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lawyer
来源:法园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规定:
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随后,包括兴业、招商、浦发在内的十几家银行纷纷设立资管子公司,拟通过资管子公司开展理财类资产管理业务。对于银行资管子公司,笔者仍然存在一些疑问。
其一、设立资管子公司后,银行还能不能开展理财业务?
按照资管新规的规定,应理解为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银行可以设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换言之,设立了资管子公司的银行,不得通过银行开展理财业务。而没有设立资管子公司的银行,可以以银行作为受托人开展理财业务。
眼下,资管子公司相关监管规定并未落地,如果急于设立资管子公司,对银行本身未必是好事。按照资管新规来看,设立资管子公司后,银行本身的理财业务应当终止。
其二、理财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不适用于资管子公司,那出台的意义何在?
2018年7月20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布,其中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根据理财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理财细则将仅适用于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财产,即银行作为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产品,理财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不适用于银行资管子公司所开展的理财业务。但是,根据资管新规的精神,银行设立资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大势所趋。随着资管子公司监管规定的出台,除非牌照有数量限制,银行都将设立资管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而且会迅速落实到位,那么,理财细则征求意见稿仅仅适用于这个短暂的窗口期?
其三、资管子公司开展的银行理财业务还是理财业务吗?
银行理财业务,顾名思义,应该是银行开展的理财业务。如果该项业务由资管子公司作为管理人开展,笔者认为,这将不能称作银行理财业务,这应是银行资管子公司理财业务。那么,如果银行全部通过资管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那么,银行理财这项业务,理论上应当彻底消失。
其四、资管子公司是不是应该有严格的股权限制?
资管新规要求,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那么,资管子公司是银行为理财业务设立职能机构。即,在法律上,资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但是在业务管理上,资管子公司相当于总行一个部门。那么,银行对资管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应当严格控制,银行持有资管子公司股权的转让,应当严格限制。
总之,当前还处于资管行业格局还在重塑阶段,仅有部门资管业务类型出台了相关细则征求意见稿,或者出台了相关过渡时期规定,一切还须一系列相关细则的正式出台,以便对相关业务具体操作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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