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熙军律师谈投资并购税务问题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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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15:02 2597 0 0
我们虽然是作为一个律师给客户提供投资并购过程中的法律服务,但是税收问题也必须成为我们考虑的核心问题之一,这决定了我们给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能达到的效果。

作者:李熙军律师

来源:股度股权(ID:laws51)

一、并购律师提供税务服务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我们虽然是作为一个律师给客户提供投资并购过程中的法律服务,但是税收问题也必须成为我们考虑的核心问题之一,这决定了我们给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能达到的效果。

税务问题是投资并购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核心内容之一,因为它对我们从经济测算到交易结构,很多方面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比如,对于投资并购,我们要考虑并购财务测算,财务测算的结果反映了一项并购业务的合理性以及是否能带来财务上的盈利。在财务测算的过程中,就会产生税务问题,包括涉及哪些税种,适用什么的税率,什么时间来纳税,以及能不能够利用税务筹划来降低税务的成本。这对于经济测算过程中的利润、现金流、内部收益率等指标,都会有重大的影响。

其次它的重要性体现在对于交易结构的影响。

交易结构包括几个大的方面,不同的税收考量,首先会影响交易的客体。投资并购常见的两种模式是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这两种并购的方式税赋不同,它的交易客体也不同。出于不同的税务筹划的考量,就应当选择不同的交易的客体。

在交易的客体确定了之后,对应的交易的主体也会不同。

例如,如果我们收购的是资产的话,收购方通常是会直接与目标公司来发生交易。如果进行股权并购,交易双方通常会发生在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

第三,对于交易方式产生影响,既包括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更会影响一些相对复杂的交易方式,比如说进行重组、分立或合并等方式。

第四,对于交易的步骤产生影响。为了实现以上的交易结构和交易的方式,可能会涉及到交易主体的设立、资产的分离、新的投资人入股,也会涉及到交易的程序,以及不同的交易主体、退出方式等等。

因此这些都要求在投资并购服务过程中思考并解决税务问题,以及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二、税务筹划的时间要求

在明确了在投资并购的过程中要考虑税务问题之后,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我们要在什么时间来考虑这个问题?税务筹划只能在交易之前,也就是我们在方案的设计的过程中就要进行考虑。

这是我们在向对方发出TS以及在进行正式的交易文件设计的过程中,就必须要考虑到税务筹划的要求,等到前期方案的设计都已经完成,合同文本都已经完成之后,到了具体履行操作的阶段,对于税务能够进行的影响就已经非常少。这个时候再来谈税务的筹划问题,实际上已经无从谈起,只有偷税和逃税。但偷税和逃税带来的法律风险巨大,这不是我们专业的法律人士能够出具的服务的方案。

三、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差异

那么对于投资并购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税种,我们从两个主要的投资并购方式来谈起。最主要的两种方式,第1个是股权收购,第2个是资产收购。对于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在不同的法律文件里面有相对应的一些定义,因为我们今天主要要解决的是税收相关的问题,因此我们这里所引用的定义是财税59号文里面对于这两个概念的定义。股权收购在59号文里面指一家企业购买另外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方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是两者的一个结合。第2个是资产收购的定义,它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方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的一个结合。我们看一下这两种收购它的相同点和差异在什么地方?首先从交易的主体方面来讲,股权收购,他的交易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资产收购的交易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这是基于收购的标的权利人的不同。因为资产收购以中,被收购资产的权利人是目标公司,而股权收购中,股权的权利人是由目标公司的股东,进而也就带来了主体的差异。从客体的角度来讲,股权收购中,收购的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而资产收购,所收购的是目标公司的资产。从操作程序上讲,股权收购前期调查的程序会相对复杂,需要对企业从主体资格到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用工、税务、保险、资质,各个环节进行一个详细的尽职调查,从而争取最大程度的防范并购的风险。因为对于股权收购来讲,主要的并购风险的来源于目标公司,既包括目标公司它是否进行了合规的经营,也包括其本身资产的质量是否有瑕疵等等。因此相对而言,股权收购的尽职调查涵盖的范围会更广。一旦收购完成之后,后期的程序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只需要双方的股东达成协议、收购股权,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之后,可以再进行对应的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的改选。

因为资产是属于目标公司的资产,相应的也就不需要办理资产的过户手续,只需要办理股权的变更手续,相对来说是比较节省时间和费用。

但是对于资产收购来讲,前期一般只涉及到对目标资产本身的调查,包括产权及资产本身的状况的调查,这里面需要对于目标资产的每一项资产都要进行尽职调查,然后就每一项资产进行所有权的转移。如果需要对应的报批、备案等程序的话,也需要办理相应的程序。资产并购相对来说程序会复杂,需要耗费的时间也更多。除了资产本身所带来的程序的复杂性以外,根据公司法,因为重大的资产的并购需要由目标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作出特别的决议,并且交易双方签订了协议之后,还要公告并通知标的公司的债权人。因此具体程序履行的过程会比较繁琐。

第4个大的方面,这两种并购的方式对于第三方权益的影响也会不同。在股权收购的过程中,最主要影响的第三方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因为股权转让必须要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当然这是在通常的情况来讲,具体还要核实目标公司的章程。对于一些特殊的公司,它可能对于股权转让表决的比例有单独的规定。比如说要求2/3以上的股东同意,再比如说有些股东可能会保留一票否决权,也就只有经过他的同意,而无论其股份的多少,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才能够生效。同时在股权收购的过程中,根据公司法,其他的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因此第三方的权益必须要进行考虑。除了要过半数的股东同意以外,还要取得所有有优先受让权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这样一个同意的证明。对应的在资产收购的过程中,受影响较大的是对于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比如说担保人、抵押权人、租赁权人,在转让这些资产的过程的时候,就必须取得资产所对应的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是履行对于上述这些权利人的一些对应的义务,比如说要提前偿还债权等等。

第5个方面,两种收购方式对应的负债风险是不一样的?股权收购的方式下,因为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收购公司仅需要在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按股权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一个债务。那么对于资产收购来说,资产收购后,目标公司原有的债务仍由目标公司自己来承担,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但是收购的资产有可能会有其他的他项物权等权利的限制。因此资产收购对于收购公司而言,存在一定的他项物权等风险。

最后最主要的一个环节,也是涉及到我们税务、问题的,两者之所以要区分股权收购以及资产收购,就是因为他们在税负上有比较大的一个差别,这也是我们在进行交易方式的设计过程中,到底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还是资产收购方式的时候,基于税收考量要重点考虑的内容。那么股权收购纳税义务人,他是一个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他主要涉及到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在资产收购的过程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本身,根据目标资产的不同,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不同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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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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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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