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促地方政府履约是保城投“刚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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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13:26 2375 0 0
有文章认为,中央严禁地方政府违约毁约是在保城投“刚兑”

作者:susu

来源:评级的艺术(ID:Rating-Utopia)

有文章认为,中央严禁地方政府违约毁约是在保城投“刚兑”。对此,博主想说,怎么可能?!这明明是旨在遏制地方政府把中央的预算硬约束、各地城投把信用收紧的压力转嫁给建筑、环保等民企的做法,是鼓励社会资本以PPP模式参与地方政府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的政策延续。

为什么预算硬约束和城投信用收紧会引发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这其中有自上而下的宏观逻辑,有自下而上的微观基础。

首先,是宏观的信用收缩逻辑。在我国“中央财政货币体系”下,信用呈现“核心-边缘”化分布。这样的体系扩张的顺序是:中央信用——央企及省政府信用——地方政府及地方国企信用、部分优质民企信用——大部分民企信用。可见,扩张的逻辑下,优先惠及的是与政府密切相关的主体;而民营企业在信用充裕期,也获得了较为充足的信用输送。

“easy come,easy go”,来得太容易的钱,去的也很容易。这就是大量民营企业集团多元化无序扩张的理性基础。信用环境好的时候,发行人的预期是“借钱不用考虑还本金,到期可以续发”,投资人的预期是“投资是没有风险的,因为有源源不断的信用可以接续”。

风险逐渐累积下,信用体系开始收缩。“核心-边缘”体系下的信用收缩呈现出截然相反的逻辑。扩张的时候优先惠及与政府相关的国企;但收缩的时候率先波及的却是信用链末端的民企。突然融资环境变天,即使是经营风险不大的企业,流动性压力也倍增,遑论不少企业大量负债投资形成的都是没有未来盈利预期的负资产。在这种背景下,2018年以来,大量多元化民企集团风险爆发,开启了流动性引发的违约。

这是“监管枪枪对准城投,死的却是环保、建筑类民企”的宏观金融逻辑。 

其次,是微观的行为动机。从报表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大量拖欠城投公司业务款,城投公司又拖欠上下游企业业务款。在中央加强对地方的财政硬约束,逐渐切断地方政府与城投的信用连接后,地方政府和城投公司的融资环境收紧,对于承担一定政府职能的城投公司来说,信用收紧时期的偿付顺序大概率是:公开债——员工工资——上下游欠款。这是“监管枪枪对准城投,死的却是环保、建筑类民企”的微观行为动机。

总之,地方政府和城投有能力将信用收缩带来的压力转嫁给民营企业,这给承接PPP项目的企业带来极大的压力。东方园林、启迪桑德类的企业出现信用风险事件多少都与此有关。这就是为什么监管要出台政策敦促地方政府如期履约。

这对城投一定程度利好,但不是保刚兑的承诺。监管要求的是切断地方政府和城投公司之间的信用关联,但业务往来是无论如何没法也没必要切断的。所以敦促地方政府履约,其中也含有对业务产生的往来款的清偿,这对改善城投财务报表是利好,但却不是信用输送意义上的保刚兑。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对企业远不是管控那么简单,更多的是博弈。从来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因此各地的操作一定也是五花八门。具体的情形需要持续跟踪和深度调研。毕竟,闭着眼睛投资的时代已然逝去。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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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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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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