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永续债即将开闸,资本补充工具进一步丰富,有助于缓解核心资本补充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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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9 20:02 4421 0 0
与资本补充债补充附属一级资本不同,保险公司永续债用于补充核心二级资本,能同时提高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作者:刘志强、黄丽妃

来源:中证鹏元评级(ID:cspengyuan)

主要内容

2021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就《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保险公司可以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以下简称“永续债”),本文分析了保险公司永续债与资本补充债的区别,保险公司永续债与银行永续债、非金融企业永续债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对保险公司永续债的未来发行情况进行展望。

(1)与资本补充债补充附属一级资本不同,保险公司永续债用于补充核心二级资本,能同时提高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2)受偿二代二期工程落地、寿险行业转型及车险综合改革影响,短期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面临下降压力,其中寿险公司的下降压力更大,补充资本动力更强;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与偿付能力充足率挂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公司具有较强的补充核心二级资本的需求。

(3)保险公司永续债与银行永续债整体条款设计较为相似,无利率跳升机制,具有次级属性,包含减记或转股条款,与非金融企业永续债相比,保险公司永续债与银行永续债“股性”更强。因此,保险公司永续债的信用评级一般低于其主体评级。

(4)由于保险公司永续债可能归属为权益工具,投资者群体将受到一定限制,预计发行难度和发行成本较资本补充债有所上升,前期保险公司永续债发行主体可能以大型优质险企为主,中小险企也有较多发行机会。

2021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就《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保险公司可以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本文分析了保险公司永续债与资本补充债的区别,保险公司永续债与银行永续债、非金融企业永续债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对保险公司永续债的未来发行情况进行展望。

与资本补充债补充附属一级资本不同,保险公司永续债用于补充核心二级资本,能同时提高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从发行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发行永续债。从期限来看,永续债无固定到期期限,在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的情况下,发行人能在发行5年后主动选择是否赎回永续债,较固定期限的资本补充债而言,稳定性更好。从资本属性来看,资本补充债用于补充附属一级资本,仅有助于提高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而发行永续债可以补充核心二级资本,能同时提高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尤其重要的是,保险公司永续债包含损失吸收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将进行减记或转股,有助于增强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的损失吸收能力。从偿付顺序来看,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以下简称“《1号规则》”)的要求,核心二级资本的受偿顺序列于保单持有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先于核心一级资本,附属一级资本的受偿顺序列于保单持有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先于核心资本。

受偿二代二期工程落地、寿险行业转型及车险综合改革影响,短期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面临下降压力,其中寿险公司的下降压力更大,补充资本动力更强;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与偿付能力充足率挂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公司具有较强的补充核心二级资本需求

受偿二代二期工程落地、寿险行业转型及车险综合改革影响,短期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面临下降压力,其中寿险公司的下降压力更大,补充资本动力更强。受寿险产品结构和代理人渠道转型、车险综合改革等影响,保险公司保费增速承压,叠加偿二代二期工程对险企资本认定趋严,短期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有一定的下降压力。偿二代二期工程规定原计入核心一级资本的保单未来盈余将分别计入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二级资本、附属一级资本和附属二级资本,寿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下降幅度或将大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具有更为迫切的永续债发行需求。截至2021年9月末,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的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情况见下表,整体来看,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要高于寿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与偿付能力充足率挂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公司具有较强的补充核心二级资本的需求。从表3来看,保险公司的保险、投资等多项业务的开展与偿付能力充足率直接挂钩,位于临界点以下(如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位于150%以下、120%以下或100%以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位于75%以下或50%以下)的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资本补充需求。从表4来看,中游险企的资本补充压力较大,部分规模和收入较为靠前的保险公司,同样面临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

与非金融企业永续债相比,保险及银行的永续债“股性”更强,无利率跳升机制,具有次级属性,包含减记或转股条款

从发行目的来看,保险公司永续债主要起到补充核心二级资本的作用,银行永续债主要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而非金融企业永续债主要起到融资、降杠杆的功能。

从利息支付条款来看,非金融企业永续债大多存在利率跳升机制,若企业没有赎回债券,则融资成本提高,以此激励发行人选择赎回或不予延期,而监管政策要求保险公司核心二级资本工具、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工具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且至少5年后才能赎回,确保了保险公司永续债、银行永续债具有真正的“永续性”。

从偿付顺序来看,保险公司永续债、银行永续债均具有次级属性,而多数非金融企业永续债的偿付顺序与一般债务等同,“债性”相对更强。

损失吸收条款为保险永续债和银行永续债的特有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通常为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0%、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监管认定的无法生存条件),保险公司或银行永续债应当实施减记或转股。

整体来看,与非金融企业永续债相比,保险及银行的永续债“股性”更强,无利率跳升机制,具有次级属性,包含减记或转股条款,因此,保险公司永续债的信用评级一般低于其主体评级。

前期保险公司永续债发行主体或将以大型优质险企为主,中小险企也有较多机会

由于保险公司永续债可能归属为权益工具,投资者群体将受到一定限制,预计发行难度和发行成本较资本补充债有所上升,前期保险公司永续债发行主体或将以大型优质险企为主。保险公司永续债具有次级属性,包含损失吸收条款,整体条款设计与银行永续债较为相似,中国银行于2019年1月25日发行了第一支银行永续债“19中国银行永续债01”,从存量银行永续债来看,截至2021年末,存量银行永续债余额合计18,035亿元,其中主体评级为AAA的占比为95.76%,主体评级为AA+的占比为3.20%,可见银行永续债发行主体整体资质较高。保险公司作为持牌金融机构,整体资质相对较好,头部险企的资信等级较高,从银行永续债的发行历程及现状来看,中短期内保险公司永续债或将以大型优质险企为主。

截至2021年末,有24家主体级别为AA+、13家主体级别为AA的银行已成功发行永续债,未来中小险企也有较多的发行永续债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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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保险公司永续债即将开闸,资本补充工具进一步丰富,有助于缓解核心资本补充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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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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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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