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将有更多省份出台措施落实意见要求,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和投资,推动地方绿色债券市场进一步扩容。二是地方政府对绿色债券的实质性激励机制较上年明显增多,地方政府对各地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财政支持力度有望持续加大,切实推动地方企业绿色债券的发行。三是2021年我国首个地方绿色金融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正式实施,为区域内绿债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望形成示范效应,进一步推动地方绿色金融立法,支持地方绿色债券市场稳步发展。

(三)绿色债券国际化水平持续提升

一是在六部委《意见》等政策的指导下,监管部门将继续统筹推进两市场对外开放,统一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和资金跨境管理,实现我国债券市场跨境联通和双向开放,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水平将持续提升。二是2021年我国新版绿色债券标准正式落地,删除了化石能源清洁利用的相关类别,推动我国绿色债券标准与国际接轨,国内债券市场对境外绿色债券发行人与投资人的吸引力将显著提升。三是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指引下,我国与国际绿色金融标准将不断趋同,更多国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将在国际市场发行绿色债券,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将显著提升。四是中欧《共同分类目录》正式发布后,我国与欧洲绿色金融标准将实现互认,我国企业可以基于目录到欧洲发行绿色债券,欧洲的发行主体也可以基于目录在我国发行绿色熊猫债,实现中欧绿色资金双向流动。此外,2021年中英金融机构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试点数量稳步增加,2021年7月,试点工作组参照国际准则起草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正式发布,有助于引导金融资源更加精准向绿色、低碳领域配置,推动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与国际进一步接轨。随着我国与各国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不断加深,推动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与国际标准趋同,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国际化水平将显著提升。

附表

[1]分别为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流程、募集资金管理和报告。

[2]包括验证绿色债券募集资金分配的内部追踪情况以及募集资金是否分配至合格绿色项目。

[3]一是债券筹集的资金应全部分配给符合欧盟《分类法》的项目;二是通过详细的报告要求确保债券收益的分配方式完全透明;三是所有欧盟绿色债券必须由外部审查员进行检查,以确保符合法规要求,并确保资助的项目与《分类法》保持一致;四是向欧盟绿色债券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外部审查员必须在欧洲证券市场管理局(ESMA)注册并由其监督。

[4]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均包含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按单数统计,以下同。

[5]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均有上市流通。

[6]包括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其他金融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PPN、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可交换债、地方政府债和国际机构债,数据来源Wind,统计截至2022年1月18日,按发行起始日计。

[7] 2021年4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正式发布,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划分为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六大领域。

[8]本部分及以下部分均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

[9]包括57天、58天、60天、90天、92天、120天、122天、129天、150天、154天、178天、180天、210天、240天、246天、252天、265天、267天、269天、270天、1、2、3、4、5、7、9和10年期。

[10]新增行业包括:工业集团企业、金属、非金属与采矿、电气设备、消费品经销商、机械、食品、信息技术服务、纸与林木产品、互联网软件与服务和航空货运与物流,按照Wind三级行业分类。

[11]公众企业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转让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股票使股东人数超过200的股份有限公司。

[12]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

[13]包括省、直辖市及境外,按发行人注册地进行统计。

[14]可比债券为绿色债券起息日前后各十五天内起息的同期限、同级别、同券种、同企业性质的非绿色债券,不包括中央汇金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债券及可续期债券;对含有选择权的债券按选择权之前的期限统计;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选用其主体级别,其他券种均选用债项级别。

[15]按发行规模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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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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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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